公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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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造成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巨大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

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显然,当人民的一部分在国家中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列为奴役的对象的时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到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再度崛起,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启用,但在当时实际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使之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首先,资产阶级国家用法律确定了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国之中生活,取得该国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样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国民。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应像封建时代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从属或被动地位。

这一看似简单的观念,后来却成为各国宪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义。人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没有哪一个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在宪法学上,公民的含义是:第一,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二,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享有选举、罢免和修宪等项权力;第三,作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

公民社会是从英语的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 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腊雅典的“城邦政治”。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十七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征。

所谓公民社会应当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指处于“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领域,由公民个人自主行为或自由公民的合作行为组成;二而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实际上就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公共决策由自由公民多数决定等这样一些规则组织起来的现代社会的代名词。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相伴生的。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则是与农业经济和专制政体相匹配的。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共生关系。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就无法植根;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也难以生长、存续,宪政民主政体也无所依托;而没有宪政民主

政体,就不能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和社会公正,就不能遏止权利腐败、社会腐化,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要素是:(1)个体权利。个体权利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5)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质构造、二层结构、计划经济、单位制度的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1)国家政策的改变,这包括政治、经济以及对外政策的改变;(2)民营经济的新生;(3)新社会群体的出现,包括个体劳动者群体、私营企业主群体、新中产阶层等;(4)社会进入转型期,体现在所有制、国有制内部、职业取向、经济收入、阶级分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等方面。所有这些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使得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国家——民众”二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国家——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民众”三层结构。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新产生的民间社会(公民社会)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具有很多不同之处。首先,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依托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与传统民间社会是根本不同的;其次,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相联系的,而传统民间社会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再次,新生的公民社会在许多方面与国家具有互补性,并不具有对抗政权的性质,而传统民间社会多具有抗拒国家的特性。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与前景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等收入阶层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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