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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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造成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巨大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
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
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
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
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
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
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
显然,当人民的一部分在国家中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列为奴役的对象的时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
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
到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再度崛起,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
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启用,但在当时实际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使之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
首先,资产阶级国家用法律确定了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国之中生活,取得该国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样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国民。
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应像封建时代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从属或被动地位。
这一看似简单的观念,后来却成为各国宪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义。
人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没有哪一个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在宪法学上,公民的含义是:第一,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二,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享有选举、罢免和修宪等项权力;第三,作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
公民社会是从英语的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一种译法。
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 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腊雅典的“城邦政治”。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十七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
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以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在其中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的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
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
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
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征。
所谓公民社会应当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指处于“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领域,由公民个人自主行为或自由公民的合作行为组成;二而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实际上就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公共决策由自由公民多数决定等这样一些规则组织起来的现代社会的代名词。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是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相伴生的。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
”中国历史上的宗法社会则是与农业经济和专制政体相匹配的。
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共生关系。
没有公民社会的土壤,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政体就无法植根;没有市场经济的滋养,公民社会也难以生长、存续,宪政民主政体也无所依托;而没有宪政民主
政体,就不能保障人权、产权、自由和社会公正,就不能遏止权利腐败、社会腐化,就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市场秩序。
成熟的公民社会应该具有的要素是:(1)个体权利。
个体权利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
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
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
(2)多元主义。
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
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3)公开性和开放性。
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
(4)参与性。
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5)法治。
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
(6)社会自治。
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
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
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产生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质构造、二层结构、计划经济、单位制度的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
(1)国家政策的改变,这包括政治、经济以及对外政策的改变;(2)民营经济的新生;(3)新社会群体的出现,包括个体劳动者群体、私营企业主群体、新中产阶层等;(4)社会进入转型期,体现在所有制、国有制内部、职业取向、经济收入、阶级分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等方面。
所有这些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使得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国家——民众”二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国家——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民众”三层结构。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新产生的民间社会(公民社会)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具有很多不同之处。
首先,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依托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与传统民间社会是根本不同的;其次,新生的公民社会是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生产力的发展方向相联系的,而传统民间社会则是与落后的生产力结合在一起的;再次,新生的公民社会在许多方面与国家具有互补性,并不具有对抗政权的性质,而传统民间社会多具有抗拒国家的特性。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与前景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公民社会已初具规模。
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等收入阶层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目前,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
主要如:(1)私有产权缺乏保障。
(2)权钱交易,导致政府腐败与市场失灵,并由此形成了一些既得利益集团,阻碍社会改革与进步。
(3)法制不健全,契约失效,交易成本太高。
(4)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未能落实,致使公民社会的组织化过程进展缓慢。
第二,社会结构两极化较为严重,中等收入阶层发展得不够快。
第三,民间资本的大量流失。
第四,社会的道德基础脆弱,诚信成为最稀缺的社会资源。
第五,公民意识总体上来说还比较薄弱。
中国要从一个初步的正在发展中的公民社会进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但是,在全球化日益演进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成长进步,以下趋势是可以预见的:社会自由度不断扩展;社会自身领域逐步扩大;社会自组织程度逐渐增强;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将得到确立。
公民社会的兴起,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现象。
这一现象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确认个人的价值和公民的社会地位。
(2)重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走出重国家轻社会、重权力轻体制、重自省轻法度、重秩序轻人权等政治传统。
(3)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实现社会自治。
(4)建立民主化的社会条件。
(5)奠定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政策,打破了沉寂多年的社会局面,使社会获得了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权。
其次,改革开放带来的
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民所拥有的财富和资产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并且造就了一个中等收入阶层。
再次,公民社会产生出来的自治能力与平衡能力,将会有效地弥补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造成的社会失序、失范的局面,化解大量社会矛盾,降低改革成本,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定。
四、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问题上,既不可忽视其自身生长条件,过分地进行行政干预与控制;也不可忽视其生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病,放任自流,不进行必要的建构与规范。
第一,保障私有产权,发展民营经济;
第二,培育公民意识,包括人权与公民权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宪政意识、责任意识、纳税人意识等;第三,发展中介组织;
第四,壮大中等收入者阶层;
第五,建立制度保障。
五、社区建设对公民社会的意义
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社区问题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
最初是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措施,结合传统民政工作的转型,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
从社区服务到社区建设,表明我们对中国社区问题认识的深化,对中国社会改革认识的深化。
社区建设必须要与中国的社会改革联系起来,必须要以公民的广泛参与为前提,必须要培育一个独立而功能健全的社会体系。
社区建设成为中国
社会改革的起点,也成为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重要举措。
依据政府文件的解释,社区建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
社区建设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建立现代公民社会,也是建立与中国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社区建设除了政府的力量以外,还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来承担大量的社会事务,它将推动中国社会的发育,促进中国的城市社区逐渐走向自治。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可以从社区建设起步,中国城市社区建设无疑为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切入点。
公民社会将大力促进社区建设。
公民社会的组织、制度、观念等,都是社区建设所必须,都将对社区建设起到积极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公民社会中坚力量的非政府社区组织对社区建设的强有力的作用。
社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就是政府力量逐渐从社区淡出,把社区还给社区,从大量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并有意识地培养大量的社区组织,用以承担社区事务,发挥社区自治的功能。
社区建设与公民社会的结合将有力推动中国的社会改革,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只能从社会底层开始,农村中的村委会和城市中的社区居委会的民主建设,是中国特色的“草根民主”和“草根政治”,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一般没有社区政府,但地方政府产生于社区,其市政官员或议员大多是以社区为基础民选产生,并被要求具有相应的社区工作经验,社区与选区紧密相关。
地方政府民选官员实为社区民意代表,其从政经历多由社区工作开端,议员在当选社区设有办公室,定期接受民众的来访。
此外,政府的公共项目主要是服务社区的,其资金来自税收,大体说来,一级税收,一级政府;一级政府,一类服务,以社区税收形成的公共服务范围就成为政府意义上的社区。
有论者已经注意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与社区工作的接轨并进行了探索,这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社区建设将为中国的自下而上的政治改革提供一条思路。
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都离不开公民的广泛的社会参与。
没有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都是一句空话。
可以说,公民的广泛的社会参与,既是公民社会和社区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其终极目标之一。
健康的社区建设,将极大地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通过公民的广泛参与,实现社区自治,反过来又将促进社区建设,并逐渐推动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进而对中国的社会改革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