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双语)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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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一、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
1、含义: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 灭失造成的损失(何方承担价金风险)。(物、无过错、
灭失)相关考题
2、价格风险: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遇价格调整,依交 付时价格;逾期交付的,不利于出卖人;逾期受领或付款 的,不利于买受人,分别执行原价或新价。(T63)
(1)另有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未按期交付,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商品房的买受人无故拒收的, 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转移。
(2)另有约定:如约定在订立之后、交付之前归买受人, 或交付之后一段时间归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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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发生的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如 盗抢)
4、负担规则:当事人约定;交付主义;过错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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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 ---交付主义(高速流通、防险能力):
H14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 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定或约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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