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简称“双到”)工作,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对口帮扶任务和目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评办法》(粤贫〔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有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的下列党政机关领导成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三)县级以上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负有扶贫开发“双到”

工作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任务的帮扶和被帮扶方党政机关、单位的领导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扶贫开发工作职责,没有按要求完成“双到”工作任务,严重影响扶贫开发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

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实行扶贫开发工作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承担帮扶任务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落实;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并按省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确保如期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帮扶单位要结合被帮扶地和被帮扶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种困难,自筹工作经费,按要求完成帮扶工作目标任务。

(三)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被帮扶方负有下列工作责任:

(一)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是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

责组织制定本地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二)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并专账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用途使用,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

(三)被帮扶的有关市、县(市、区)、镇党委和政府,对缺乏应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未能配合做好帮扶工作的贫困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予以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实行问责: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次考评有5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评有40%的贫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评有20%的贫困村不及格的。

(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没有按上级要求实行挂村办点的。

(三)没有建立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本级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与本级年度财政收入递增幅度相适应的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财政保障经费递增机制,影响了本地“双到”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帮扶、被帮扶方所在地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一)未按规定要求将本地贫困农户危房列入改造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未将本地符合条件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农户列入保障计划或者虽列入计划但没有组织实施的,对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二)在实施贫困户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过程中出现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对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因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造成工

作被动的,对帮扶方的有关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四)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帮扶单位没有履行扶贫工作责任,影响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措施落实造成工作被动的;对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建档立卡不完善、填报数据不真实、驻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经书面催促督办仍未改正的,对有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五)因核实贫困户方法简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引起群众上访的,对有关县级扶贫开发工作主管部门和帮扶或者被帮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六)帮扶单位没有按上级要求安排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到帮扶点指导工作的;没有对定点帮扶的贫困户制定稳定增收脱贫的具体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的;没有对帮扶村派出常驻村工作组或派驻村干部长期不住村的;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导致应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因贫困被动辍学,或者导致贫困家庭因贫困没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没有积极落实帮扶项目资金、物资或者虽已落实但不到位的,对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