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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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起源、性质和功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本文从起源、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制度做了基本的论述。突显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重要地位,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动员了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精神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关键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毛泽东等人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深入地探索,并积极创造条件加以实施。1949年3月,毛泽东对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论述:我们不采取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而采取无产阶级共和国的苏维埃制度,代表会议就是苏维埃。自然,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

苏维埃,“苏维埃”这个外来语我们不用,而叫做人民代表会议,苏维埃是俄国人创造的,列宁加以发扬,在中国,因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会制度在人民中已经臭了,我们不再用它,而采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制度。194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在准备召开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同时,又给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迅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指示。1949年8月13日,北平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毛泽东亲自到会并讲话,祝贺北平各界代表会议的成功,希望全国各城市都能迅速召集同样的会议,加强与人民的联系,协助政府进行各项建设工作,克服困难,从而为召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他还明确指出,一旦条件成熟,现在方式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全市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市政府。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工作和军事扫尾工作,到1952年,筹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己经提上议事日程。12月1日,中共中央在5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通知6中指出,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1953年2月5日召开党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周恩来于1952年12月24日在全国政协常委会第43次扩大会议上,代表中共提出,为了适应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新形势需要,必须依据5共同纲领6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求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以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会议决定筹备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来,还多次开会商讨如何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会议一致通过5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己经具备,决议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一致通过了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这部法律。这就为全国的普选提供了法律依据,从1953年5月至1954年8月,从乡、县到省,相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与此同时,宪法的起草工作也有条不紊的进行着。1954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听取了宪法起草委员会所作的

关于宪法草案初稿的说明,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与修正,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其作为草案批准公布"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外,还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1954年3月24日至6月11日,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对这个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经过81天的讨论,大家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均进行了周密的研究,采纳了100多条。与此同时,宪法起草委员会除多次召开过收集和交换意见的非正式会议外,还先后召开了七次正式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反复的讨论修改。在6月11日召开的第七次会议上,对宪法草案的全部条文作最后审查并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1954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了第33次会议。会议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完成情况和宪法草案的讨论修改情况,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也基本就绪,一致通过了5关于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议。依照这个决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正式开幕,出席会议的代表共1226人。会议于9月20日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6,并于9月21日通过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这样,就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充分地体现在国家政治制度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之中,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庄严的立法程序,在内容与形式上初步完备系统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及其优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这一国体的实质和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客观上要求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体,只能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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