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保险扔告知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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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做 出 了规 定 。保 险 法 上 的告 知 义 务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是 保 一 险人 的告 知 义 务 . 即在 保 险 合 同 的签 订 和履 行 过 程 中保 险人 依 法 、 实 向 投 保 人 告 诉 、 释保 险 合 同条 款 及 其 相 关 事 项 如 解
的 义 务 : 是 投 保 人 的告 知 义 务 . 二 即投 保 人 应 当 将 与 所 投 保
法 院 基 于 公 平 和 公共 政 策 的 考 虑 。 按 照 保 险 条 款 的文 义 去 不

保 险告知 义务 的主体 和 内容
( ) 险告知 义务 的主体 一 保

般 来 说 。 险 告 知 义 务 的 主 体 有 两 类 。 是 义 务 承 受 保 一
人 , 是 义务 受 领 人 。 者拟 从 以下 两 方 面 进行 分 析 , 对其 二 笔 以 作较 为 准 确 的 界 定 。
也 是 法 的 公 平价 值 的体 现

人 对 于保 险条 款 内容 说 明 和解 释义 务 的判 例 法 规 则 . 要 包 主 括 疑 义 条款 解 释 规 则 和 合 理期 待规 则 等 所 谓 合 理 期 待 规 则 . 指 即 使 保 险 人 提 供 的保 险 条 款 的 是 内涵 和 字 面 意 思 十分 清 晰 明 了 . 如 果 投 保 方 对 该 条 款 感 到 但 出乎 意 料 或 者认 为 显 失公 平 而 提 出 质 疑 .因 此 发 生 争 议 时 .
合 同 双 方 告 知 义 务 的 履 行 符 合 理性 经 济 人 的 基本 要 求 . 同时
二、 险人告 知 义务制 度 的比较 分析 保 ( ) 美法 系国 家的保 险人 告 知义务 一 英
1 险 条 款 内容 的说 明和 阐释 义 务 英 美 法 系 各 国 保 险 . 保 制 定 法 没 有 为 保 险 人设 定 抽 象 和 一 般 的保 险 单 条 款 解 说 义 务. 但通 过 保 险 案 例 审 判 实 践 创 设 和 积 累 了大 量 的 关 于。 其 性 质 而 言 。 实 告知 是 签 订 保 险 合 笔 就 如
同 之 前 双方 必 须 履 行 的义 务 ,该 义 务 基 于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因
此 诚 实 信用 原 则 是 其 最 基 本 的理 论 基 础 . 原 则 要 求 保 险 合 该 同 的 双 方 当 事人 完全 善 良地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不 得 隐 瞒 、 欺 骗 对 方 . 确 保 保 险 合 同顺 利 履 行 , 而使 合 同 双 方 在 履 行 以 从 合 同 中得 到 双赢 。 对 价平 衡 原 则 是 为 实 现保 险合 同 的危 险 而 测 定 和 评估 这一 商 事 法 律 的 技 术要 求 。 险人 在 承 保 前 有 必 保 要 估 计 其 可 能 要 遭 受 的 不 利 益 ,即 保 险 事故 发 生 的 可 能性 . 从 而 正 确 地 识 别 风 险 , 定 合 理 的保 险 费 率 。而 保 险 费 率 制 制 定 的 合 适 与 否会 受 到 当事 人 告 知义 务 履 行 的 很 大 影 响 。 险 保
第 一 .告 知 义 务 承 受 人 知 道 的事 实 或 者 应 该 知 道 的 事 实 。 理 论 上 来 讲 , 据 保 险 对 价 客 观平 衡 原 则 。 知义 务 承 从 根 告 担 人 应 当对 实 际 上 客 观 存 在 的 一 切 事 实 均 告 知 保 险 人 . 这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 为一 般 人 都 不是 精 通 事 实 的专 因 家. 只能 对 于 其 知 晓 的事 项 或 者 应 当知 晓 的事 项 履 行 告 知 义
平 和 实 质 自由 .可 以应 用 合 理 期 待 规 则 去 规 制 保 险 人 的行
法 律 平 台
— 谬 詈 一 曩
像 合 同 中俘 / { 知义 务研 克 、l }
刘 云 秀

出 正 确 的判 断

( . 保 险告知 义务 的 内容 二)
在 保 险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 知义 务 承 受人 应 向 告
对 方 告 知 的 事项 主要 有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务。
的 事项 有 密 切 关 系 的事 实 或 行 为 告 诉 或 通 知 对 方 . 对 方做 使
目前 . 术 界 对 于 告 知 义 务 产 生 的 理 论 原 由尚 未 形 成 统 学

第 二 , 险条 款 规 定 的重 要 事 实 。对 于 “ 要 事 实 ” 保 重 的确 定存在两种模式 。 即询 问告 知模 式 和 自动 申告 模 式 。 自动 申 告模式认为 . 即使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就 某 事 项 没 有 询 问保 险 告 知 义 务 承 担 人 . 只要 该 事 项 足 以变 更 或 减少 保 险 但 人 对 于 危 险 的估 计 , 被认 为是 “ 要 事 实 ” 询 问 告 知 模 式 就 重 。 认 为. 如果 保 险人 在 签 订 保 险合 同 时 就某 事 实 向保 险告 知 义 务 承受 人 进 行 了 咨 询 。 应 当认 为 该 事项 为 “ 就 重要 事实 ” 。
第 一 , 险告 知 义 务 承 担人 。 观 各 国 保 险立 法 , 于保 保 纵 关
险告 知 义 务 的 承 受 人 . 要 有 两 种 不 同 的 规 定 : 包 括 主义 主 即
执 行 . 是 依 照 投 保 人 合 乎 情 理 的意 愿 的 内容 去 执 行 该 争 议 而 保 险 条 款 。 理 期 待 规 则 给美 国 的保 险 法 带 来 了 革命 性 的变 合 化 。 法 律 意 义 在 于 : 维 护 投 保 方 利 益 , 现 保 险交 易 的公 其 为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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