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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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相关制度简介
• 霍普特诉犹他州案(1884) Hopt v. Utah 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将普通法中任意性要求的规 则确立为联邦证据法规则 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1936) Brown V.Mississippi 使自愿性作为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一项正当 程序要求。最高法院裁定:完全以野蛮性的强 迫所获供述为依据的有罪判决不能成立。
(3)非法自白排除的例外
• 应当强调和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民众 整体利益方面的价值 • 重视和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促使侦查人员提 高侦查技能 • 不宜夸大和依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人权保护等 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平衡发展其他措施 • 应当重视非任意性自白的虚假性 • 应当全面落实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制度、原则
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承担供述义务。当犯
罪嫌疑人没有按照侦查人员的讯问供认犯罪和回答 问题时,侦查人员便可以没有“如实回答”为由, 采取种种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按其意图回答问题, 其中难免发生刑讯逼供。这种以自白为“证据之王”
的心理定势,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侵犯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第三,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事实;
第四,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陈述。
(3)自白的形式
3.“任意性”的解说
所谓任意性,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无 来自外部的肉体强迫,二是不形成内在的精神 强制。 换言之,即既要有“外在的自由”,又 要有“内在的自由”,方能实现任意性要求。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
自白任意性规则,又称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 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 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 自愿性或具有非自愿性怀疑的自白,不具有可
,破坏国家的法治基础。同时,我国侦查机关在行
使侦查权的过程中,往往要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 压力和干预,导致侦查机关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完 全独立的行使侦查权,就有可能会导致出现非法自 白的现象。
3. 侦查监督机制不够有力 首先,我国法律并未就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监督 的提前介入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介入
时机、哪些案件需要提前介入、介入后侦查机关与
监督机关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等诸多问题, 从而导致这方面的监督不力。 其次,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执法活动缺乏有效的 监督。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执法活动监督不力主要
表现在:
第一、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执法监督工作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部分民警包括少 数领导同志对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认 识不足,执法观念落后。 第二、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执法活动监督的力度 不够;错案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是公安机关内部执 法监督最有力的环节,而自白的真实性、自愿性又 对一个案件最后处理的正确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但 考虑到由于过错责任认定难、操作程序有缺陷及容 易挫伤办案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等原因,公安机关内 部对侦查执法活动的监督尚未达到应有的力度。
嫌疑人在侦查中享有沉默权,所以也就没有明确自白的任意
性规则。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 118 条中规定:“犯罪 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在这一前提下, 一些侦查人员就可能采取一切他们认为必要的手段来获得自 白—无论这种自白来自何种取证手段。
2.执法上不够严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 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 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相反,刑
2.人权维护说
该说认为,对于非任意性自白而言,由于获得 自白的手段往往伴随着对人权的践踏,故此应予 排除,以便现实地担保维护被疑人、被告人享有 的以沉默权为核心的人权。在这里,由于对自白 的排除是以对供述人人权的关注为基点的,从而 区别开了基于虚假排除说的传统的自白排除法则 和基于人权维护思想的自白排除法则。据此,被 告人自白的采用,以任意性为限。
采性。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依据的不同学说介绍
1.虚假排除说 这是自白排除法则最初的理论依据。该说认为, 在施加强制等情况下,供述人有做出虚假自白的 危险,因此,非任意自白很可能包含着虚假的因 素,对这种缺乏可信性的自白,是有必要予以排 除的。因此在虚伪排除说之理论下,如有诱发虚 伪自白的情况存在时,则该自白即被认为欠缺任 意性。但虚伪状况的认定在现实中很困难,其结 果是自白的内容只要真实即可。

1994年《刑事公正与社会秩序法》
对英国的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了改革,警察 讯问犯罪嫌疑人前警告的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 化:“你不必说什么,但一旦你在法庭上辩护 中将讯问你时而你没有回答的内容用作证据, 将会对你不利,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证 据。” 使犯罪嫌疑人有了强迫其回答警察讯问的压 力,从某种程度上说,犯罪嫌疑人是被迫说话 的,否则将对他的辩护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 种自白不在排除范围之外。 这是英国想要控制上升的犯罪率的结果,以 避免一些犯罪分子滥用法律权利而是用各种手 段排除有罪的判决。
1. 立法完善 (1)确立合理的沉默权制度 • 设置沉默权的告知程序 • 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如实陈述
的措施
• 赋予律师到场权 • 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 • 建立讯问监控系统,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 讯问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
(2)完善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 从刑事证据立法上完善 • 从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上完善 • 从讯问方法和程序上完善
第三、缺乏监督的权威性;根据公安部《公安机 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17 条规定:“各级公安 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
责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然
而,在实践中监督主管部门的权利归纳起来就是检 查权、调查权、纠正违法和处理建议权,并没有一 定范围内的处罚权。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完善构想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概述
(一)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 自 己说明自己的意思;自我表白。一个人对自己有 过的行为或思想作出的自我表达即为自白。 但是对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自白是存在很大分 歧的,有关自白的概念并未取得共识,难以对其 作出一个统一的表述。
狭义说-美国
•《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第 76 条(2)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人 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 明供述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 (a) 对 被告人采取压迫的手段;或者 (b) 实施在当时情况 下可能导致被告人的供述不可靠的任何语言和行 为,则法庭应当不允许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提出,除非检察官能向法庭证明该陈述 (尽管它可能是真实的)并非以上述方式取得,并且 要将此证明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 自动排除、排除合理怀疑
3.混合说 是兼采以上两种学说而形成的自白排除法则的 理论依据。该学说认为只要有诱发虚伪自白之情
事或破坏供述自由之违法压迫情事存在,即认定
该自白欠缺任意性。混合说在日本的司法实务中 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4.违法排除说 该说主张,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自白之所以被排 除,不是为了排除虚假证据或者保障沉默权,而 是为了担保收集自白的程序正当与合法。换言之, 该学说是为了担保自白采取过程中程序上的适当, 认为在采取过程中存在有违法成分的自白即应被 排除。该说的重点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方法。该 学说在解释自白的证据能力方面比较周延,但此 学说建立在刑事诉讼立法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对 立法要求很高。
2.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1)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2)加大对侦查中程序性违法的监督 (3)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 (4)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变事后监督为 同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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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1)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符合刑诉领域树立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理念。 (2)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要求。 (3)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可以威慑警察的非法 行为 (Deterrence Rationale )。 (4)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确立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要求。

• 米兰达规则
• 在美国对于米兰达规则究竟属于美国联邦宪法 第五修正案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解释还是仅
仅是保护自白任意性的预防性规则是有争议的。
• 米兰达规则的出现可以说是对自白任意性的一 种飞跃或者突破,是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一种 完善和补救。
英美制度对比
• 英国的自白任意性制度是由国会通过制度一系
(四)自白及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1.自白的价值
英国一句古老的谚语说到:一个当事人没有动机 承认一项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除非这个事 实是真实的。 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摩根教授认为,自白的可靠 性并非在于法庭对自白作出的各种环境进行的实际 观察的基础上作出的判断,而在于对抗制诉讼本身 为当事人提供了交叉询问的机会,而一个人舍弃了 这一机会作出自白,自白本身具有可靠性。
• 任意性规则形成于 Ibrahim v. R. (1914Ac599)
法官将自白任意性规则表述为:对一个人不利
的证据的可采性的一个根本条件是,它应该是自
愿提供的,意思是它不是因为担心受到损害,或 者是希望得到官方人员提供的利益,或者是受压 制而取得的。对于任何人提供的对警察提问的回 答以及该人做出的任何陈述也是如此。
自白任意性规则
目录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概述 (一)基本概念解说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概念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理论依据的不同学说介绍 (四)自白及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二、英美法系国家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简介 (一)英国相关制度简介 (二)美国相关制度简介 三、自白任意性规则在中国 (一)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二)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完善构想
二、英美法系国家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简介
(一)英国相关制度简介
• 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件(1783 ) the King V. warichshall
法庭更清晰地阐明了排除规则:“通过抱有某 种希望的奉承或者使人产生恐惧的刑讯从被告人 处强行取得的自白,当其被作为有罪证据加以考 虑时是如此值得疑问,以至于不应当给予其任何 信任,因此它应被排除。” 法庭认为利诱或胁迫而取得的自白因缺乏可信 赖性而不得采为证据。
列法律来确定的,而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根
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一系列案例确定下来的。 • 英国在自白排除方面更注重追求实体真实,由 法官根据可信性原则来决定是否适用。而美国 在自白方面则走的更极端一些。
三、自白任意规则在中国
(一) 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上不够完善 从自白任意性规则来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犯罪
威格摩尔:自白就是刑事案件的被控人以 明确的语言对其被指控的真实犯罪事实 或犯罪事实中最基本部分的承认
广义说-英国
英国普通法上,自白指被指控人对与犯 罪有关的问题所作的不利于己的承认
2.自白构成的解说
(1)自白的主体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自白的内容 第一,承认犯罪的事实; 第二,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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