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子政务网络中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外网主要满足本市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由市和区县两级网络组成。各单位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网接入政务外网。

电子政务传输网是指使用本市各级财政经费投资建设或者租用的,用于连接各级政务部门的专用有线通信网络。第三条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

(二)负责政务外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制定。

(三) 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与监督管理.

(四)对区县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区县级政务外网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五)负责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 依据全市电子政务传输网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电子政务传输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据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辖区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 负责配合市信息办完成市级单位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六)负责将本辖区政务外网相关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一《区县政务外网备案表》。

第七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在市信息办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市级电子政务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市级政务外网接入、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本市政务外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的统筹规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对区县政务外网的运维进行技术指导。

(五)对市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六)负责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的业务联系,以及本市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的连接和业务开通工作。

第八条政务外网接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 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

(三)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按照市信息办统一要求配备专用政务外网网络接入设备;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网络接入设备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要求配备.

(四)市级政务外网的接入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局域网情况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信息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表二《委办局局域网备案表》;区县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备案工作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接入管理

第九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接入政务外网,其他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接入政务外网。确有需要的非财政预算单位,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十条市级单位接入市级政务外网,区县及以下单位接入区县级政务外网。市级单位的纵向业务系统应通过市和区县两级政务外网实现。

第十一条接入政务外网可以通过专线和拨号两种方式,具体接入方式应当根据拟承载业务系统的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市级政务外网的业务包括以下各类情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区县级政务外网的业务

管理按照本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一) 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

(二)新增或撤销已有业务系统接入单位

(三) 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

(四) 连通或撤销与国家政务外网间的业务

第十三条市级单位在政务外网上新增业务系统,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三《新增业务系统申请表》,其中,尚未分配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交附件表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二)业务审核

1.网络接入审核以业务需求为依据。

2.以下情况不允许接入政务外网.

(1)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业务系统。

(2)传输带宽大于十兆,传输频度低于每周一次且无实时要求的业务系统.

(3)不能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

3.通过专线接入的带宽原则:数据业务带宽为两兆,视频业务带宽为十兆,多种业务并存的带宽为十兆,有特殊需求的,需提交相关依据.

第十四条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增加接入单位,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业务申请

1.由原业务申请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2.申请应包括申请依据和申请表:

申请依据可为市政府文件、市领导批示、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请表详见附件表五《已有业务系统增加接入单位申请表》。

3.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

(二)业务审核

新增接入单位应按照原业务系统的接入方式和带宽需求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五条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如需迁移线路或变更接入方式,由业务需求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七《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线路迁移或接入方式变更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业务需求单位应事先协调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物业管理方,确保线路接入。第十六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所列三类申请的审核与接入时限:

(一)市信息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五个工作日.

(二)通过专线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如因线路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三)通过拨号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自答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四)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政务外网在接入时限内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取消。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业务申请单位重新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市级单位撤销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四《撤销业务系统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承载在政务外网上的业务系统需撤销部分接入单位,应由原业务申请单位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六《已有业务系统撤销接入单位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十九条已接入政务外网的市级单位,因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政务外网的,由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信息办提出网络撤销申请。附件表八《已接入政务外网单位撤销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第二十条需与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的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附件表七《国家政务外网连通申请表》作为申请的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