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原料血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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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血浆者接受免疫后采血浆的规定
近期接受过免疫无症状的供血浆者,经下列期限 后方可供血浆。
(1)麻疹、腮腺炎、黄热、脊髓灰质炎、甲型肝 炎减毒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2周,风疹活 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4周方可供血浆。 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免疫者应于最后一次 免疫后1年方可供血浆。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后抗体阳性 者不需推迟供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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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患有有反复发作过敏性疾病、荨麻疹、支气 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 可以献血பைடு நூலகம்)。
(5 )有肺结核、肾结核、淋巴腺结核、骨结核等 病史者。
(6) 有心血管疾病及病史者,各种心脏病、高血 压、低血压、心肌炎、血栓性静脉炎。
(7 )呼吸系统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 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患者。
7 、梅毒检查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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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HIV-1/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7.9 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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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血浆的采集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单采 血浆站基本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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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血浆器材的要求
7、 腹部
正常,肝脾不肿大、无肿块、无压痛。
8、其他
发育正常,皮肤无黄疸,无传染性皮肤病,浅表淋 巴结无明显肿大,颈淋巴结无肿大,四肢皮肤无 kaposi肉瘤。五官无严重疾患,甲状腺不肿大,四 肢无严重残疾,关节无红肿及功能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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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验标准
1、 血红蛋白含量(采用硫酸铜法) 男: 不低于125 g/L 女: 不低于115 g/L 2、 血清蛋白含量: 不低于60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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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抗凝剂溶液应无菌、无热原,不应含 有防腐剂和抗生素。一般采用4%注射用枸 橼酸钠(C6H5Na3O7.2H2O),PH7.2-7.6 或其他适宜的抗凝剂。灭菌前后抽取一定比 例的成品检查装量,误差应不高于5%;使 用前应逐袋检查澄明度,不得有异物或浑浊;
应按附录凝胶限量试验检查细菌内毒素含量, 应小于5.56EU/ml。每批抗凝剂应标明生产 企业、批准文号、批号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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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健康状况
1、有如下情况及病史者不能献血浆 (1) 体弱多病、经常头昏、眼花、耳鸣、晕血、 晕针、晕倒及有美尼尔氏病者。 (2) 有性病、麻风病、艾滋病、以及HIV-1、 HIV-2抗体阳性者。 (3 )有肝病史者、经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 性、HCV抗体阳性及ALT连续二次以上升高者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 一个月化验正产者,可供血浆)。
(1)一切直接接触血液和血浆的一次性采 血器材,均应保证无菌、无热原。每批器 材需检查细菌内毒素含量,应符合要求 (每批抽取一定量进行检查,每套器材用 100ml氯化钠注射液通过,按照附录凝胶 限量实验检查流过液的细菌内毒素含量, 应小于0.5EU/ml)。每批器材应标明生产 企业、批准文号、批号及有效期。使用前 应逐袋检查,有损坏渗漏者不得使用
可采用双缩脲或国家药品检验机构认可的其他方 法。
3、血型 用经批准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ABO血型 以正反定型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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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采用赖氏法,应不高于25单位,也可采用经 批准的其他方法。
5、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6、 血清电泳 每年检查一次,白蛋白应不低于50%,图谱 正常。
(12 )寄生虫病及地方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 丝虫病、钩虫病、绦虫病、肺吸虫病、克山病、大 骨节病等)患者。
(13) 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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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己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 等重要脏器者。
(15) 接触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者。
(16 )吸毒、同性恋及有多个性伙伴者。
(17) 用过人和动物脑垂体来源物质(如 生长激素、促性腺激素、甲状腺刺激素等) 治疗者。接受器官(含角膜、骨髓、硬脑膜) 移植者。
(18 )医生认为不能参加献血浆的其他疾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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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情况者暂不献血浆
(1 )半月内曾作过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3天,月经失调、妊娠期,流 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1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1周,急性 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1月,肺炎病愈未满半年者。 (4) 某些传染病和防疫部门特定的传染病流行 高危地区的供血浆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 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1年,3年内有过疟疾病史者。 (5) 接受过输血治疗者,两年内不得供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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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 检
1、 年龄 18~55岁 2、 体重 男≥50kg,女≥45kg。 3、 血压 12~20/8~12KPa(90~140/60~90mmHg),脉 压差:4KPa(30mmHg〉以上。 4、 脉搏 60~100次/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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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体温:正常。
6、胸部
心脏正常(包括心脏生理性杂音〉,胸透正常〈肺 结核钙化3年以上〉,每年透视一次。初次供血浆 者必须进行胸透。
(8 )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 炎、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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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各种血液病(包括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 胞增多症及各种出血凝血性疾病)患者。
(10) 内分泌疾患或代谢障碍性疾病(如甲亢、 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糖尿病等)患者。
(11 )神经系统有器质性疾患或精神病[如CJD (克罗依茨-雅各布病,简称“克-雅病”)、v CJD(变异型新克-雅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 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症、严重神经衰弱]患者。
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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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原料血浆系以单采血浆术采集供生产血浆 蛋白制品用的健康人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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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血浆者选择
供血浆者的确定,应通过询问健康状况、 体检和化验,由经验的或经专门培训的医 师作出能否供血浆的决定,并对之负责。
在确定供血浆者之前,应由医师向侯选供 血者解释采集血浆的方法和过程,以及在 这个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反应及影响,并征 得同意(口头或书面)后,发给体检表, 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和化验结果符合要求 者方可供血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