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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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
内容摘要:不论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外在驱动,还是公证制度、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必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路径主要包括变革公证法律服务理念、优化和拓展公证业务、更新公证法律服务流程以及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在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同时,我们要注重公证风险的防控,准确把握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的辩证关系。
一、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公证制度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已走过将近40年的历程,毋庸讳言,公证制度对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促进法治环境的日趋成熟提供了基础性的、细节性的支持,[1]起到了独特和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未来发展走向来看,同时也从公证制度、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要求来看,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正日益成为一个必要和紧迫的现实课题。所谓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是指公证人员、公证机构以至我们整个公证行业都不应满足于现有的成就,不应拘泥于惯性思维和既有的行为模式,而应自觉顺应时代进步的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顺应公证事业发展的规律,不断革新现有公证法律服务的理念、内容、流程和方式。
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表现在公证行业外部与内部两方面因素的共同叠加。从外部因素来看,创新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整体发展战略,是中国社会未来发展进步的重点和关键,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毫无疑问,公证行业必须顺应这一战略的要求;从内部因素来看,创新是公证行业的活力之源,公证行业自身的发展进步、公证事业和公证制度的成长也离不开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
只有通过公证法律服务的不断创新,才能使公证行业避免过度依赖于某些所谓的“优势”业务而使整个行业裹足不前,丧失前进发展的动力,才能使公证行业更好地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和参与解决纠纷的职能。
(一)外部因素: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外在驱动
前已论及,公证法律服务创新首先是顺应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2],十八届五中全会更是将创新摆在五大发展理念的首位[3],强调“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4]“一切工作”显然包含了公证工作在内,理所当然也包含着与整个社会、与千家万户密切相关的公证法律服务,因此,努力推进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具体而言,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至上海公证法律服务所处的外部要求来看,上海正在按照国家战略建设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对公证法
律服务创新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就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而论,其前提条件之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公证在此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上海市委、市政府新近明确提出“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的证据及相关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侵权等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工作”[5],对公证法律服务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应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6年4月,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郑善和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调研时强调,要强化转型发展观念,勇于自我出题、自我破题,率先闯、率先试。但是,上海以至全国公证法律服务的现状表明,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公证保护主要还停留在纠纷发生后的救济阶段,对于事前的预防侵权或违约尚有所欠缺,使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创新公证业务的内容,探索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在先保护纳入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创新公证业务的流程和方式,改变以往被动受理公证案件的模式,积极深入企业园区,积极走向社会,加大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和其他权利主体认识到公证在知识产权转化、在先保护以及事后救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通过公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这对于知识产权的开发、转化和保护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进而对于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也将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内部因素:公证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顺应国家整体发展战略要求的同时,公证法律服务创新也是公证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将公证定位为法律服务业,[6]基于公证预防纠纷的特性,决定了公证行业可能会比其他法律部门更早面临、接触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公证行业必须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我们需要看到,历经近40年的发展,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一些地区,公证行业已经形成了诸如不动产公证在内的一批所谓“优势”业务,这些“优势”业务占据了公证法律服务相当大的比例,此类业务权重过高为公证行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导致部分公证人员产生依赖感和满足感,丧失开辟新型业务的动力和能力,进而丧失创新能力。我们必须正视一旦此类公证业务由于丧失了政策支持而导致业务量的减少以至消亡,对公证行业现有的业务结构有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举例而言,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颁行,仅在上海,极有可能对现有的占公证业务半壁江山的涉外不动产转让公证业务产生极大的“减法效应”,因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尽早创新和调整既有的公证法律服务,力争转危为机,寻求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公证行业和公证事业健康长远的发展打下新的基础。
二、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路径
思考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路径,有必要明确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实现从服务理念到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流程和方式的全方位转变。首先,从公证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而言,需要公证人员
在内心真正树立起不断创新思进的变革意识;其次,从公证法律服务内容的转变而言,需要处理好传承和发展的关系,在现有公证业务特色的基础上,既需要巩固并优化升级原有的优势,更需要开发和拓展更多符合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的新型业务;同时,为了使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落到实处,我们还需要对既有的公证流程和方式主动加以改进和完善,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体验到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积极成果,彰显公证制度的价值;最后,我们需要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综合素养,为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提供专业的、全面的法律人才支撑,从而保障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稳步推进。
(一)变革公证法律服务理念
公证法律服务创新的核心因素是人的因素,如果不首先转变公证人员的法律服务理念,使公证人员在内心深处真正树立起创新的紧迫感以至危机感,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很可能沦为纸上谈兵。转变公证法律服务的理念,既要转变公证人员坐堂办证、等案上门的习惯意识,同时还要追求从单一的证明人向法律人转型。无可讳言,传统公证业务模式的束缚导致相当一部分公证人员尚存有“守株待兔”意识,被动等待当事人上门,并满足于简单的程序性审查与“盖章”业务,将自己定位在“证明人”的位置上,对于公证前和公证过程中以及公证结束之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关注和全面考虑,使得公证并不能真正起到“预防纠纷”的职能,更遑论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种被动、封闭、单一的思维对于公证法律服务创新是十分不利的,需要从根本上及时加以转变。公证法律服务创新要求公证人员将自身定位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坚持公证活动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同时,更为设身处地地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法律需求,将公证打造成一项专业、优质和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优化和拓展公证业务
1.巩固并优化升级已有的公证业务
在实务层面上,公证法律服务的创新首先应该关注已有的公证业务,一是巩固,二是优化升级,优化升级的意义在于尊重原有的成果,使原有的公证业务具有更广泛的应用范围,体现更高的价值,例如对于继承权公证等传统公证项目,公证人员除了行使最基础的证明权以外,还应积极响应国家构建多元化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的要求,及时发现公证活动背后可能存在的矛盾与纠纷,主动进行调解,使公证活动尽可能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定分止争。
2.积极开发和拓展新型公证业务
在巩固已有公证业务并进行优化升级的同时,我们更应当紧紧跟随时代进步的潮流,有所预见,有所作为,敢于担当,积极开发和拓展新型公证业务,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2015年底,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受理了首例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公证,在这一新型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公证人员除了审慎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还从防控法律风险的预期出发,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合理利益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