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支农惠农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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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支农惠农政策汇编
目录
一.惠农补贴政策
二.教育政策
三.医疗卫生政策
四.计划生育政策
五.产业开发政策
六.社会保障政策
七.基础建设政策
八.组织建设政策
汉台区支农惠农政策汇编
(内容摘要)
一、惠农补贴政策
(一)免征农业税。从2005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额免征农业税。
(二)实行粮食直补。从2004年开始,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施粮食直接补贴;2004年每亩补贴标准为5.68元,2007年起为每亩8元;补贴面积为实际种粮面积。
(三)实行农资综合直补。从2006年开始,对因农资涨价增加种粮成本实施直接补贴;2006年每亩补贴标准为6元,2007年起为每亩45元;补贴面积为实际种粮面积。
(四)实行农作物良种补贴。对农民种植的良种水稻、小麦、油菜,按实际种植面积,2008年起每亩分别补贴15元、10元、10元。
(五)春播地膜玉米补贴。2008年,对农民种植的地膜玉米每亩补贴10元。
(六)能繁母猪补贴。从2007年起,对每头能繁母猪实施50元补贴;2008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头100元。
(七)家电下乡补贴。2008年12月至2012年11月底,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电器,予以售价13%补贴(售价不得高于每类产品的最高限价),每户农民限购2台。
(八)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直接购买轻型载货车或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按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 000元。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5000元。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补贴650元。每户限购两辆。
二、教育政策
(九)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从2006年起,全区农村学校实行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城市从2008年秋季开始)。
(十)实行贫困生助学。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2009年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年补助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年补助750元。
(十一)实行免教科书费。从2005年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教科书费用。
(十二)取暖费补助。从2008年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进行取暖费补助。
(十三)农村劳动力输出培训政策。
1、阳光工程: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由农业、财政、人劳、教育、科技、建设六部门组织,2008年每人平均补助400元。
2、扶贫“雨露计划”:培训对象为全省50个国定和27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区)和1070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年人均纯收入在865元以下的贫困户子女,年龄17~35周岁,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劳务输出条件和意向的男女青年。财政资金为贫困户参培学员提供了全额免费培训支持外,每人每月可享受50元生活费补助和150元一次性安置就业交通费补助。
3、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40岁的农村(包括城镇)富余劳动力进行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财政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学费予以补助。
三、医疗卫生政策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区从2007年开始推行,每户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省市区财政补助30元,参加新农合,按照规定项目、比例报销医药费。2009年个人缴费20元,中省市区财政补助80元。
(十五)农村医疗救助。对我区农业户口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在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其救助标准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40%、50%、10%的比例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十六)农村公共卫生建设。按规划逐步建立县、乡、村农村三级卫生网络。2009年我区全面开展村级卫生室建设。每建成一个,经验收合格,省市予以补助。
四、计划生育政策
(十七)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我区2005年开始执行,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十八)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2001年1月后,对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省市区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奖励。
(十九)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从2008年起执行。
(二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从2008年起执行。
(二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农村居民户口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从2007年起执行。
(二十二)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6、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五、产业开发政策
(二十三)三大产业扶持。按照全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三带一群”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扶持生猪、柑桔、蔬菜等产业发展。2009年区本级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三大产业发展。
(二十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在原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粮食和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粮食补助每亩105元,现金补助每亩20元。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
(二十五)农机购置补贴。对农民购买的指定品牌的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具、植保机械、收获机具、粮食干燥机械,按规定的比例或限额进行补贴。2009年我省公布的农机补贴产品共11大类,28个小类76个品目。
(二十六)农业综合开发。按照全区土地治理规划,逐步对辖区内中低产田进行改造。通过水利措施、农业措施、林业措施、科技推广措施,形成了旱能灌、涝能排、田成方、树成行、水相连、路相通的高效节水、增产增效的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以各级财政为主,农民自筹为辅。2008年我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是汉王镇的中低产田改造1万亩,投资总额810万元,其中财政投资608万元。
(二十七)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对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和规模化养殖场,按照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数量,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保费实行财政补贴,中省市区财政承担80%,即每头48元,养殖户承担20%,即每头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