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现状及发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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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现状及发展初探

摘要:目前我国国内结算中绝大多数金融产品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由于多数企业融资能力弱、资信能力差,给企业间造成了大量的三角债,为保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现国内信用证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诸多原因使此业务的开展受到限制。本文对其原因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展望了国内信用证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国内信用证;国内结算

中图分类号:f83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1)05-0174-02

随着我国国内贸易的日益发展,为促进商品大流通,规范社会信用,改变企业间相互拖欠,减少困扰经济发展的三角债问题,保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将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国内信用证是借鉴国际贸易的做法,但与庞大的国际信用证业务量相比,它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就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为该项业务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一、国内信用证现状

从《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颁布之后,国内信用证就在制度的保证之下正式的为一些有需要的企业所用。2002年我国的商业银行才把此业务逐步开展起来,迄今为止,国内信用证的业务量在所有结算业务中也只能占很小的比例。国内信用证虽具有国际信用证的所

有特点,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仍有诸多差异。但为什么在国际上成为盛行的信用证在我国国内却得不到同样的偏爱呢?

(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

由于人们在办理结算业务时都有习惯性的支付方式,对于操作程序和相关的一些规定都有所了解。虽说商业信用有相当的不可靠性,但这些建立在商业信用上的支付结算方式仍然为普遍企业所接受的。国内信用证是一种较新的结算方式,操作起来技术性很强,因而对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容易被接受而宁愿使用他们熟悉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业务。

(二)费用较其他结算方式高

同其他等额的支付结算业务相比,国内信用证的收费较高。在我国,银行承兑收费标准为票面金额的0.5‰,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1.5%。计收;商业汇票贴现一般不收手续费,而信用证议付手续费则为项下单据金额的1‰;相同的是,议付利率参照贴现利率执行,两者的保证金比例也基本一致。由此可见,信用证综合成本比银行承兑汇票高,形成制约企业使用国内信用证的一道障碍。

(三)手续相对复杂

根据《办法》的规定,一笔国内信用证的业务程序都要经过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传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六个环节,这与国内现行各结

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杂,时间更长。

(四)人员素质的限制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而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是一些进出口企业,对广大并不直接从事对外贸易的国内企业来说,对业务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个较好的业务员不仅仅能操作信用证及单证,还应该对商品本身及其货物的运输流程有所了解,还应该有《合同法》《商检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降低其操作风险,保证国内信用证的持续发展。而今能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来操作国内信用证的专业人才太少成为了目前国内信用证难以推广的一大障碍。

(五)企业资信问题

采用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买方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的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绝大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低下,资信状况恶劣,同样,追逐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从其自身经营安全眭考虑,往往要求开证申请人交纳绝大部分甚至的开证金额作为保证金,从而导致开证申请人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使之本能地远离这种并不经济的结算方式。

(六)缺乏有保障的法律制度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制定专门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只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办法》在法律效力层次上仅属

于部门规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性质,并不必然为法院在审理案件是时所采纳。并且,除《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外,合同的无效只能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以违背《办法》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国内信用证发展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当前的经济运行背景下,要使国内信用证广泛发展起来,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加强银行间的合作

银行对企业开证前的资信审查尤为重要,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不排除有企业对银行有欺诈之嫌。为了更好的开展国内信用证业务,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开发客户信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也即为客户建立经济行为的信用档案,打开该系统时,客户的信用状况就一目了然,一旦该客户恶意欺诈,就会信誉顿失,其欺诈行为就会得到银行的一致抵制,这样就可以促使个人或企业的经济行为严格遵守银行信用及商业信用制度,遵纪守法,建立自己良好的信用史,以便在社会活动中以自己的“信用”求得事业发展。对无信用企业,各家银行就可以进行联合制裁:只要有一家银行以正当理由拒绝了开证,其他银行也不予受理其开证申请。这样,就迫使客户讲信用、重信用,从而降低银行承担第一眭付款责任的风险。

(二)加强商检的规范

在商品经济竞争愈演愈烈的大时代背景下,同行业的厂商也越来越多,商品的质量成了凸现的问题。国内信用证这一金融产品正走进国内贸易,逐步被一些企业所接受,而信用证是依附于买卖合同开立的,买方就凭所购商品是否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有关条款来决定是否履行其付款义务。加强商检的规范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进一步规范市场,同时也降低了银行对国内信用证的经营风险。

(三)发展电子结算系统的技术

现代银行结算系统的完善必须有成熟的电子系统的支持。在我国的国内贸易中,国内信用证的使用也需要强大的电子技术支持,能在全国建立贸易及结算服务网络,这样可以提高了国内贸易业务的效率,降低贸易成本,简化中间环节,提高贸易收益,大大的促进国内贸易的发展。

(四)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

信用证结算业务涉及面广,技术眭强,处理难度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影响信用证结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这就要求银企有关结算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如信用证结算的特点,各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结算业务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处理方法等。还要熟悉票据单证、贸易、运输、保险、仓储、商检等业务内容。因而要花大力气做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高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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