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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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发[2010]40号
中共江山市委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和责任意识,加快具有江山特色惩防体系的构建,推进我市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经市委同意,决定在全市乡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领导干部权利履行和岗位责任这一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09]18号)具体要求,努力打造干净干事的干部队伍,营造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提升跨越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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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机构
巡察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其他领导为成员,对巡察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组,负责巡察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巡察组由市纪委委员担任组长,成员从市纪委委员、民主党派班子成员、行风效能监督员、老领导、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中选调。

各巡察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系沟通和有关文字材料的汇总整理。

巡察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三、巡察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对象为乡镇、街道和市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年初由市纪委会同组织部研究提出被巡察单位的建议名单,经市委同意后,确定巡察对象。

办公室根据巡察对象制定年度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

四、主要工作任务
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包括:
1、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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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制度,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

2、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及其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反腐倡廉职责的情况,包括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和推进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情况等。

3、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重大问题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的情况。

4、对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点是党政“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组织人事规定、纪律的情况。

5、对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巡察步骤
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分为考察检查、实施评议和反馈整改三个阶段实施。

(一)考察检查
1、告知。

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党风廉政建设巡察通知书,并在《今日江山》、《江山廉政网》等媒体上公布工作信息和信访举报电话。

2、测评。

召开被巡察单位机关干部、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社区)干部、退(离)休干部代表、行风效能监督员代表等参加的专项测评会,围绕党风廉政巡察内容进行测评。

测评工作由被巡察单位组织,在巡察组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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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下进行。

3、审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信访反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等情况,商议后决定是否由审计部门对被巡察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时段主要是被巡察单位上一次审计结束后至本次巡察前,该时段不足一年的,经领导小组商议,可不予审计。

审计结束后及时形成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和巡查组。

4、谈话。

围绕巡察内容分层次开展个别谈话,调查了解有关具体情况。

5、查阅档案。

调阅、复制一定时期被巡察单位的报告、决议,重要会议资料,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民主生活会记录,研究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资料,审计、财务等资料。

6、走访。

走访被巡察单位的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等,巡察组每年集中走访不少于2次,调查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和巡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考察检查阶段结束后,巡察组要及时把检查情况汇总上报领导小组。

(二)实施评议
市纪委召开由市纪委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部分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以及巡察组成员参加的评议会,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党风廉政评议。

1、述廉。

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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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责任制和本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向市纪委常委会述廉。

2、提出质询。

与会人员结合考察检查、被巡察单位的述廉情况等,就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问题向被巡察单位班子成员进行提问、质询,要求被巡察单位作出回答和解释。

3、集中评议。

与会人员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4、现场点评。

由领导小组组长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点评。

(三)反馈整改
1、评议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综合考察检查和实施评议情况,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客观、全面,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并有针对地提出整改意见。

2、反馈意见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反馈。

3、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整改意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书面上报领导小组。

巡察组要以适当的方式回访被巡察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4、对巡察过程中发现单位及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纪委领导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比较严重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巡察组要随时上报领导小组,由市纪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5、对被巡察单位好的做法、经验或典型事迹进行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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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力举措,是强化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的有效形式,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自觉接受巡察,积极主动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2、强化工作纪律。

巡察组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巡察工作方法的科学性、程序的严密性、主体广泛性、结果公正性;巡察工作人员要严于自律,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干涉和影响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要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深入了解,并按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3、注重工作实效。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要坚持“以查促建”的原则,把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整改提升结合起来,促进各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巡察结果报市委,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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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赖瑞洪
副组长:周理高、周吉云、陈道喜、姜冬冬
成 员:毛新军、姜小林、毛艳萍、王鹿、郑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党风室,王鹿同
志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党风廉政 巡察 实施意见 发: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抄送:衢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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