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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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51条

【篇一:联合国宪章第51条】

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中张召忠少将说,不要以为碰触主权底线中国

也不会动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当一个国家主权受

到侵害时,可行使武力手段自卫。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联合国宪章》第51条之自卫权解释:

一、自卫权的性质扩大解释:既然第51条承认自卫权是国家的“自

然权利”,那么也就意味着宪章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国际法中的习惯自

卫权,其结论是:自卫权不仅是国家的“自然权利”,也是国家的“绝

对权利”。

传统国际法中的自卫权按照习惯国际法,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这种权利不需要其他国际法实体授权,即可行使。在

传统国际法中,这种自然权利是绝对的,因为在传统国际法中,国

家主权是绝对的,国家具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自卫作为国家发

动战争的理由,当然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范围也不限于

国家受到武力攻击这一情形,还包括“武力自助”的一切方面。

二、自卫权行使的前提扩大解释:既然宪章承认和支持国家的“习惯

自卫权”,那么根据传统国际法,第51条不仅允许国家可在发生武

力攻击时行使自卫权,而且也可以对迫近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三、自卫权行使所针对的对象扩大解释:宪章第51条并没有将武力

攻击者限于国家,因此,国家之外的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在内的非国

家行为体也可以成为自卫行动的打击目标,打击恐怖主义的自卫行

动可及于对恐怖主义提供庇护和支持的国家与政府。

五、自卫权行使与安理会履行职责的关系 1、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后,自卫行动是否必须终止?“扩大解释”认为,安理会职责的履行

不能剥夺国家的自卫权,1990年科威特及其盟国对伊拉克侵略科威

特做出反应的行动表明,即使安理会采取某些措施之后,也并不阻

止继续诉诸自卫。

虽然现行的国际法已不能适用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但在它没有改

变之前,必须维护它的权威,特别是要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权威。为维护联合国宪章授予我们的国家自卫权,赶紧在南海采取行动吧,否则,八国联军攻陷北京的灾难又可能降临到我们的头上!

【篇二:联合国宪章第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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