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参与股票交易行为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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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参与股票交易行为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准则以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问责处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员工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人员以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且公司已为其申请证券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公司员工参与股票交易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检查员工开立股票账户情况,监控员工使用或保管的公司办公电脑、电话以及员工提供的移动电话是否存在股票交易记录。

第六条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通过技术手段,满足公司对员工使用或保管的公司办公电脑、电话以及员工提供的移动电话是否存在交易记录进行监督的技术系统功能。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存在参与股票交易行为依据本细则要求实施处罚。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相关子公司负责对本部门员工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进行管理;负责收集本部门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信息,如有变化需及时更新。

第三章处罚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九条公司员工参与股票交易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擅自开立股票账户;

(二)由其使用或保管的公司办公电脑、电话上存在交易记录;

(三)由其本人使用或以其实名注册的移动电话存在交易记录;

(四)监管规定的其他与参与股票交易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发现员工参与股票交易,公司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发现员工存在前述第九条(一)所述行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

(二)首次发现员工存在前述第九条(二)或(三)所述行为的,处罚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三)再次发现员工存在前述第九条(二)或(三)所述行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相关子公司及时统计本部门员工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情况以及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情况等信息,由各职能部(室)、分支机构、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在向合规管理部进行首次备案后,如有变化,需签字后重新备案。

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员工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情况以及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情况等信息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合规管理部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风险管理部提供员工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信息以及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等信息,用于更新相应的技术管理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技术中心采取有效的信息技术管理措施,为公司监控员工通过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以及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参与股票交易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在员工入职前对员工开立股票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对员工入职后使用或保管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电话情况以及员工使用的移动电话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报送合规管理部。在每月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全体员工开立股票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合规管理部。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管理部根据检查结果,将参与股票交易的员工情况报送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本细则对责任人执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若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人员参与股票交易,需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若发现员工参与股票行为涉嫌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外部检查时,若被发现员工存在参与股票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合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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