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6-离婚,再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6
5. 若是因淫乱的缘故被休的妇人,她 本身已经行了淫乱,所以不用讨论 是否被休促使她犯奸淫
27
6. “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为什么呢?此处经文未解释。不过我们可 进行若干讨论。 – 这里的“休”指:A.因淫乱之故休 B.任何情况的休 – 应该是与“凡休妻的”(V31)中的“休” 联系,所以属 B 的情况。 – 娶因淫乱之故被休的妇人为犯奸淫,可能 是因她本身是有淫乱(加上她又有过前 夫?)。不过,娶非淫乱之故被休的妇人为 什么也是犯奸淫?只能有一个原因,就是 她已经有过前夫。而这两种情况都与 路 28 16:18 一致。
离婚(Divorce)
大多数近代社会都容许以离婚来 终止婚姻关系;就是禁止离婚的 国家,也会容许分居来使婚姻中 断。 禁止离婚的力量,大多数来自宗 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 理由。
1
教会历史的看法
• 早期教父论离婚的文章不多,若有讨论的, 他们的立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项︰
1. 离婚并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 。 2. 情况若实在坏得非离婚不可,教会只是在不 得已的情形下接纳 。 3. 离婚者不可以再婚 。
7


Heth & Wenham :婚姻关系属家族 关系,这不因人为行动而改变。 (《Jesus and Divorce》) 引用太19:9 来证明离婚后再婚者为 犯奸淫者,仅仅离婚并不为犯奸淫。
8
可离婚但不可再婚的意见的结论: 1. 任何理由的再婚都是奸淫。 2. 因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接纳,但 不允许再婚。 3. 与离婚者结婚也是犯奸淫。
– 这些立场是从一个基本的信念而来︰婚姻 是神所配合的,因此婚姻关系是不容许人 中止。 – 华人教会对离婚的看法,一方面是容忍的, 另一方面却大力教导不可离婚,因为婚姻 2 是神所设立的。
教会的行动
1. 强调婚姻的圣约意义



基督教看婚姻为圣约的伦理观被大大的冲 击,教会在这方面的教导实应急起直追。 以圣经为基础,向会友指出婚姻之道,特 别指出婚姻不仅是满足罗曼蒂克的幻想, 也具有圣约的责任。 简言之,守约与忠贞仍然是人所追求的, 这些品格既具有社会和伦理的特性,也具 有丰富的神学含义,因此是教会责无旁贷 的努力目标。
回46
33
• 但是,如果两者是“普遍”与“特殊” 原则的区别,路16:18后半句也是“普 遍”原则,就是“娶被休之妻(不谈她 是否淫乱问题)的,也是犯奸淫”。 可见,如果把太19:9与路16:18一 起来思考时,我们可以判断,b 的解释 是不正确的。
34
c.19:9 应读为“凡休妻(即使是为淫 乱的缘故)另娶的,就是犯奸淫 了”。 • 讨论 但问题在于希腊文语法上。19: 9的 mh. evpi.中 evpi若有包含或附 加的意义时,不会出现在 mh.后面。 • mh.有强烈的否定含义,因此耶稣在 这里是宣布一项原则的例外,而不 是附加事项。
32
b. “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修饰整个条件句,即 并非任何再婚都是犯奸淫。认为离婚中无淫 乱问题的一方可以再婚。 讨论: – 这个观点与路16:18;可10:10-11是冲突 的。 – 为了解决此冲突, 有人解释说,太 19:9 讲 的是特别情况,而路16:18、可10:2-12是 普遍原则 – 因太19:3问到“无论什么缘故”,所以耶 稣的答案讨论了特别的情况。
5
死亡会破坏婚姻 • 太22:23-30 可12:18-27,路20: 27-40 (复活的问题) 表明死亡可以 打破婚姻的联合。 • 罗7:1-3 (律法的约束力)林前7: 39,提前5:14 :允许甚至希望寡妇 再婚,间接表明死亡解除婚姻的联合。
6
在离婚与再婚上基督教神学家的一般性的观点
A. 可离婚但不可再婚的意见 • 早期大多数父的观点认为只有死亡 才可以解除婚姻的联合。 • 虽然耶稣允许在奸淫的情况下分开, 但奸淫并未破坏婚姻的联合,因此 任何一方不可再婚。 • 并且分开期间有罪一方可通过悔改 而复合婚姻的关系。
9
B. 可离婚也可再婚的意见 1. 马太福音中允许离婚,若离婚上许可的,
再婚亦然。 2. 林前7:15 许可信徒在非信徒提出离婚时 的离婚,若离婚上许可的,再婚亦然。 3. 林前7:2 说“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女 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丈夫。因此离 婚后要再婚。 4. “安息日是为人有的,人不是为安息日 有”,婚姻是为人有的,人不是为婚姻 有。
24
4.为何说“叫她作淫妇了”呢? a. 因“被休”本身? – 不是。因这虽做得不好,但还是允许 的,所以不该是成为“淫妇”。 b. 因她被休后有可能为生存而卖淫? – 可能性不大。因为犹太人社会中早已 认定“卖淫”是犯罪,不需要耶稣在 此问题上给予解释。
25
c. 因她被休后有可能为生存而再婚? • 可能。因这是犹太人需要重新被认 识的,同时,也有其他经文支持这 个观点(申24:4;太19:9;可10: 11-12;路16:18)。 • 再婚叫她作淫妇是因为她在神面前 仍被看为与前夫有婚姻所带来的联 合关系(太19:5-6;可10:7-8)
11
可离婚也可再婚的意见结论: 1. 淫乱破坏了婚姻的约,所以淫乱是 离婚和再婚的合法根据 2. 不信者离开时,也可以离婚和再婚 (林前7)
12
从经文看圣经在离婚与再婚问题上的教导
申24:1-4 1. 犹太人社会中女性被视为财产,因此该 律法赋予女性再嫁的自由。 2. “不合理的事”(’erwat dabar)不该 是指奸淫、婚前淫乱等(因行这些事的 人应被石头打死,申22:13-30),也 不该是指乱伦、同性恋等性犯罪(因行 这些事的人应从民中剪除,利18:2629)。
10
5. Willam Luck《Divorce and Remarriage》 a. 申24:1- 4 之上下文是23:15 - 24:7 – 他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权益 – 因此该经文允许受虐待的女性离婚,而不 作为物品被随意转移。 b. 丈夫无论是否在离婚上合理,都可以再婚, 因为圣经许可一夫多妻制 – 而女性若无奸淫事由,仍可以再婚 – 太5:32是教导理由不足的离婚是奸淫, 在理由充分的离婚时,再婚是许可的(太 19)。
31
1. 对19:9让步从句“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有多 种解释,这导出不同结论。 把这些观点罗列如下: A.“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的位置应放在“凡休 妻的”之后和“另娶”之前 凡休妻,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另娶的就是犯奸淫 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 它只修饰条件子句的头一个,即认为虽因淫乱 的缘故的离婚是允许的,但任何再婚都是奸淫。 • 离婚本身虽不为奸淫,但是没有淫乱为故的离 婚是不应该的
29
• 此经文未讨论休妻后的丈夫之再婚 问题。因为此经文重点在于说明丈 夫给妻子休书的问题
30
太19:3-12
1. 经文背景是申24,法利赛人的提问欲陷 耶稣于圈套中,要看他支持对申24的何 种解释。 而耶稣回到“起初”创造秩序(创1:27, 2:24;太19:4,5)来命令“不可分开” 婚姻(太19:6)[可10:也相同]。 法利赛人继续反问这是否与摩西矛盾, 耶稣指出摩西只是许可,不是命令(19: 8)。
22
太5:31-32
1. 上下文强调不可单单遵从律法的词句 而忽视了其精意。 2. 休妻者虽满足了律法的文字要求,却 将妻子置于可能犯奸淫的可怕境地。 (“叫她作淫妇了”)该经文独特之 处是讨论休妻者对被休之妻所留下的 影响
23
3. 对“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V32) 理解: • 一般认为对其前面的“休”而言。 • 不过也有人认为是对整个讨论本身 的例外,即应读为“我现在并不讨 论淫乱的问题”。也就是说耶稣在 此处并没有讨论“淫乱”的情况。 (太19:9也相似)
13
申24:1-4 -- 耶稣时代(太19:3)看法: Shammai(煞买)学派:认为指性关系的不洁 Hillel(希利)学派:任何对妻子不满意之处 可见后者更接近旧约所指。 但此经文重点不在于定休妻之律法,而是在 24:4。 (V1的“若”表明此经文是为说明一些原 理举一个具体情形)
14
3.“妇人玷污”( 24:4)
• • •
耶稣强调在婚姻上两性的平等,即女性 离婚后再婚,与男性一样被定罪的。 被丈夫休的妻子能否再婚?被妻子离弃 的丈夫能否再婚? 耶稣并没有把主动和被动的情况分别讨 论,所以如果认为耶稣的教导是对主动 情况,那么,可以说此经文未讲被动情 况。(可参考 路16:18b 。)
20
路16:18
•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 的,也是犯奸淫。 1. 上下文是责备法利赛人忽视如何讨神喜悦、 如何做天国子民 2. 独特处是“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 而且这里并没有提任何离婚的理由。也就 是说,一个妇人“被动离婚”,而且没有 什么淫乱等问题,但是,娶她的人是犯奸 淫。可见,耶稣认为“被休”后仍受过去 婚姻关系的限制,耶稣否定了真正“离婚” 的效果。因为只有死亡才是婚姻的终点
“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中“淫乱”指什么? “淫乱” pornei,aj指订婚阶段的性关系 或乱伦关系。 • 讨论“淫乱” pornei,aj所用的字 在新约 中多次出现,并无如此狭窄含义。而是指 一般意义上的性方面的淫乱。 • pornei,aj 中文翻译为淫乱、苟合、奸淫、 淫行、行淫、妓女、娼妓等 • moica/tai中文翻译为淫乱、奸淫、苟合、 行淫等 ** 这两个字用法上并无特别差异。 • •
• • • • 经文未说妇人除了有过后夫以外,还做过 什么犯罪的事情,但为什么说她玷污呢? 此处没有解释其理由。 但从耶稣对这问题的解释而看(太5:32), 是因她再婚。 妻子就算有“不合理的事”而被休,在神 面前与前夫仍被看为是“一体”的关系, 即与前夫因结婚所建立的在身体上的联合 关系仍然维系。
15



因此与后夫结合就是“妇人玷污”。 所以,前夫不可再娶这妇人。 不过,有意思的是妇人玷污上未说 神憎恶,而说前夫再取她是神憎恶 的。这是因当时男人为主的以色列 社会背景之故,他们都从男人的角 度考虑问题。 而若妇人遭离弃后未再婚,则仍可 回到前夫那里(如:赛54:6)。
16
申24:1-4 – 此处经文未谈论多次再婚的情况, 因为第三次婚姻远远比回到前夫那 里更严重。 – 此经文未谈到休妻后男人再娶问题, 也未讨论娶被休妇人的男人是否被 “玷污”的问题。
17
可10:2-12 • 经文背景是申24,而耶稣回到“起初” 创造秩序(创1:27,2:24;可10:68)来命令婚后“不可分开”(可10: 6-9)。 • 即:耶稣反对离婚,理由是夫妻是 “一体”。V7 …. 二人成为一体
18

• • • •

耶稣并没有说离婚是奸淫,反而是说离婚 后再婚是奸淫(可10:11-12)。 V11…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commits adultery with/on her (her,指他的原妻还是 后来娶的妻子呢?) 再婚是辜负前妻还是后妻并不确定,但是 再婚者犯奸淫是肯定的。 原因是结婚使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离 婚在神看来并没有破坏二人在身体上的联 合关系。 这澄清了申24中模糊部分,即“不合理的 事”并不破坏婚姻的结合,因此也不能成 为离婚和再婚的根据。 耶稣的教训并没有与申24冲突。 19
3
从基督教信仰看离婚与再婚问题
基督徒对婚姻的一般性看法 结婚的意义 1. 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是一夫一妻制。 (创2:18,24;玛2:15) 2. 夫妻是一体关系。 3. 婚姻是身体的联合关系,是彼此生命的 委身。
4
4. 可10、太19、创1-2表明这一特征适 应于所有婚姻,而非限于基督徒。 因此,所有的婚姻是在神面前的, 神见证此事(除圣经禁止的情况下 之结婚,如利18:6ff。因为行出圣 经所禁止的结婚是犯罪)。 5. 婚姻是一种盟约,神见证此事。
21

Leabharlann Baidu


根据此经文,任何再婚都被看为奸淫。 为什么呢? 此处经文未解释。不过,若一定要找原因, 根据平行经文,“夫妻为一个身体”仍是 最可能的理由。 但我们可以把一方死亡的情况看为例外。 因为此经文提到的双方都活着,也即此经 文是针对两方都活着的时候之再婚情况。 经文都把“再婚”为奸淫,而不把离婚为 “奸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