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e-6-离婚,再婚上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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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11…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commits adultery with/on her (her,指他的原妻还是 后来娶的妻子呢?)
离婚(Divorce)
大多数近代社会都容许以离婚来 终止婚姻关系;就是禁止离婚的 国家,也会容许分居来使婚姻中 断。 禁止离婚的力量,大多数来自宗 教;但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禁止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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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历史的看法
• 早期教父论离婚的文章不多,若有讨论的, 他们的立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项︰
1. 离婚并不符合基督教的思想 。 2. 情况若实在坏得非离婚不可,教会只是在不
2. 夫妻是一体关系。 3. 婚姻是身体的联合关系,是彼此生命的
委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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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10、太19、创1-2表明这一特征适 应于所有婚姻,而非限于基督徒。 因此,所有的婚姻是在神面前的, 神见证此事(除圣经禁止的情况下 之结婚,如利18:6ff。因为行出圣 经所禁止的结婚是犯罪)。
5. 婚姻是一种盟约,神见证此事。
• 以圣经为基础,向会友指出婚姻之道,特 别指出婚姻不仅是满足罗曼蒂克的幻想, 也具有圣约的责任。
• 简言之,守约与忠贞仍然是人所追求的, 这些品格既具有社会和伦理的特性,也具 有丰富的神学含义,因此是教会责无旁贷 的努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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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督教信仰看离婚与再婚问题
基督徒对婚姻的一般性看法 结婚的意义
1. 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是一夫一妻制。 (创2:18,24;玛2:15)
3. 林前7:2 说“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女 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丈夫。因此离 婚后要再婚。
4. “安息日是为人有的,人不是为安息日 有”,婚姻是为人有的,人不是为婚姻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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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illam Luck《Divorce and Remarriage》 a. 申24:1- 4 之上下文是23:15 - 24:7 – 他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权益 – 因此该经文允许受虐待的女性离婚,而不 作为物品被随意转移。 b. 丈夫无论是否在离婚上合理,都可以再婚, 因为圣经许可一夫多妻制 – 而女性若无奸淫事由,仍可以再婚 – 太5:32是教导理由不足的离婚是奸淫, 在理由充分的离婚时,再婚是许可的(太 19)。
• 经文未说妇人除了有过后夫以外,还做过 什么犯罪的事情,但为什么说她玷污呢?
• 此处没有解释其理由。 • 但从耶稣对这问题的解释而看(太5:32),
是因她再婚。
• 妻子就算有“不合理的事”而被休,在神 面前与前夫仍被看为是“一体”的关系, 即与前夫因结婚所建立的在身体上的联合 关系仍然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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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与后夫结合就是“妇人玷污”。 所以,前夫不可再娶这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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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会破坏婚姻 • 太22:23-30 可12:18-27,路20:
27-40 (复活的问题) 表明死亡可以 打破婚姻的联合。 • 罗7:1-3 (律法的约束力)林前7: 39,提前5:14 :允许甚至希望寡妇 再婚,间接表明死亡解除婚姻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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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与再婚上基督教神学家的一般性的观点
A. 可离婚但不可再婚的意见 • 早期大多数父的观点认为只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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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24:1-4 -- 耶稣时代(太19:3)看法: Shammai(煞买)学派:认为指性关系的不洁 Hillel(希利)学派:任何对妻子不满意之处 可见后者更接近旧约所指。 但此经文重点不在于定休妻之律法,而是在 24:4。 (V1的“若”表明此经文是为说明一些原 理举一个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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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妇人玷污”( 24:4)
• 不过,有意思的是妇人玷污上未说 神憎恶,而说前夫再取她是神憎恶 的。这是因当时男人为主的以色列 社会背景之故,他们都从男人的角 度考虑问题。
• 而若妇人遭离弃后未再婚,则仍可 回到前夫那里Baidu Nhomakorabea如:赛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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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24:1-4 – 此处经文未谈论多次再婚的情况, 因为第三次婚姻远远比回到前夫那 里更严重。 – 此经文未谈到休妻后男人再娶问题, 也未讨论娶被休妇人的男人是否被 “玷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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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离婚但不可再婚的意见的结论: 1. 任何理由的再婚都是奸淫。 2. 因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接纳,但 不允许再婚。 3. 与离婚者结婚也是犯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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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可离婚也可再婚的意见
1. 马太福音中允许离婚,若离婚上许可的,
再婚亦然。
2. 林前7:15 许可信徒在非信徒提出离婚时 的离婚,若离婚上许可的,再婚亦然。
才可以解除婚姻的联合。 • 虽然耶稣允许在奸淫的情况下分开,
但奸淫并未破坏婚姻的联合,因此 任何一方不可再婚。 • 并且分开期间有罪一方可通过悔改 而复合婚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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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th & Wenham :婚姻关系属家族 关系,这不因人为行动而改变。 (《Jesus and Divorce》)
• 引用太19:9 来证明离婚后再婚者为 犯奸淫者,仅仅离婚并不为犯奸淫。
得已的情形下接纳 。
3. 离婚者不可以再婚 。
– 这些立场是从一个基本的信念而来︰婚姻 是神所配合的,因此婚姻关系是不容许人 中止。
– 华人教会对离婚的看法,一方面是容忍的,
另一方面却大力教导不可离婚,因为婚姻
是神所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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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行动
1. 强调婚姻的圣约意义
• 基督教看婚姻为圣约的伦理观被大大的冲 击,教会在这方面的教导实应急起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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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离婚也可再婚的意见结论:
1. 淫乱破坏了婚姻的约,所以淫乱是 离婚和再婚的合法根据
2. 不信者离开时,也可以离婚和再婚 (林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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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文看圣经在离婚与再婚问题上的教导
申24:1-4 1. 犹太人社会中女性被视为财产,因此该 律法赋予女性再嫁的自由。 2. “不合理的事”(’erwat dabar)不该 是指奸淫、婚前淫乱等(因行这些事的 人应被石头打死,申22:13-30),也 不该是指乱伦、同性恋等性犯罪(因行 这些事的人应从民中剪除,利18: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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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10:2-12 • 经文背景是申24,而耶稣回到“起初”
创造秩序(创1:27,2:24;可10:68)来命令婚后“不可分开”(可10: 6-9)。 • 即:耶稣反对离婚,理由是夫妻是 “一体”。V7 …. 二人成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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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耶稣并没有说离婚是奸淫,反而是说离婚 后再婚是奸淫(可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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