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
论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
论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日本和中国都有丰富的婚姻文化和习俗。
古代日本的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文化存在许多共性,这些共性反映出两国在婚姻制度、婚姻仪式、婚礼礼仪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婚姻制度、婚姻仪式和婚礼礼仪。
一、婚姻制度日本和中国都有宗法制度,家族观念深厚。
古代日本的婚姻制度类似于中国北方的婚姻制度,一般采取家族联姻的方式。
日本有“追姻”和“婚姻”的概念,追姻即男方向女方家族提出婚姻请求,经过一番礼仪程序后才能确认婚姻;婚姻则是指双方家族通过议定正式的婚姻关系。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也存在着这样的家族联姻的方式。
例如,在北方汉族中,封建社会时期的婚姻制度多为包办婚姻,这就是父母、亲戚等由介绍人说媒联姻的制度,在婚姻选择中个人的意见很少被考虑。
二、婚姻仪式古代日本的婚姻仪式也有一些与中国北方民族类似的地方。
日本与中国一样也是在家中或社区神社举行婚礼,婚礼的主持人在坛上放着神主时唱歌,告诉新人家长两个人结婚的意义。
双方要喝三次清酒,以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祝福。
在中国北方婚礼中,也常常会有各种习俗,如龙灯舞、刀戏、舞狮子等等。
这些习俗是取吉兆驱鬼祈福、祭祀祖先的方式,传统文化表现的各种形式。
三、婚礼礼仪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婚礼礼仪都非常讲究。
在古代日本的婚礼中,穿着和装饰的细节、礼仪规矩等方面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存在许多共性。
例如,双方都要在婚礼中穿上华丽的礼服,男方戴着帽子,女方则戴上红色头巾。
新娘会扮演“嫁八田”,在门口游行向神明告别,同时,婚礼上也会表达对来宾的感激之情,礼仪表现出彼此的尊重。
综上所述,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在婚姻制度、婚姻仪式、婚礼礼仪等方面有许多共性。
日本和中国都是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东方国家,在文化交流和影响方面各自产生了独特美妙的交流和影响,同时也蕴含了许多共性。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中日婚礼是中日两国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庆仪式,反映了两国在婚姻观念、仪式习俗、礼仪规范等方面的差异。
在中日跨文化交际中,了解中日婚礼的对比可以加深对彼此文化的理解,促进双方关系的融洽与发展。
一、婚姻观念的差异中日两国在婚姻观念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被看作是家族的延续,是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表现,婚姻的稳定和幸福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而日本的婚姻观念则更强调个体的幸福与尊重,重视婚姻中双方个体的平等和自由。
这种不同的婚姻观念在两国的婚礼仪式中也得到了体现。
在中国的传统婚礼中,婚姻被认为是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的表现,因此婚礼仪式既是对双方家庭的尊重和祝福,也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循。
而在日本,婚礼更加强调双方个体的幸福和自由,婚礼仪式更加注重新人们个人的浪漫情感和个性化。
二、婚礼仪式的不同中国婚礼的传统仪式通常包括过门、拜堂、交杯酒、敬茶、三朝九拜等环节,这些环节都是古老文化中的传承和延续。
在日本,婚礼则更加注重领取结婚证书和举行婚礼宴会,婚礼宴会的仪式和内容也相对简单。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礼是家族的盛大仪式,需要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和见证下完成,婚礼的流程也更加繁琐。
而日本更加注重婚姻本身的意义和双方的幸福,婚礼仪式更加注重新人们个人的浪漫情感和个性化。
中国的婚礼习俗中还有一些独特的传统仪式,比如新郎接亲、新娘入洞房等,都是古老文化中的传承和延续。
而在日本婚礼中,新人们通常会选择在婚礼上表达对对方的爱意和承诺,在仪式上也更加注重新人们个人的浪漫情感和个性化。
三、礼仪规范的异同在中国,婚礼有着繁复的礼仪规范,包括穿着、礼品的包装和赠送方式、祝福话语等方方面面。
而在日本,则更加强调礼轻情意重,礼仪规范相对简约。
中国的婚礼习俗中还有一些独特的传统礼节,比如新郎接亲时要从门口踩着一些“障碍”才能进入新娘家,这些习俗反映了中国文化中婚姻观念和礼仪规范的差异。
而在日本的结婚仪式上,更加注重双方对彼此的爱意和承诺,礼仪规范也更加注重新人们个人的浪漫情感和个性化。
中日婚俗文化比较研究
《 礼记》 中说 “ 夫妇 者 ,万世 之始也 。 ”而 作为万 世之 使 的婚 姻所 产生 的风俗习惯 ,被称为婚俗 ,一切关于婚俗所产生的思想 观念 、行为 习惯及 由此所产生 的行为活动就称为婚俗文化 。婚俗文化是人类 文明史 上创造 的文化积 累中的一部分 。在人类历史发展 中,婚俗文化 反映着时 代精神和 民族群体的生活与精神面貌 。婚俗几乎和每个人 的生 活息息相 关 ,人 的一生都需要经历很 多礼俗 ,而婚俗是 几乎每个 人都会 经历 的。 即使有 的人一辈子不经历婚姻 ,但实际生活 中也难免会与婚俗 产生各种 各样的联系 。古今 中外 ,人们 都把婚 姻 当作人 生 中最 的重要 的事 情之 婚俗受到个人 、家庭和社会方方面面 的重视 。 婚姻是社会和发展 的基础 。婚姻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 ,人类历史发 展到一定 阶段产生 了婚姻 ,而婚姻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基 础 ,将在人 类社会永恒 的存在 。婚姻对 于人类社会 的产生 、存在和发展 都具有决定 性的作用 。马克思 主义认为 , 物质资料 的生产 、精神产 品的生产和人类 自身 的生产 ,是人类社会存在 的前提条件 。其 中,人类本身 的生产又是 其他两类生产 的前提 。如果没有人类 自身 的不断生产 ,也就 不可能有物 质资料生产和精神产 品的生产 ,最后连人类社会本身也会化 为乌有 。因 此 ,充分认识婚姻 的重要性 ,对于人类 的过去 、现在 ,还是未来 ,都具 有非常重要 的意义 。 婚俗文化作为婚姻 的活动形式 和行为观念在人类社会生 活 中扮演着 非常重要 的地位 。首先 ,婚俗文化具有 明显时代烙印 ,它展 示 了一个 民 族社会群体 的生活面貌 ,体现着一个 民族 的价值观念 、宗教信仰 、审美 意识和性意识等 ,为研究 历史发 展和 社会 变迁 提供 了素 材和 视角 。其 次 ,婚俗文化还会对 民族 的凝 聚力产生强烈 的心理 暗示 作用 。虽然 ,我 们都越来越追求现代 的简洁 、个性 的婚礼 , 婚俗文化也受 到西方文化 的 影响有些变化 , 但是婚俗文化在一个 民族 的内心深处依然具 有共 同的认 可度 ,相近 习俗 和婚姻价值 观。最后 ,婚俗文化也是社 会稳定 、家庭 和 谐 的源头 。只有通过 良 好 的婚姻关 系保持稳定而 和谐 的家庭 ,才能促 进 社会 的和谐发展 。千千万万 和家庭组成 国家和社会 ,而婚姻关 系,婚 俗 文化在 家庭 中是及其 重要 的 ,因此婚俗文化对 于社会 的和谐 和发展也 具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婚礼是世界各国文化中最具有仪式感和意义的一种仪式,它不仅代表了两个人的爱情和婚姻,也反映了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日作为两个东亚国家,在婚礼习俗上有着许多的异同之处。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中日两国婚礼的区别和共同点,了解他们在跨文化交际中所体现的特色。
我们从婚礼仪式的流程和形式来比较中日两国的婚礼。
在中国,婚礼通常分为迎亲、过大礼、举行婚宴等环节。
在迎亲环节中,新郎要自家亲属及媒人带着彩礼去新娘家接亲,从新娘家迎出新娘,然后一同回到新郎家。
而在日本,婚礼一般分为仪式、宴席、黄道黑道三个阶段。
在仪式上,日本新郎和新娘会在神社举行宗教仪式,穿着和服,接受神灵的祝福。
在宴席上,亲友们会给新人送上祝福,新人会向亲友感谢,并举行一系列的交流活动。
在中国婚礼形式上更加注重家庭的融合和婚姻的祝福,而日本婚礼则更加强调宗教和仪式感。
我们来比较一下中日两国在婚礼习俗上的不同点。
在中国,新人结婚时,通常要穿着正式的礼服,而在日本,新郎新娘要穿着传统的和服进行婚礼仪式。
在中国婚礼上,婚宴非常重要,新人要向亲友敬酒,接受亲友的祝福,并进行亲友间的交流。
而在日本,结婚音喜好由亲友们在新娘、新郎面前吹奏,意为吹走厄运,迎接新的开始。
日本新人在婚礼上还会进行丰富多彩的交流活动,如新人自助餐、吃西餐、玩游戏等。
我们来谈一谈中日两国在婚礼中所体现出的文化特色。
在中国,婚礼是家庭的盛会,亲朋好友们要共同参与并祝福新人,体现了中国人民的亲情和人际关系。
而在日本,婚礼更加注重精致和仪式感,新人在婚礼上会展现出对传统文化的尊重和珍视。
在日本,婚礼还具有宗教色彩,新人在婚礼上接受神灵的祝福,意味着婚姻的神圣和不可分割。
中日两国在婚礼习俗和形式上有着许多的不同之处,这反映了中日两国在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上的差异。
无论是中日两国的婚礼,在庆典的形式和过程中都体现了人们对婚姻的祝福和祝福新人的美好祝愿。
跨文化交际中,了解并尊重不同文化的习俗是非常重要的,在互相学习、交流的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促进文化交流和互相理解。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中日两国是亚洲邻国,有着许多相似和不同的文化特点。
婚礼是各国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而且在中日文化中也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
本文将对中日婚礼中的不同点进行比较,探讨两国文化在婚礼方面的表现。
一、婚礼形式差异在中国,传统的婚礼形式是由家长安排的。
这种婚礼方式被称为“包办婚姻”,往往是由两个家庭之间联姻的结果。
而在日本,自由恋爱和自由选择婚姻伴侣已经越来越普遍。
因此,日本的婚姻仪式通常是由新人自己安排和筹备的,包括选择婚礼的时间、地点和风格等等。
此外,在中国,传统的婚礼仪式非常隆重,通常要进行许多环节,需要耗费许多时间。
而在日本,婚礼仪式则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要在神社或教堂进行简单的仪式即可。
在中国,新娘通常会穿红色的嫁衣,象征着喜庆和幸福。
而新郎则会穿一套黑色或深色西装。
相比之下,在日本,新娘会穿白色的婚纱,象征着纯洁和美丽。
新郎则会穿黑色或灰色的礼服。
此外,在日本,新郎和新娘在婚礼仪式上还会进行换装。
通常,新娘会更换几套不同的婚纱,以展现不同的造型,而新郎也会更换不同的尊属等级的礼服。
在中国的婚礼上,通常会有很多菜肴和点心供应,而这些食物往往会非常丰盛和讲究。
比如说,通常会有烤鸭、鲍鱼、龙虎斗等许多美食。
而在日本的婚礼上,通常会供应传统的料理和糕点,如银杏饭、寿司和日本点心等。
在中国,婚礼上还有很多传统的礼仪和习俗。
比如说,婚礼仪式上常常会进行“拜堂”、“敬茶”、“拜天地”等环节。
而在日本,婚礼仪式上则更注重新人的誓言和交流,通常会有新人写誓言、互换誓言和戒指等环节。
在中国,送礼金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礼金都是以100的倍数为主。
而在日本,送礼金也是婚礼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常会在红封中放入希望新人幸福和顺利的祝福语,然后寄给新人。
总结综上所述,中日两国在婚礼上有很多不同的文化习俗和风格。
中国传统的婚礼形式通常是由家长安排的,礼仪隆重,而在日本则更注重新人自主选择和自由恋爱。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1. 引言1.1 中日跨文化交际中日跨文化交际是中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互动。
虽然中日两国在历史、语言、宗教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文化交流的加深,中日两国之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
在婚礼这一重要的人生仪式中,也能够看到中日两国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
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的婚礼仪式,可以更好地了解中日文化的传统和价值观,促进双方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1.2 中日婚礼对比中日婚礼是中日两国文化的重要传统之一,也是跨文化交际中最具代表性的形式之一。
在这两个东亚文化传统中,婚礼是一个家庭和社会重要仪式,体现了家族、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
中日婚礼对比是一种有趣的文化比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国在婚礼传统、仪式流程、礼仪、服饰、餐饮和娱乐活动等方面的异同之处,反映出两国文化及民俗中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
通过对中日婚礼进行对比研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两国文化的差异与共通之处,促进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与理解。
在不同文化的婚礼仪式中体现的传统与价值观,也展现了人类多样性和文化丰富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中日跨文化交际之中日婚礼对比】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领域,希望可以通过本文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2. 正文2.1 中日婚礼的传统背景中日婚礼的传统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文化和宗教传统。
在中国,婚礼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家庭事件,一直被视为凝聚家庭力量和传承文化的重要仪式。
婚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厚的意义,象征着家族的延续和传统的承载。
婚礼的举办往往需要家族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是整个社会关注和参与的焦点。
相比之下,日本的婚礼传统受到了神道教和佛教等宗教信仰的影响。
在日本,婚礼被认为是连接新人与神灵的桥梁,所以举办婚礼时往往会有神社或寺庙的仪式。
婚礼在日本也被视为家庭与社会的重要仪式,但在宗教影响下更加强调神圣和灵性的意义。
中日两国的婚礼传统都注重家族、社会和宗教的参与,但在传统背景和宗教信仰上有所差异。
日本和中国的婚姻制度有何异同?
日本和中国的婚姻制度有何异同?婚姻是人类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在日本和中国,两国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其他国家有其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介绍日本和中国的婚姻制度的异同。
一、结婚的法律规定日本:结婚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双方必须年满18周岁且没有近亲关系。
同时,日本还允许同性婚姻,2019年4月1日开始生效。
中国:结婚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双方必须年满22周岁(女方)和24周岁(男方)且没有近亲关系。
同时,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二、婚姻登记后的权利和义务日本:婚后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和义务,包括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
日本的离婚法制度较为宽松,双方可以协商离婚或者一个人提出单方面离婚,只要符合离婚法规定,即可取得生效的离婚证书。
中国:婚后男女双方也享有相同的婚姻权利和义务。
中国的离婚法规定比较严格,双方需要经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分财产问题,则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过程。
三、婚姻状态的变化日本:日本的“婚姻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称为“日本式离婚”的协议离婚方法。
在这种离婚方式中,夫妻双方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协商确定离婚后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审批后,取得离婚证书。
中国:中国的离婚形式和离婚方式比较多,除了一般协议离婚外,还存在着诉讼离婚、和解离婚等。
其中,离婚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裁决,因此需要双方进行严格的财产证明、子女抚养方式等的证明。
四、家庭与职业日本:在日本,现在的社会中女性和男性都有机会追求职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个人的职业是不会对其婚姻产生太大影响。
中国:中国有着悠久的家庭传统,认为婚姻和家庭是一个人生活的重心。
因此,在中国的社会中,女性有时会在婚姻和家庭之间做出选择,放弃自己的职业追求。
综上所述,日本和中国的婚姻制度在法律规定、婚姻后的权利、离婚方式、家庭与职业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差异。
中日婚姻法深入比较与研究
中日婚姻法深入比较与研究作者:闫云肖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婚姻法,婚姻法的制定是根据本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其它法律参考,本文重点对比了中日婚姻法的不同,以及最后总结了中国婚姻法需要改进之处。
【关键词】婚姻法;权利;义务文章编号:1673-0380(2014)03 -0202-01一、结婚制度1. 结婚年龄限制上,中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而日本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十八岁,女不得早于十六岁。
中国法律在指定上是根据本国的国情,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所以鼓励晚婚晚育,只生一个孩子,而这和日本婚姻法不同之处是体现在国情。
2. 在近亲结婚方面,中国结婚制度不如日本结婚制度详细,中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而日本婚姻法在此基础上多加了养亲,即养亲关系人之间的婚姻禁止,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即使在亲属关系依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终止后,亦不得结婚。
3.日本是没有结婚证的,并且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说男女结婚需要领结婚证,需要的时候只需要去区役所买个证明。
婚姻申报是按户籍规定进行的申报,而发生效力并且前款申报,应由当事人双方及二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亦言词或署名的书面进行。
而中国婚姻法明文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4.日本是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但有明文规定未成年的子女结婚,应经其父母同意,并且父母一方不同意时,有他方同意即可。
中日婚姻家庭比较研讨会综述
一 、 关 于 婚姻 问题 。 中国学者指 出 , 1 9 4 9年 以 来 中国 青年 的 择 偶 方式 呈 现 出两 种 趋势 :
1。 由父母 包办 向个人 自主 转变。 据 1 9 82 年北 京 、 上 海、 天 津 、 南 京 、 成都 五城 市的 抽 样调 查
和 1 9 8 7年对 14 省市农 村家庭 的调查 , 1 9 4 9年 后 父母 包办 的不断减 少 , 自由恋 爱 的不断增 加是 无
核 心 家庭 占5 4 . 3% , 单 亲家庭 占16
% . 5
,
主 干 家庭 占 13 . 3 % ,
隔代家庭 占 2 . 9 % ,
联 合家庭 占
% 5 . 2
,
其 他家 庭 占 1 . 9% 。
而 到1986年 ,
单身家庭 占2 . 2 % ,
夫妻 家庭 占5 . 1% ,
核 心家庭 占
% 6 3 . 6
欢选 择父亲 为 同一 种职业 的 , 特 别是 选 择父 亲是 同一 行 业、 同 一 车 间者 居 多 ; 夫妻选 择同学
历 的 多。 5 . 择偶 标准注 重 爱情 的 占58 写 , 注重性 格一 致 的 占38 % , 价值 观一 致 占 26 % , 注 重 家境、 学 历 的占 4 纬 ,
龄差缩小 。
夫妻的初婚年龄 ,
1 9 47 年丈 夫平均是 26
岁 . 1
,
妻子为 2
岁 . 9
,
以后 有波 动 ,
1978
年后再度 回 升 , 到 1 9 8 8 年平均 初婚年龄 丈 夫是 28 . 4岁 , 妻子 为 2 5 . 8岁 , 妻子 的晚婚倾 向很显
著。 夫妻 的年龄 差 , 1 9 4 7年 为 3 . 2 岁 , 之 后 总 趋 势是 缩小 , 19 8 8年缩 小到 2 . 6岁 。 1 9 8。年 夫妻
中日两国的婚姻和家庭观念有何不同?
中日两国的婚姻和家庭观念有何不同?自古以来,婚姻和家庭一直是人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基础组织。
在中日两国,尽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在婚姻和家庭观念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
下面将列举一些具体的例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些差异。
一、婚姻观念1.婚姻的目的和意义中方:中国人一直认为婚姻是两人命定的一段缘分,而且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延续家族血脉,并让两个人在结婚后共同打造一个家庭,一起走过一辈子。
日方:日本人则更注重婚姻的实际意义,他们认为婚姻可以通过两个人的努力为家庭创造更多的幸福和经济财富,不仅是一个人生的转折点,更是一项重要的生活计划和目标。
2.婚姻的时间和方式中方:在中国,婚姻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比较严谨,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了解和相处,而且传统社会的婚姻多由父母牵线搭桥安排。
现代社会中,则更倾向于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选择。
日方:日本的婚姻则更趋于灵活和自由,大部分的年轻人自由选择自己的伴侣。
但是,因为人口老龄化的问题,结婚率逐年下降,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家庭观念1.家庭的角色和责任中方:中国人千百年来一直把家庭视为一个基本单位,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和互助至关重要。
传统上,男人负责外出工作养家,女人则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老人、孩子等生活琐事。
日方:日本人在家庭中也非常重视各个角色的分工和责任。
虽然男女平等和对家庭的重视正在逐渐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家庭成员间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现象。
2.尊重和传统中方: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重长辈和家族传统是非常重要的。
在家庭中,年长者经常会被尊为家庭领袖,其言行和决策往往是决定家庭的方向。
日方:日本人也非常尊重长辈和传统文化。
家谱、家族口述传承等方法广泛存在并得到大规模的实践和推广。
三、结语总体来看,中日两国婚姻和家庭观念有许多不同之处。
这些不同反映了两个国家在文化、历史、宗教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
然而,作为两个亚洲传统文化的代表,中日两国的婚姻和家庭观念都强调了家庭中各成员之间的亲情、互助和关爱,这种传统美德是两个国家共同拥有的宝贵财富。
论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
论古代日本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婚姻文化的共性古代日本的婚姻习俗与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文化有许多共性,这些共性反映了两个国家在历史上的文化交流和相互影响。
在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习俗都受到了家族观念、宗教信仰以及社会地位的影响,表现出相似的特点。
本文将通过对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习俗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它们之间的共性和联系。
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都有着严格的家族观念,婚姻关系常常受到家族利益的影响。
在古代的日本和中国北方地区,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婚姻关系被视为家族关系的延续和扩展。
双方家庭在选亲、婚事安排、婚后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婚姻不仅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更是家族之间的联姻。
在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传统婚姻观念中,家族的利益常常被放在首位,婚姻关系往往是家族之间互通利益和权力的一种手段,男女双方的意愿通常不是最重要的考量。
这种家族观念对两国的婚姻习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婚姻习俗呈现出相似的特点。
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文化都受到了宗教信仰的影响。
在日本,古代的婚姻习俗常常伴随着神道教的仪式和祈祷,新婚夫妇会前往神社祈求神灵的保佑和祝福。
而在中国北方地区,古代的婚姻习俗也常常与儒家、道家以及民间信仰有着密切的联系,新婚夫妇会根据宗教教义和传统习俗进行结婚仪式和祭祀活动。
宗教信仰给古代的婚姻习俗赋予了神圣的色彩,强调了婚姻的庄严性和神圣性。
这种宗教信仰对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它们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了相似的特点。
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习俗也都受到了社会地位和阶级制度的制约。
在古代的日本和中国北方地区,婚姻关系往往受到社会地位和家世的影响,贵族阶层和统治阶级的婚姻习俗与平民百姓有着明显的差异。
贵族阶层和统治阶级往往会通过政治联姻和家族联姻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地位,而平民百姓则会受到世俗的习俗和文化传统的影响。
在这种社会地位和阶级制度的制约下,古代日本和中国北方民族的婚姻习俗都呈现出了聚族性和等级性的特点,社会地位和家世往往成为婚姻匹配的重要考量。
中日婚恋观对比分析
中日婚恋观对比分析引言中日两国一衣带水,文化上有许多相通之处,但也有许多差异。
在婚恋观方面,中日两国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了解中日婚恋观的异同点对于增进两国文化交流、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对比分析1、结婚观念中国人的结婚观念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认为结婚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是成家立业的基础。
因此,中国的结婚观念更注重婚姻的意义和价值,追求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共鸣。
相比之下,日本人的结婚观念更注重现实生活和物质基础,认为婚姻生活需要经济和物质的保障。
2、家庭观念中国家庭观念注重家庭、家族的利益和荣誉,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互助。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家和万事兴”、“孝顺父母”等观念深入人心。
与此相反,日本人的家庭观念更注重个人和夫妻关系,强调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夫妻之间也更加注重平等和互相尊重。
3、婚姻态度中国人在婚姻方面比较重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持久性,对婚姻的承诺和责任看得很重。
在面对婚姻问题时,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
相比之下,日本人在婚姻方面更注重个体的感受和幸福感,如果婚姻出现问题,日本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离婚来解决。
结论中日婚恋观的对比分析显示出两国在结婚观念、家庭观念和婚姻态度方面的异同点。
这些差异的原因和特点主要受到两国文化、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为了增进两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彼此的婚恋观,尊重并欣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婚恋观念和选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群特殊群体,他们的婚恋观备受。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对当代大学生的婚恋观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一些参考。
研究对象与方法本文以某大学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大学在校学生,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
访谈则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以便更深入地了解大学生的婚恋观。
【精选】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
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不同1、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和条件。
日本同中国一样,采取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并行的制度。
(1)离婚的程序。
第一,协议离婚。
在日本,协议离婚同中国类似,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及两名以上已成年的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的方式同在日本结婚的申请基本一致。
第二,裁判离婚。
夫妻一方有法定原因,可以提起离婚之诉。
日本的裁判离婚程序,有调解离婚、审判离婚及判决离婚三个步骤。
第三,调解离婚。
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家庭裁判所申请调解。
若当事人未申请调解而直接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应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或依职权裁定移送家庭裁判所调解。
在离婚调解中,若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且调解委员会认为其内容合理而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离婚即成立,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第四,审判离婚。
经过调解仍不能成立离婚的,家庭裁判所认为必要时,可听取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在不违背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依职权进行离婚审判。
此时,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离婚,而仅就财产分割或其他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时,才能进行。
当调解委员会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劝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无理地拒绝接受时,家庭裁判所可以强制手段执行该解决方案的内容。
但当事人对家庭裁判所的审判不服,可在两星期内向其提出不带理由的异议,从而使家庭裁判所的审判失效。
第五,判决离婚。
在调解离婚不成立,且未进行审判离婚,或虽经审判离婚,但因当事人提出异议而使审判离婚失效时,当事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该诉讼将以人事诉讼的程序审理。
诉讼中,离婚问题及与离婚不可分的慰籍金请求、财产分割及子女监护等问题一并解决。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审判离婚不一定以提起诉讼为前提,它和判决离婚不通,不需要受日本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的限制。
由于它不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根据,所以这种情况带有中间性质,更接近于判决离婚。
以中国法国和韩国为例,比较各国对结婚条件的不同规定,并分析原因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各国法律均规定了成立合法婚姻的形式要求,如果不符合结婚形式要求,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以及原因。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符合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
3、没有法律禁止血亲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没有患医学上禁止结婚疾病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
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
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
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二、韩国结婚条件及原因韩国没有单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大韩民国民法》于1960年制定实施并经数次修改,其中第三章是关于婚姻的规定,此外,韩国还有一个专门的婚姻条例。
韩国民法第807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
即:满18周岁的可以结婚。
但18周岁并非其成年年龄,即不一定非得等到成年才有结婚的能力,18周岁以上未达到成年年龄也是允许结婚的,但应经父母同意。
80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结婚的,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父母一方无法行使同意权的,需经另一方的同意;父母双方均无法行使同意权的,需经监护人同意。
韩国公民的成年年龄原为20周岁,2008年10月7日,韩国法务部公布了民法修正案,规定将民法上成人的年龄降低到19周岁,即满19周岁的人作为成年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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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婚姻法的比较与探究【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了中日两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与相同点,并客观分析了中日两国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优越性与不足,并且分析了日本立法上的可取之处对中国婚姻法立法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中国日本婚姻法婚姻缔结条件比较不同优越性不足【正文】一、中日两国婚姻法的主要不同1.法律体系上的差别。
(1)中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中国的法律基本上都是成文法,目前在中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01年4月28日最新修改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 。
基本上法院在处理婚姻关系上通常运用的就是上述法律、司法解释。
(2)日本婚姻法的立法体例。
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几个具有民法典的国家之一。
在该国民法典第四编——亲属中,专编就婚姻的缔结、婚姻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离婚等方面做了规定调整。
可以说,该编第二章婚姻同我国婚姻法是一样的。
2. 婚姻缔结条件上的差别。
①日本。
(1)资格要件。
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男方必须年满18周岁,女方年满16周岁才可以结婚。
由于在日本,年满20周岁才是成年人。
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结婚,还必须征得父母任何一方的同意。
同时,日本禁止女性在离婚或其前一次婚姻被撤销不足6个月时结婚,但若该女子在离婚或前一次婚姻被撤销前怀孕,在她分娩后,就可以结婚了。
对于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都是属于禁止结婚的对象。
(2)形式要件。
在日本的婚姻必须进行相关申报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该申报应当由夫妻双方及2人以上的成年证人,以言辞或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
申报的地点可以在任意一方的原籍或所在地。
②中国。
(1)资格条件。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年龄,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日本规定要晚一些,提倡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涉。
在禁止结婚条件方面,禁止患有恶性传染病特别是有可能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结婚,并禁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
(2)形式要件。
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不是合法夫妻关系。
一经登记,即确立夫妻关系。
3.无效及可撤销婚姻。
中国同日本一样,采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存的双轨制。
但对于无效婚姻同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还是有差别,在中国无效的婚姻在日本就很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和可撤销最关键的区别在于无效婚姻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没有溯及力。
①日本。
(1)无效婚姻。
在日本,婚姻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无效:第一,因错认人或其他事由,当事人之间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第二,当事人不进行婚姻申报。
这两种情况,我国对于第一种没有规定,第二种相当于在我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的情况在中国属于同居关系,并不产生婚姻法上的权利义务。
(2)可撤销婚姻。
下列情况下的婚姻在日本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一,未达到法定婚龄;第二,重婚;第三,违反待婚期规定的(即女性自前婚解除或撤销之日起,非经过6个月,不得再婚);第四,违反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五,违反收养关系禁止结婚的规定的;第六,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
上述情况,大多数在我国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第三我国没有规定,第五在我国才属于可撤销婚姻。
日本的婚姻撤销可能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若婚姻当时不知有撤销原因,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在其现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
予婚姻当时知道有撤销原因的,因婚姻而得财产,应全部返还,且当相对人为善意时,应对其负损害赔偿责任。
②中国。
(1)无效婚姻。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重婚的;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第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足1、关于结婚制度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过窄1980年仅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对于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未作明确规定。
禁止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通婚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
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明文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拟制直系血亲)通婚。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防止收养人滥用权利,图谋不轨。
对直系姻亲不得通婚的规定,外国主要两种立法例:一是绝对禁止,即在姻亲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消灭之后,也不得结婚;二是相对禁止,即原则上不得结婚,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仍许结婚。
禁止直系姻亲间通婚,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有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也有利于子女后代的身心健康。
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规定禁止直系拟制血亲、直系姻亲间的通婚。
即使解除了上述关系的男女,原则上也应禁止通婚,但可设定豁免性规定。
旁系拟制血亲和旁系姻亲间的通婚不应予以限制。
2、协议离婚制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它需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协议离婚是指取得结婚证的夫妻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解除婚则关系的法律行为。
协议离婚制度则是有协议离婚的条件、办理机关、具体程序、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目前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内容较简陋,因而存在的缺陷较多。
(一)、当前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问题1、离婚程序使恶意离婚者有机可乘。
现今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人为了一些目的,钻法律的空子,搞假离婚或进行恶意离婚,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借离婚逃债、逃避计划生育。
为什么这些当事人会得逞呢?最重要的原因就协议离婚制度规定当事人只要自愿,即可离婚,而对是否确属自愿缺乏审查评判的标准。
虽然,离婚协议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但并非就能证明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由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登记机关具体的审查内容和程序,导致恶意离婚、假离婚者屡屡得逞,凭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对抗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甚至有的离婚者则堂而皇之地与他人结婚、或“合理”、“合法”地生育,长此以往,还有什么法律的严肃性,社会的文明正义可言?2、离婚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
夫妻双方离婚,就要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一系列问题,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离婚制度的有关规定,必须就上述二方面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离婚申请。
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在获准离婚后又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或双方自愿履行义务,对方无权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照婚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起诉,这种诉讼在某种意义上说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重新起诉无疑费时费力,与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高效的原则相悖。
此外,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来逃避债务。
三、日本婚姻法的优越性在日本表兄妹可以结婚。
中国的婚姻法表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和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我国计算血亲关系用“代”。
日本法表述: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间不得结婚。
但是养子与养方的旁系血亲间,不在此限。
日本计算血亲关系用“亲等”。
代和亲等不是一回事。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
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
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
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
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
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
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
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是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不如罗马计算法科学。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
但不能简单换算。
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
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
考虑到我国的血亲计算方法已为群众熟悉,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再采用其他亲等计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乱。
因此,立法者对血亲的划分没有作出修订。
综上,所以,日本法的三个亲等内的旁系血亲和中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含义是不同的,日本的表兄妹之间是四等亲,可以结婚。
四、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启示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行的,距今已近20年了。
2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伦理道德、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显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关系的客观现实,其局限性和缺陷日益显露出来,因此迫切要求修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从此,制定一部新的《婚姻家庭法》提上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几年来,围绕《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鉴于婚姻家庭立法涉及众多方面,非本文所能全部包容,因而笔者仅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所裨益。
一、修改婚姻法:客观现实的需要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应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然而,19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一直未加修改,其不足和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名称与其调整对象名不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