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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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建工作方案

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第1号)等规定,××银行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同意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为做好××村镇银行的筹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筹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组建××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二、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村镇银行筹建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小组),作为筹建与开业的申请人。由XX任筹建工作小组组长,XX任副组长,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筹建阶段各项工作,组织筹备创立会议暨第

一届第一次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筹建工作小组下设筹建工作小组办公室,XXX、XX、XX、XX、XX、XXX、XXX为成员,负责法人治理、机制建立、支农服务、内控制度、指标规划、筹股验资、材料写作、组织申报、对外宣传等筹建日常工作。

三、组建机构的设置

(一)名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发起人:××银行

(三)住所:

(四)机构性质: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六)拟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

(七)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股份募集

(一)XX村镇银行全部股份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主发起人XX银行入股XX万元,入股比例为XX%。其余入股资金万元,经征邀与协商X家出资人入股。

(三)筹集对象和条件。XX村镇银行股金筹集对象是自然人(包括农户、村镇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

自然人入股XX村镇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户口在本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

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单户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企业法人入股XX村镇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四)所有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入股,并一次缴足,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五、法人治理结构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约束机制

XX村镇银行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1、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

2、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

3、建立健全以股东会为核心的决策机制;

4、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5、建立资本激励与约束下的发展策略和经营机制;

6、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反馈和披露制度;

7、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防控与处理机制;

8、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二)股东和股东会

1、股东。XX村镇银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股东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享有股份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数缴纳股金;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责任;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的合法经营;服从和履行股东会议决议;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和修改本行的章程;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变更作出决议;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半数以上通过。对本行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和对本行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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