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以仲裁实践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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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以仲裁实践为中心

股权转让纠纷是商事仲裁所处理的重要纠纷类型之一,而因股权瑕疵而引起的纠纷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又占了很大的比重。①瑕疵担保责任是股权转让合同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减少价款、赔偿损失请求( 包括反请求) 的主要请求权基础之一,同时也是当事人提出中止付款抗辩的主要理由。依法学三段论,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上述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易、学术界对之研究较少等因素,实践中,仲裁庭存在着避免使用瑕疵担保责任的现象,②当事人也曾因未主张瑕疵担保责任而失去了对自己利益的保护。③因此,顺应股权转让仲裁实践的需要,本文拟研究股权转让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期望能为仲裁实践提供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本研究所涉及概念的界定

股权转让与股权转让合同含义不同,前者就法律效果而言,指转让人将股权让与给受让人,使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获得股东资格④的现象或结果; 后者则是前者的原因,指当事人为了达成转让股权的效果,并就相关的事项进行协商安排而签订的,以转让人转让股权、受让人支付价款为内容的双务有偿合同。至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转让则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①目前在学术界,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统合说与竞合说的争论。②本文立论于瑕疵担保责任竞合说。瑕疵担保责任本指买卖合同中③,标的物的质量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张标的物上的权利,基于双务有偿合同的平等原则,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④根据这一定义,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则指,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 标的物) 有瑕疵或者有第三人主张股权( 标的物) 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

( 二) 股权转让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法律及适用方法

股权转让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174 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45 条则直接规定,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另外,股权转让合同属于纯粹无名合同,⑤也可以适用合同约定、法律基本原则,还可以适用《合.

同法》总则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不限于其法律效果,也包括其构成要件。①然而,在拟规范的案型与被准用的法条之间也存在着大同中的小异,这些小异在法律上经常具有足够的意义,以要求修正或者限制被引用的法条。②

股权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正如此: 二者在事实上类似,均为双务有偿合同,以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合同目的,以一定金钱作为对价。但二者的标的物在客观上又存在差异,前者一般为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后者的标的物则是股权。

这决定了股权转让合同不能适用与买卖合同完全一致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限制或者修正。

综上,本文拟详细讨论仲裁实践中的如下两个问题: ( 1) 股权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标的物,其瑕疵如何判断? ( 2)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何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

二、股权是否存在瑕疵的判断

总体来说,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应由仲裁庭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加以判断,在当事人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时,可以事后进行协议补充,或者由仲裁庭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判断,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判断。③

具体而言,本文拟依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类型对股权瑕疵分别进行研讨。依据法律及学说见解,瑕疵担保责任区分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标的物价值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者通常具有的品质,而后者注重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使是否有所妨碍。④落实到股权转让合同上,前者则相当于股权价值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定,而后者则相当于股权的行使是否有妨碍。

( 一) 股权价值之瑕疵相对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仲裁实践中出现过如下类型。

1. 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 合同目的( 鉴于条款) ; 陈述与保证条款①

多数合同都会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详细的定义与描述,这种专门描述合同标的物股权的条款就是所谓的标的物条款。这类条款会详细地约定拟转让股权的数量、股权的形式( 出资或股份) 、股权所代表的公司的信息、股权凭证的相关信息( 出资证明或者股票) 、股权的市场价②等等。如果当事人所交付的股权不符合该条款的约定,那么该股权自然存在瑕疵。有的合同还会对股权转让的目的进行约定或描述,比如当事人约定,鉴于双方当事人欲对某项目进行资金合作,且使乙方控制目标公司,甲方将其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占公司股份的70%) 全部转移给乙方,使乙方控制目标公司。③这类条款实际上使股权转让变成了当事

人达成其他目的之手段。如果当事人的目旳因股权的原因没有实现,那么也可视为股权具有瑕疵。有的合同还会对股权所具有的其他品质进行约定,比如转让人对股权的收益进行保证的,但由于公司业绩等原因,受让人最终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也应该视为股权存在瑕疵。④

2. 股权背后的公司资产瑕疵

股权是股东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⑤在现实中,经常有股权本身并无瑕疵,但是股权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经营状况恶劣或者资产状况恶劣的情形。在当事人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①,如何处理这类纠纷是仲裁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实践中曾发生过如下两则案例。案例一:甲签订合同将对丙矿产公司的股权( 占丙公司全部股份的73%) 全部转让给乙,双方没有对丙公司矿产资源量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乙以实际矿产资源量与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中的矿产资源量不符为由,要求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②案例二: 甲签订合同将对丙公司的股权( 占丙公司股份的55%) 全部转让给乙,事后审计报告显示丙公司拥有一笔无法收回的债权,乙以股权投资无法落实为由请求甲承担瑕疵担保责任。③

对于上述案例所揭示出的问题如何解决,实务中有不同见解。④肯定说认为,两则案例中,受让人受让股权的目的均为控制公司并通过运营公司盈利,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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