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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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摘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買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务不履行。

目前德国进行了债法改革,它改变了瑕疵担保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将物的瑕疵给付纳入合同义务违反的范畴,通过引入一般给付障碍模式来统合债之不履行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的学理对《合同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来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违约救济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由来(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源于罗马法罗马社会中有两种对“瑕疵”救济的模式。

一种是“市民法救济”,另一种是“市政官救济”。

市民法救济规定,卖方只对自己的声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声明且没有过错也应对隐蔽瑕疵承担责任。

由于当时的奴隶贩子和牲畜贩子常常坑蒙拐骗,隐瞒事实,交付有疾病的奴隶和牲畜。

于是,罗马市政官规定奴隶和牲畜贩子有义务自行申报出卖物的瑕疵。

这种瑕疵主要指的是疾病,即一些通常无法消除的瑕疵,这种时候,修理、更换等履行请求权就不适用了,因此,这些市政官发展出了其他的法律后果:就是现在的瑕疵解除和减价。

(二)德国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制度性的根源发生变化,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根基。

在德国民法典改革前,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适用,使得它与其他制度之间发生冲突,也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的模式对卖方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出售技术非常复杂的设备时,如果标的物的瑕疵能够轻易地通过更换或者修理瑕疵部分而得到矫正,那么解约返还将成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人们意识到,罗马时期公开市场上的奴隶和牲畜的买卖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工业时代的商业交易,在1978年德国民法典修改过程中,将隐蔽瑕疵担保责任整合到了修该后的德国债法统一的给付障碍法中。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一、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of 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现在,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都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一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现在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与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在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状况,可以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在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较集中。

如《法国民法典》第6编第4章出卖人的义务(第1624条-第1640条),《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至第437条、第439条至第4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第1478条至第1489条都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的运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了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出卖人对于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法律效力及其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

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

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物有瑕疵出卖人就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

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是如何具体应用的呢?《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

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

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完善
第2 9卷第 2 0期
Vo . No2 129 .0
企 业 技 术 开 发
TECH N0L0GI CAL DEVELOPM ENT OF ENTERPRI E S
21 0 0年 1 0月
Oe. t 201 0
论合 同法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任 的完善
赵 东
匕 京市 信 杰 律 师 事 务所 , 京 10 3 ) 北 00 6
摘 要 : 用法 律 解 释 建 立有 序 地 损 害赔 偿 规 则 以配 合 瑕疵 的 认 定 和救 济 方 式 , 以作 为 我 国品 质 瑕 疵 担 保 采 可 责 任 改进 方 向 。应 当在 立 法 中增 加 当买 方 于 买 卖合 同成 立 之 时 , 已经 知 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 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时 , 方 不 负担 瑕 疵 担 保 责任 。 卖
其 实质 是 我 国现行 法 上 仍 然 存 在 着 构 成 要件 、救 济 方 式 乃 至理 念 等 方 面 特殊 的瑕 疵 担 保 责 任 ,为违 约 责 任 的一种类 型。 同时存在着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 , 但它们都 为违约责任 。若按照瑕疵担保责任 已经被统合在违约责
时, 己经 知道 或 不 可 能 不 知 道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时 , 卖方 不 负担 瑕 疵 担 保 责 任 。同 时规 定 在 买 方 因重 大 过 失 而不 知 标 的物 存 有 瑕 疵 , 使卖 方 保 证 标 的物 无 瑕 疵 时 , 不 负 即 也 有 瑕疵 担 保 责 任 , 卖 方故 意不 告 知 标 的 物 存有 瑕疵 的 , 但 仍须 负 瑕 疵 担 保 责任 并 应 负 较重 的责 任 。
[]黄 茂 荣 . 卖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学 出 版 社 ,0 2 1 买 M] 北 中 20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官方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官方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 ------------------------------------------------------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姓名: 周广全单位:【摘要】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这一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稳定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社会进步、技术发展和商品流转的加快,一般买受人即消费者对于商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难以预见和识别,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为了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现代民法体系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从而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在此仅针对前者进行研究。

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后,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并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国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与判决对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种类、特征、构成要件、内容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简明的概括论述。

第二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做了法条分析。

第三部分结合真实的案例和判决,分析了《合同法》第150条—152条规定的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四部分则粗浅分析了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权利担保义务免除;中止支付价款权【正文】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一)瑕疵“瑕疵”,通俗地讲是指缺点、缺陷。

在买卖合同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而广义的瑕疵除了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二)权利瑕疵在探讨权利瑕疵担保之前,应该先明确权利瑕疵的内涵和外延。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作者:张理华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11期摘要:瑕疵履行救济方式与一般违约责任方式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契合无间地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如果说统合了,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归并,而非实质上的统合。

关键词:瑕疵担保;违约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207-01我国《合同法》第 111 条、第 155 条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称之为“等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第 157 条、第 158 条的规定,由于瑕疵履行救济方式与一般违约责任方式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将瑕疵履行及其救济方式(瑕疵担保责任)契合无间地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如果说统合了,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归并,而非实质上的统合。

本文认为该两者的差异体现在:一、救济方式不同。

合同法第 111 条的规定,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的救济方法,再有分则的解除合同,就构成了物的瑕疵担保情形下的救济。

合同法第 107 条、第 112 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在通说上不包括解除合同、代物清偿。

退货一般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重作或代物清偿,其实施不是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致损害,而是减少乃至避免守约方的损失,可见不同于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二、受期限的限制不同。

合同法第 158 条第 2 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

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

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

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

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案情分析]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在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所谓瑕疵,指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并逐渐延伸到赠与合同中。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但是,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一定区别。

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还没有违反义务,因此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

例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

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对此,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该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赠与物的瑕疵担保问题。

尽管从法律条文字面上看,二者没有存在什么差异,但从立法理念和实际操作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显而易见,关键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从而有别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有偿性、双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效力比较突出和重大,而由于无偿性、单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赠与合同显得就要缓和、轻松的多。

但是从市场经济的顺畅交易和诚实信用出发,瑕疵担保责任一直都是标的物原所有人必须承担的,当然也是赠与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因而成为赠与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所约定的商品质量表示保证,当买卖商品出现瑕疵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探讨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履行,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第一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提供担保,并承担责任的制度。

瑕疵指的是商品存在的非正常状况或者与卖方提供的质量要求不符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对合同商品的质量做出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保护买方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二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对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当商品存在瑕疵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责任。

同时,卖方还应当对因瑕疵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也对瑕疵担保责任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三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条件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所约定的商品存在瑕疵。

买方在购买商品之前,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卖方约定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在购买商品后,买方在合理时间内发现瑕疵后,需要及时通知卖方,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部分: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当在买方发现瑕疵后及时处理。

履行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货、修理、重做、减价、退还货款等。

具体的处理方式应当依据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买方在履行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积极与卖方沟通,以便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部分: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与免责根据法律规定,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与免责的情况。

例如,如果买方对商品自行检验或者明知瑕疵而仍然购买,卖方可能免除部分或全部的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给付法律后果(3篇)

瑕疵给付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即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瑕疵给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瑕疵给付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瑕疵给付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瑕疵给付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即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瑕疵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迟延履行两种情况。

2. 类型(1)瑕疵履行: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数量不足、不符合合同约定等瑕疵。

(2)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后果1. 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1)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因瑕疵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1)违约金: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瑕疵给付的举证责任1. 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证明:(1)提供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证据,证明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提供商品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3)提供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瑕疵。

2. 迟延履行的举证责任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证明:(1)提供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证据,证明债务履行存在迟延;(2)提供催告记录、邮件、短信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3)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债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后果(3篇)

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因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缺陷、缺陷、瑕疵等情况。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未履行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3)继续履行:卖方在买方请求下,应当继续履行瑕疵担保义务。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

3.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4. 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5. 请求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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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向小店购买啤酒,结果因为生产者的责任导致产品瑕疵,最终造成了张某以及其朋友刘某的人身损害。

张某在这一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亦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属于消费者的刘某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依据以上三部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均可以向小店店主(即销售者)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而本案中生产者,啤酒厂已经被收购且更改了公司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的规定,酒厂的产品责任并不因为其被收购而消失,应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本案中,从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选择销售者和新成立的法人作为共同被告较为合适。

三、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从侵权的角度理解案情,有助于使当事人获得相对良好的救济。

但从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原理,本案所涉及的法律理念繁多。

本文拟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发,结合案情,对我国《合同法》涉及事项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担保所给付的标的物具有通常的价值、效用或品质的一种特别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并依照通常的交易观念和法律的规定交付具有相应价值、效用或品质的无瑕疵物[1]。

如果出卖人移转的标的物上有瑕疵时,为了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特殊的制度以对买受人的利益加以保护,维护有偿合同的等价均衡关系,增进交易信用,保护交易安全。

对于此项特殊制度,大陆法系称之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而英美法系具有相同机能的[1]邹吉东:《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吉林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制度成为W arranty(担保或保证),包括Express W arranty(明示担保)和Implied W arranty(默示担保)[2]。

总的来说,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如下数方面特征: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首先,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它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是公平正义责任的直接要求,表现为: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卖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责任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特征,也是该制度具有保障功能的重要依据。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补充责任其次,瑕疵担保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

因为各国立法有关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加以处置,所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的约定以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但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无效。

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发生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为充分条件,出卖人对于瑕疵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则在所不问,即使出卖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要在合同中不存在特约予以免除,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符合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本质,是因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产生的依据不在于对主观过错的苛责,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允诺的一种体现,在一方不履行瑕疵担保义务时追求其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约定。

这就足以使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而无需再另有其他前提,即不必再要求有过错[3]。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对价有偿性。

因为一切有偿合同都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标的物时给付相对方对价的结果,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取得价款的一方有义务使对方获得无瑕疵的标的物,以充分满足权利人的要求。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应将合同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互相信赖的基础上,要求当事人恰守信义、诚实履行,实现双方利益,进而保护交易安全。

此外,该制度能够尊重并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准确实现。

它是立法政策[2]梁慧星:《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

[3]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根据给付之间的均衡而特别设置的,更多地采用促使合同有效成立的补偿性救济,因而能更好地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4]。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在于:第一,性质不同。

前者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范畴。

后者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

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也是产生其他区别的基础。

第二,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5]。

第三.免责的事由不同。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通过事先约定免除,但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但产品质量问题往往威胁到人身和财产,也就是产品责任的威胁程度更大,所以产品责任不能通过事先的约定排除。

第四,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

我国《合同法》规范买受人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时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以全面赔偿为原则。

(三)国际公约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35条规定:“(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4]曲亚男:《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0期。

[5]曲亚男:《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适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00期。

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标;(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信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需按照上一款(a)项至(b)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出卖人交付的瑕疵之物,统一在了违约及其救济的制度之中。

也就是说,交付瑕疵之物,即为违约。

违约的救济规则,同样适用于物的瑕疵给付,包括:(1)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公约》第46条第2款);(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公约》第46条第3款);(4)给予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公约》第47条);(5)要求减价(《公约》第50条);(6)解除合同(《公约》第49条);(7)要求损害赔偿(《公约》第74条)。

(四)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其中规范买受人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时的救济方式,主要有:(1)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1条);(2)法定解除权(第148条);(3)损害赔偿(第112条、第113条、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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