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
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什么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吴仕聪20XX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的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另一方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但是,在买卖过程中,瑕疵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显得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做出的一种承诺。
也就是说,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外观等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卖方在瑕疵担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买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担保义务卖方应当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品质、数量、规格、期限以及有关的其他条款负责。
这是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2. 瑕疵担保义务如果所售商品存在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减免价格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3. 隐瞒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对所售商品存在瑕疵情况进行了隐瞒,那么卖方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买方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也有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检验权在买方接收商品之前,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关措施。
2. 商品鉴定权如果买方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争议,买方可以要求进行商品鉴定,以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明显存在瑕疵,或者无法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的注意点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错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名词定义清晰在合同中,关于瑕疵的各种名词需要定义清晰,要让相关人员理解清楚。
债权出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作较⼤篇幅的规定,但它的重点在于物的瑕疵担保。
那么,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呢。
对此,店铺⼩编在本⽂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内容,请阅读下⾯的⽂章进⾏了解。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债权出让⼈的权利瑕疵担保是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要求出让⼈向受让⼈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是有效存在且没有瑕疵的,任何第三⼈不会就本债权向受让⼈主张任何权利。
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受让⼈受让时明知,出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未对债权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理论上认为,出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为有偿时,受让⼈有权依关于买卖之规定,要求出让⼈负瑕疵担保责任。
为⽆偿⾏为时,受让⼈原则上不得⾏使任何权利。
换⾔之,有偿转让按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偿转让按赠与相关规定处理。
债务⼈⽆清偿能⼒不属于出让⼈权利瑕疵担保范围
对于债务⼈的清偿能⼒,我们认为,如果出让⼈与转让⼈间⽆特别约定,债权出让⼈对于债务⼈的⽀付能⼒(清偿能⼒),不负担保责任。
因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后,债务⼈不履⾏债务的风险即由债权的受让⼈承担,即使约定由出让⼈负责,通常也理解为出让⼈仅就债权转让当时债务⼈的⽀付能⼒承担担保责任,⽽⾄债务履⾏时,债务⼈有⽆清偿能⼒,除双⽅明确约定外,出让⼈并不负责。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债权出让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因此,当债务⼈清偿能⼒下降、债务⼈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不应使出让⼈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
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合同法知识讲座大纲
合同法知识培训大纲一、新《合同法》简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将全国建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要求统一的市场规则,原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下经济新的发展要求。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立法机关适时地将统一合同法的制订提上日程,并委托学者起草,于1995年1月产生了一个由十二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的合同法“建议草案”,以此草案为基础,经过六年的修改,终于在1999年3月1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新《合同法》是目前我国所有现行法律中立法技术最为规范、最能与国际市场接轨、最能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合同又称“契约”,英文称“contract”,本法所称合同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包含有三层含义:(一)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二)合同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三、合同的订立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订立一章显得十分重要,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首先,合同的订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如果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问题;其次,合同的订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的订立就意味着合同的存在,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后,才能进入合同的责任阶段;再次,合同订立的时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合同订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
我们要理解合同的整个订立过程,首先就要搞清两个概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1、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5、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学说分析
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互关系的学说分析华南师范大学王碧莲引言在世界范围内,瑕疵担保责任从产生到现今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瑕疵担保责任扮演者不同的角色。
最初该制度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违约制度的不足而创立。
德国民法体系承继了罗马法的原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将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与不履行责任共同构成了德国债法法律责任的二元论体系,但是这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问题颇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明显。
2002年德国的《债法现代化法》重构了债务不履行体系,德国学者在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之上抽象出了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义务违反”,这极大地丰富了违约责任的内涵,使得所有的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都能被违约责任所包含,因此瑕疵担保责任据以所有的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的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存在,在新的债务不履行体系理论中瑕疵担保责任已经被统合于违约责任之中。
在我国两种法律责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各家学说纷繁复杂。
将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是否具有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这种设置是否符合法学的发展潮流都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责任在产生时罗马帝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将瑕疵担保责任独立化的理由,最终在明确债务不履行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关系的基础上,论证我国合同法上并不存在这些独立性因素。
同时由于传统理论中瑕疵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合同法中一般的违约责任也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这极大的缩小了两者之间的区别,从而得出将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纳入违约责任之中具有可行性。
一、《合同法》是否确立了瑕疵担保责任的追问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是出卖人的义务,该瑕疵不仅包括物上瑕疵,还包括权利瑕疵,若标的上存在出卖人未告知的瑕疵,其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导致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指合同标的上不存在任何瑕疵,若出卖人在合同订立之时已经明确告知买受人合同标的上存在某种权利瑕疵或者物的瑕疵,则在交付标的物后出卖人将不再承担该责任。
民法典的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在租赁活动中,出租⼈享有有定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定的义务。
例如第三⼈对出租⼈出租的物品主张权利时,造成承租⼈不能使⽤租赁物的,出租⼈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什么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房屋出租⼈的责任和权利出租⼈应承担以下责任:1、出租⼈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将要⽀付不超过⽉租⾦3%的违约⾦,违约⾦不⾜以赔偿承租⼈损失的,出租⼈还得就不⾜部分进⾏补偿。
2、出租⼈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造成的任何⼈⾝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书⾯通知承租⼈。
房屋出租⼈有以下权利:1、出租⼈有权向承租⼈收取租⾦,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额的保证⾦。
3、租赁期限已满⽽⼜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
如承租⼈拒不迁出,出租⼈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利⽤房屋进⾏违法活动、擅⾃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途、擅⾃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拖⽋租⾦累计6个⽉以上或连续拖⽋租⾦3个⽉以上,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第三⼈向出租⼈主张权利时,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试题1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网上形考任务试题1及答案(题目顺序是随机的,使用查找功能(Ctrl+F)进行搜索)一、多项选择题【题目1】《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出质的权利有( )。
A. 本票B. 存款C. 汇票D. 提单【答案】:ABCD【题目2】附期限合同的期限设定的方法有( )。
A. 以一定期间的存续作为事实B. 以某种肯定会到来的事实发生或者存续的期间作为事实C. 以某个日历日期的到来作为事实D. 以当事人约定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作为事实【答案】:ABCD【题目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 倒卖合同的合同B.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CD【题目4】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
A. 合同以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B. 合同以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C.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D. 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答案】:ABCD【题目5】合同法规定不可移转的债务的情形有( )。
A. 一般性的买卖交易B. 依当事人的意思不得移转的C. 依债务的性质不得移转的D. 依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答案】:BCD【题目6】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房产抵押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
关于这一行为,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 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可以对王某主张因刘某履行不符合约定所产生的抗辩B. 由于房产抵押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而只有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C. 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D. 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答案】:AC【题目7】某电信公司甲通过广告称其有10部新型手机,每部999元,广告有效期3周,销售公司乙于广告发出后第3天带款去甲处买手机,但甲的手机已售完,现无货可供,依合同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一、案情基本情况介绍张某在家中招待几个朋友吃饭。
张某在附近的小卖店购买了一箱啤酒。
由于小卖店当时只剩下半箱啤酒,因此双方商定,张某先拿走这半箱啤酒。
小卖店随后将剩下的半箱啤酒送到张某家中。
张某回家后,其朋友刘某的在开启啤酒过程中,瓶口突然爆裂,刘某面部当场受伤,张某也受伤。
此时,小卖店老板登门送剩下半箱啤酒。
事后,经有关部门检测,酒瓶爆裂系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压力不够所致。
但在该批货物中只有这一只瓶子出现此类问题。
再查,案发之前,该酒厂已被他人完成收购,并更改了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二、简单的案例分析及适用法律直观来看,本案是一例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涉及到的法律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4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姓名: 周广全单位:【摘要】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这一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稳定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社会进步、技术发展和商品流转的加快,一般买受人即消费者对于商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难以预见和识别,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为了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现代民法体系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从而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在此仅针对前者进行研究。
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后,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并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国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与判决对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种类、特征、构成要件、内容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简明的概括论述。
第二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做了法条分析。
第三部分结合真实的案例和判决,分析了《合同法》第150条—152条规定的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四部分则粗浅分析了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权利担保义务免除;中止支付价款权【正文】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一)瑕疵“瑕疵”,通俗地讲是指缺点、缺陷。
在买卖合同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而广义的瑕疵除了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二)权利瑕疵在探讨权利瑕疵担保之前,应该先明确权利瑕疵的内涵和外延。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
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表述
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表述甲方: [甲方名称]乙方: [乙方名称]签订日期: [日期]背景: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合同:1.0 合同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的目的是确立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具体合作项目或范围]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事项。
2.0 权利瑕疵担保:2.1 甲方保证其在合作项目中拥有足够的权利和授权,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2.2 甲方保证其在合作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2.3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且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或侵权行为。
3.0 知识产权保护:3.1 甲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给第三方。
3.2 乙方在合作中创造的知识产权,乙方应享有合理的权利,并在甲方的合理请求下提供必要的授权。
4.0 责任限制与免责声明:4.1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甲乙双方均不对因履行本合同而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4.2 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的非法侵入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暂时免除履行责任,但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5.0 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本合同及其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6.0 违约与解决办法:6.1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2 对合同的违约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7.0 协议变更与解释:7.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7.2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8.0 其他条款: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9.0 签署及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债权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性权利与民法中传统意义上的物的概念不同。
对于这些财产性权利的交易准用物权变动的规则是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断扩张的必然结果。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其交付的物存有瑕疵,须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债权让与中,债权被债权人作为一种观念上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当受让人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无法顺利实现债权时,债权让与人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种形态: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负有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即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的瑕疵对买受人所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
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并为近代诸民法典所继受。
我国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被并入违约责任中加以规定,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是采折中主义立场的,既未全盘否定,也未全部继受大陆法系的国家的规定。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标的物瑕疵须于买受标的物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业已存在。
第二,买受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第三,买受人须适时履行瑕疵通知义务。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5
(精华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合同法》机考2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题库一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单选题(共20题,共40分)1. 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证的特性的是()。
正确答案:保证是对物的担保方式2 . 法律规定可以抵销的债权有()。
正确答案:购货款债权3.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
正确答案: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4.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的是()。
正确答案: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5. 下列合同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是()。
正确答案:国际贸易合同6.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即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则对该第三人的行为,应承担责任的是()。
正确答案:受托人7. 甲运输公司与乙厂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根据乙的要求,甲向乙签发了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由于乙在托运时的过失给甲造成了一定损失。
现在乙已经将多式联运单据转让给了丙。
则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是()。
正确答案:由乙厂承担赔偿责任8. 一般而言,在拍卖中属于要约行为的是()。
正确答案:拍卖9.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
正确答案:提存人承担10.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正确答案:财产性质的合同11. 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12. 甲收藏唐伯虎名画一幅,价值约10万元,甲的其他财产价值为10万元。
甲因作生意失败对外欠债60万元。
一日,甲将唐伯虎的画作价1万元卖给从香港回来的表弟乙,则下列各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若乙明确知道此买卖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13. 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未约定风险负担的,由()。
货物品质瑕疵的异议期限制度——CISG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二 、 公异议期 限规 定的不 同
( ) 于货 物 品 质 瑕疵 异议 的 范 围 一 关
《 约 》5条 第 1款 规 定 : 方 交 付 的 货物 必 须 与合 同所 公 3 卖 规定 的 数 量 、 量 和 规 格 相 符 . 须 按 照合 同所 规定 的方 式装 质 并 箱或包装。第 3 9条 第 1 规 定 , 方要 将 货 物 不符 合 同 的情 款 买 形 通 知 卖 方 , 且 说 明 不 符 合 同情 形 的 性 质 。 并 我 国《 同法75 合 ) 8条 第 1 规 定 : ] 款 当事 人 约 定 检 验 期 问 的 ,买 受 人 应 当在 检验 期 间 内将 标 的 物 的数 量 或 者 质量 不符
合 约 定 的 情 形 通知 出卖 人
三 、 法 建 议 立
我 国《 同法》 制定很 多方面都 参照 了< 约 》与《 合 的 公 , 公 约 》 比 , 国 《 同 法 》 有 很 多 的 不 足 之 处 . 在从 方 面 进 相 我 合 还 应 行完善 : ( ) 善 对货 物 适 约性 的界 定 。 一 完 《 同法 》 合 在第 1 8条 的 规定 中提 到 货 物 的质 量 或 数 量 与 5 合 同不 符 时 , 受 人应 当履 行 通 知 义 务 。 与《 买 公约 》 在第 3 5条 对 于 货 物 的适 约 性 的 明 确 规定 比起 来 ,显 然 规定 的情 形 不 够 全 面 . 利 于 保 护 买方 的利 益 。 国《 同 法》 应该 对 于 货 物 不 我 合 也 的适 约 性 进行 专 条 规 定 .规 定卖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必须 与 合 同 所 规定 的数 量 、 量 、 格 , 质 规 型号 、 箱 或 包 装 方 式 等相 符 。 装 ( ) 二 买方 怠 于或 延 迟 通 知 的 法律 后 果 的 规 定 。 异 议 期 限 的规 定 是 要求 买方 在 检 验 货 物 后将 货 物 不 符 情 形 及 时 通 知卖 方 . 如果 不对 此 做 出 限 制 , 无 疑加 重 了卖 方 的 则 责 任 由于 现 实 中 的情 况 非 常复 杂 , 但 完全 以法 律 硬性 的规 定 来 限制 买 方 提 出异 议 的 时 问 也不 尽 合 理 . 因此 . 该 作 出一 些 应 例外 规 定 , 平 衡 买卖 双方 的权 利 义 务 : 口 来 ( 者 : 北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作 西 研 国际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读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公平、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
公平体现了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公平竞争、平等协商;自愿体现了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自主确定权益;平等体现了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交易中地位平等,互相尊重;诚实信用体现了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诚信守信的行为准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并通过书面形式签署、口头形式确认、网络形式确认等方式表达意思后,即成立。
在成立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强调重要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应当具有合法的标的和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三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真实、详尽、准确,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同时,合同法对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提供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
变更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手续,确保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转让和终止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经过原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
转让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
自然终止主要指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2024年版: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民商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第七章担保法律制度(民商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第一条第一款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1.2 第一条第二款担保法律制度的范围2 第二条担保的方式2.1 第二条第一款物的担保2.2 第二条第二款人的担保2.3 第二条第三款信用担保3 第三条担保合同的订立3.1 第三条第一款担保合同的形式3.2 第三条第二款担保合同的内容3.3 第三条第三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4 第四条担保合同的效力4.1 第四条第一款担保合同的独立性4.2 第四条第二款担保合同的从属性4.3 第四条第三款担保合同的补充性5 第五条担保责任的范围5.1 第五条第一款担保责任的范围5.2 第五条第二款担保责任的限制6 第六条担保物的权属转移6.1 第六条第一款担保物的权属转移条件6.2 第六条第二款担保物的权属转移程序7 第七条担保物的处置7.1 第七条第一款担保物的处置条件7.2 第七条第二款担保物的处置程序8 第八条担保物价值的变动8.1 第八条第一款担保物价值变动的处理方式8.2 第八条第二款担保物价值变动的责任分配9 第九条担保的消灭9.1 第九条第一款担保消灭的条件9.2 第九条第二款担保消灭的程序10 第十条担保合同的解除10.1 第十条第一款担保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第十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解除的程序11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违约责任11.1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约行为的认定11.2 第十一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12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第十二条第一款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第十二条第二款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3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1 第十三条第一款变更和转让的条件13.2 第十三条第二款变更和转让的程序14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的终止14.1 第十四条第一款终止的条件14.2 第十四条第二款终止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法律制度的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担保法律制度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使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瑕疵担保责任与标的物的检验
瑕疵担保责任与标的物的检验(一)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612-614)与质量瑕疵担保(615-619)。
1.权利瑕疵担保规则无变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12)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613)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614)2.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要件第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约定及510、511-1之补充)第二,无免责之特别约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618)(《买卖合同解释》32)《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但若拍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的瑕疵状况,却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竞买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免责声明应归于无效。
案例:山东高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97号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辆进口水陆两栖旅游巴士用于旅游观光,B公司已在合同中明确向A 披露了标的物的瑕疵为在国内无法办理车或船行驶的相关证件及手续、也无法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约定,在接收巴士后,A公司不得再因该巴士存在质量问题或手续不全等为由,要求B公司退货或解除合同。
后A公司因巴士不能办理手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第三,买受人在合理期限提出质量异议(买受人不真正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620)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621-1)疑问:613条规定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负担,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是否构成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免责事由?合同编未采纳买卖合同解释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制定方法)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合同法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和我国《合同法》壹、权利瑕疵担保的根据权利瑕疵担保(Warrantyagainstdefectsoftitle),又称追夺担保、权源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种出售行为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且且任何第三人均不会向买受人就该标的物提出任何权利要求。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和此相应的追夺诉权。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标的物自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买受人因此对出卖人取得担保诉权。
当下,无论是英美法系,仍是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立法均确立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究其原因,主要有俩点:(1)是民法公平价值的要求。
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是民法的精神,尽管民法的各种规定千头万绪,复杂万端,如果要对其做作壹言以蔽之的说明,必定用的着“公平”二字。
舍却公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
公平价值体当下买卖合同中就是要求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当卖方移转的标的物上负担有第三人的权利时,标的物就可能被他人追夺,买方就有丧失对标的物占有的可能,和卖方完全和平的占有对价相比,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正是对此状态回应而产生的壹种法律制度,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获得平衡。
(2)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商品流转的速度越快,产业资本周转的速度也越快,单位时间内产业资本带来的社会财富也就越多。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保障商品迅速流转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于合同法中规定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买方不必过分关注标的物所有权的真实情况,能够自由的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有利于买卖合同的订立,从而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的顺利进行。
二、有关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实践大陆法系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立法源于罗马法,于它们的民法典中多有详细的规定,也比较集中。
如《法国民法典》第6编第4章出卖人的义务(第1624条-第1640条),《德国民法典》第434条至第437条、第439条至第44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第1478条至第1489条均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由于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方式,规定某壹法律制度多是首先给予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予细化。
如《法国民法典》第1676条总括性的规定了追夺担保的主要内容,于买卖当时没有关于担保的约定时出卖人仍然负有义务,担保其卖出物不会全部或壹部受到追夺,或者担保买受人不承受于买卖成立时未予声明的有关该标的物的负担。
总的见来,大陆法系对权利瑕疵担保的基本态度是出卖人负有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且且担保标的物不会被第三人追夺的义务。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壹般均用专门的条文规定了协议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
《德国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买卖双方能够协议免除或限制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出卖人故意隐瞒瑕疵的,协议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572条、《法国民法典》第1627条和第1629条也有类似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进壹步加重了卖方的义务,其第1488条规定,即使有特约免除出卖人的担保责任,如果发生追夺,买受人仍然可要求出卖人返仍支付的价金且偿仍费用,而只有于买卖双方对买受人承担的风险和危害达成合意时,出卖人的这项义务才得以免除。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立法方面采取成文法的形式,但条文概括性较强,数量较少,多用壹俩个条文加以规定,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壹商法典》(1978年版本)就是如此。
这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有关,许多法律规定的细节均是由判例形成的,因此成文的立法就不必规定地很细致。
英美法系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经历了壹个从只承认卖方的默示担保发展认为这种担保包括默示担保及卖方的明示免除担保的过程。
如美国《统壹买卖法》第13条规定卖方负有担保买方安宁的占有标的物而不受第三人干扰的义务。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当下,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壹商法典》的态度有了转变,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例如,《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2条第3款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显示出或者从合同的各方面情况能够推断出壹种意图,即卖方只应转移他或者第三人能够拥有的所有权,则本条的规定适用于该合同。
”《统壹商法典》第2-312条第(2)款规定,买卖双方可协议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只有通过具体明确的语言或因下述实际情况才能改变或取消:买方有理由知道,卖方对所卖之货且未主张所有权,或者卖方意图只是出卖他或第三者拥有的部分权利或所有权。
此外,英美法系的立法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上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对每壹具体的权利瑕疵规定具体的救济方式不同,而是另外以别的条文规定比照违约的情形承担责任。
美国《统壹商法典》第2-607条和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53条即是例证。
于国际立法方面,影响较大的普遍性国际合同公约当属《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它较多的吸收了美国《统壹商法典》的规定,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方面也和《统壹商法典》相类似。
其特点是于《公约》第42条详细规定了卖方对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均未做的工作。
可是,《公约》第41条规定值得考虑。
它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而“要求”(claim)能够是有正当权利的要求也能够是没有正当权利的要求,规定卖方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均负担保义务,有加重卖方责任之嫌。
三、《合同法》立法分析及立法建议《合同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4条,即第132条、第150条至第152条,初步建立了我国合同法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但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相比要粗陋的多,且且仍存于诸多不足之处。
1、“有权处分”的含义不明。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但何谓“有权处分”,合同法中没有壹个明确的定义。
按照成文法的立法习惯,每当于立法中规定壹个从未使用过的概念的时候,应对其内涵加以界定,合同法没有对之下定义实于是壹个遗憾。
有的学者认为,有权处分包括:(1)以法律规定非所有人的处分权。
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9条规定,企业能够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运营管理的固定资产。
(2)依约定非所有人享有的处分权。
如当事人能够约定,当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享有处分权。
《意大利民法典》对此问题于“他人之物的买卖”中做了规定。
其第1478条规定,如果缔结契约之时出卖人不享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是否对其出卖的标的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法律未予明确。
《法国民法典》则只规定了标的物被追夺时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也没有涉及卖方是否必须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问题。
此外,对于卖方是否能够出售其只享有部分权利的货物《合同法》也未予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逆向推理,出卖人不能出售其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处分的货物。
而纵观各国立法,壹般均允许“部分权利”的货物的买卖。
如《日本民法典》第563条、美国《统壹商法典》第2-31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480条等的规定。
2、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的问题。
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有俩种观点,狭义的观点(英美法系的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壹般不称财产为物品,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和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
主要理由是:(1)我国就"实物"外的财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买卖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
(2)其他财产权问题有特殊性,壹时难以作具体规定。
广义的观点(大陆法系的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
笔者认为广义说比较恰当。
买卖合同具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性质,无论标的物是物仍是权利,这为对买卖合同做统壹规定提供了可能。
而且,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立法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立法做出原则性规定作概括性调整。
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虽然对财产权利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可是对财产权利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且未涉及。
然而,应当指出,买卖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和财产权利转让的单行法中的规定是壹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俩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单行法中财产权利转让的规定。
3、有关违反权利瑕疵担保的后果不甚明确。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是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出卖人的具体担保责任如何,《合同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第173条规定,出卖人不履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时,买受人能够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权利。
由此见来,于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时,买受人依据《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比较符合立法者的原意。
另壹个问题是,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买受人由此而支出的正常费用和诉讼费用是否属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各国于实践中壹般认为这项费用应由出卖人承担。
《法国民法典》第1630条规定,“买受人有关请求履行担保义务之诉所引起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所支付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请求。
美国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第三人胜诉,买方则能够从卖方那里补回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失去货物价值的损失。
《合同法》违约责任中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而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壹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赔偿是否包括卖方因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呢?我国学者们对此问题基本上未作探讨。
司法实践中也鲜见有关此问题的报道。
笔者认为,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出卖人负有担保其交付买方的标的物不受任何第三人干扰的义务,当第三人向买方主张标的物的权利时,买方进行私人救济或诉讼是其维护自己对标的物的权利的必然结果。
而此时卖方已经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因此由卖方承担买方支出的正常费用和诉讼费用是适当的。
这样做的理由是,如果标的物此时仍于卖方手中,支出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的将是卖方。
根据公平原则,卖方应对其不合理的转移有权利瑕疵的标的物于买方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4、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问题规定的不严谨。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内容比较概括,类似于英美法的立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