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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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对照
摘要: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五、总结
正文: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内容。

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它整合了原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登记的程序、登记簿的管理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完善,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保护。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和完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完善,使得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目的是调整人民之间的民
事关系。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保障人民权利及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民法典规定了很多重要的内容,其中最基础的就是对于人格权的
确立。

人格权是人的生命、身体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人类最基本
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为
人民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民法典还对于财产权的调整作出了详细规定。

财产权是人民拥有、支配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也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民法典
规定了财产权的主体、范围和保护方式,为人民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
的法律支撑。

此外,民法典还涉及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合同法中,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和违约
等内容。

在担保法中,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形式、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的效力等内容。

在物权法中,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动产的
权利和保护、合法占有和保护等内容。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各种规定的实施,需要每个公民都遵守和执行。

同时,作为
普通公民,应该更加重视法律意识的培养,增强法律观念的自觉性和
主动性,自觉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概述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

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

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

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

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气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

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

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

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01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

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一、重点法条: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

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

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新变化作者:***来源:《上海人大月刊》2020年第08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内容涵盖了原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与原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相比,民法典“物权编”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中新增了1条全新的内容,对5个条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其他條文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

新增了公共收益的规定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原物权法并未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只是规定: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践中,小区一般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公共收入,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小区地面公共道路的停车收入、小区公共部位的广告收入、快递箱的租金收入、屋顶的通讯基站租金收入等等。

过去由于立法没有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侵吞小区公共收益的情况比比皆是。

有些规模比较大的小区,每年的地面停车收入高达数百万元,都被物业公司获取,业主投诉无门,维权无路,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这次民法典在立法上对公共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无权侵占。

其次,立法也允许管理单位扣除合理的成本。

因为公共收入的取得必然伴随着相应的管理服务及成本支出,而这些服务内容一般并不包含在常规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内,要求管理单位在无权获得收入的情况下额外支出管理成本,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比较

《物权法》与《担保法》有关抵押权内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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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7期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I n r Mo g l ce c c n lg & E o o y n e n oi S in e Te h o o y a cnm
No. 7,t e 1 t S U2 1 h 47 h iS f Se 2 07 p. 0
1. 抵 押 权 内 容 设 计 更 加 合 理 1
权 法 》 样 的 “ 金 ” 法 中详 细 规 定 。 这 寸 之
1. 2 抵 押 物 范 围 更 加 宽 广
1 2 1 增 加 了 抵 押 物 的 种 类 。 《 权 法 》 要 增 加 .. 物 主 了 以 下 三 类 : 以 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① 拍 公 的荒地 等 土地承 包 经 营 权 ; 生 产 设 备 、 材 料 、 ② 原 半 成 品 、 品 ; 正 在 建 造 的建筑 物 、 舶 、 空 器 等 。 产 ③ 船 航 除 了 上 述 ① 为 了 解 决 承 包 开 发 荒 地 的 资 金 短 缺 问 题 , 励 承 包 开 发 “ 荒 地 ” 外 , ② 、 项 在 经 济 鼓 四 之 第 ③ 活 动 中的应 用更 为广 阔 , 别 是类 似② 的浮 动抵 押 , 特 为企业 融 资提供 了更 为广 阔的空 间 。 1 2. . 2 深入 贯 彻 了“ 不 禁 止 即为 允 许 ” 理念 。 法 的 《 权 法 》 1 0条 规 定 了 只 要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物 第 8 行 止 的 ,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有 权 处 分 的 财 产 均 可 以 抵 债 押 。 这 同 《 保 法 》 3 条 中 规 定 的 “ 法 可 以 抵 押 担 第 4 依 的 其 他 财 产 ” 比 , 然 仅 是 “ 止 ” “ 许 ” 个 不 相 虽 禁 和 允 两 同的说 法 , 是 含义却 大不 同。《 权法 》 定 的“ 但 物 规 法 律 、 政 法 规 未 禁 止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 现 了 “ 不 行 体 法 禁 止 即 为 允 许 ” 一 朴 素 的 法 学 理 念 , 且 将 禁 止 性 这 并 规 定 限 于 “ 律 、 政 法 规 ” 范 畴 , 效 避 免 了 对 法 行 的 有 “ 法 ” “ ” 扩大解 释 。 依 中 法 做 1. 抵 押 权 内 容 更 加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3 1 3. 将 “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情 形 ” 为 抵 押 权 实 . 1 发 作 现 的 条 件 之 一 。《 权 法 》 1 7 条 规 定 : 为 担 保 债 物 第 9 “ 务 的履行 , 务人 或者 第三人 不 转移 财产 的 占有 , 债 将 该 财 产 抵 押 给 债 权 人 的 , 务 人 不 履 行 到 期 债 务 或 债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这几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的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

而“宪法相关法”是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法律,其相关法有:宪法修正案、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

民商法: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

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系列法律。

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

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

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DOC)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继承法(DOC)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考点】民事法律关系【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 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答案】C(一)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二)客体: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物权:物、权利知识产权:智力成果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三)内容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单选】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考点】物权请求权【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见明天的—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一、这个体系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由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组成。

①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就会被修改或废止。

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②民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中华人民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海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哪些《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

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你好,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

财产法相关法规财产法是指规范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财产法相关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典、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规旨在保障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就这些法规进行探讨。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基本法规。

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明确了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财产权益的保护责任,要求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宪法的确立为其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财产法的基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民法典对财产权益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财产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保护范围等。

民法典强调了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禁止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规定了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捐赠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安排提供了依据。

三、物权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的核心法律,主要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取得、转让、限制和保护等。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生产和劳动等。

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转让和限制,包括合同约定、法定转让和法定限制等。

物权法为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也是保护财产权益的重要法规。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要素,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对财产交易、租赁、借贷等方面的合同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为财产交易提供了保障。

五、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主要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效力和责任等。

担保法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和善意原则等。

担保法还规定了财产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信用担保等。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P178-179)1、宪法(组织法、立法法)2、行政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3、民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4、刑法(刑法)5、经济法(竞争法、监管法、宏观调控法)6、程序法(三诉讼法、仲裁法)7、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2、法律制定的特点(1)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制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2)国家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3)是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

3、法律制定的阶段(1)立法程序的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2)完善阶段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三)法律遵守1、守法的定义是指社会主体严格的遵守国家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依法办事即指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2、守法的特征(1)主体的普遍性(2)内容的全面性(3)自觉性3、违法违法是指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的构成条件有:(1)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四类:(1)刑事违法(2)民事违法(3)行政违法(4)违宪行为(三)法律执行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此意义上使用)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重大变化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16日稿)已发布,共计1260条,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同时,民法典的正式上线,也对我们法考的备考产生了比较重大的影响。

整个民法部分的实质性改动都比较多,最近大家对于合同部分的梳理需求比较高,那么今天就带大家来看看合同法部分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变化以及内容吧!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

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

内容这么多怎么办?不要慌,我来帮你们整理一波重点。

一、民法典合同编-几个重要的实质性修改1、合同的载体发生质的飞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将逐步取代传统的书面纸质合同,合同的载体发生了质的飞跃,交易将更加高效、便捷,体现了网络时代的特征。

2、完善向第三人履行债权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本条新增规定第三人所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加大了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维护了交易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

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

物权法与担保法对比表格版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协议、运送协议、加工承揽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协议,合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反复登记;
(三)超过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8、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致: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送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0、明确了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担保法》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公司之间留置的除外。
21.明确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担保法未有明确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送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要点

第一章共21节,涉及2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约占60分左右。

其中主干内容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安全条例》《质量条例》,它们是建设工程中最主要的法律法规。

难点是《民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因为它们涉及的名词概念、易混淆概念较多,分别约占5分左右,剩下的基本属于次要的,分别约占2分左右。

第二章《合同法》《担保法》涉及的名词概念、易混淆概念较多。

很多考友没有基础就很难看懂,因此失分较多。

需要认真听老师讲解,约占30分。

第三章涉及两个主要法律《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两个次要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需要认真对待。

约占10分。

11.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 )处以罚款。

A.对施工单位 B.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C.对建设单位 D.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12.有关总包分包的责任承担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13.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 )、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A.成本 B.概算C.预算 D.投资14.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

A.直接要求设计单位改Jt B.自行改正C.直接要求施工单位改 D.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15.在评标时,( )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A.评标程序 B.评标时间C.评标标准D.评标方法建筑法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过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物权法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29】注意:两种特殊情况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8】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9】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17】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民法典与担保法

民法典与担保法

民法典与担保法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将得到更加规范和完善。

其中,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典与担保法的关系展开探讨,并分析其对我国法律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民法典与担保法的关系民法典是我国法律的基础性法律,涵盖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多个分册。

而担保法则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专门规定了担保关系的设立、效力以及解除等内容。

可以说,民法典是一个总则性的法律,而担保法则则是其中的一个具体法。

民法典通过总则性规定,为担保法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框架,明确了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同时,担保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也需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与民法典中其他分册的规定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因此,民法典和担保法之间存在一种依存关系,相互交织、相互贯通。

二、担保法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1. 推动法律规范化担保法的颁布实施,将担保关系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规范化,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障。

这对于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担保法的制定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和完善化的进程,使得我国法律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

2. 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担保法明确了担保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权来实现其债权,担保人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务的风险和责任。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3.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担保法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担保是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担保可以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减少投资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

担保法的颁布使得担保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展望与建议随着民法典与担保法的实施,我国法律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民法典概念

民法典概念

民法典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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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

(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一一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87】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

(选择+追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200】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意:专有面积+人数规则一一表决通过比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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