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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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
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
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
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
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
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
(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
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