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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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
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
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
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美元,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450万美元,不合法。
(或者,根据规定,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甲公司拟定的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超过了最高限额,不合法。
(2)甲公司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于出资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并非自己所有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
(3)甲公司出资期限不合法。
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在本题中,投资计划拟定甲公司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不合法。
2、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
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
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请问: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丁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乙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由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
甲公司在2003年3月知道乙公司的欺诈事实,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后,甲公司不能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
(2)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丁分公司未取得丙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丁分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丁分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由5家国有企业联合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
2002年3月,公司净资产额8000万元,公司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1)天山公司曾于2001年8月成功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1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
(2)天山公司现有董事7名,2003年3月10日,董事长提议,趁全体董事15日均无外出任务,召开临时董事会。
15日全体董事如期到会,董事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公司增资方案”,两个方案的主要内容分别为:本年度计划再次发行1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会后将上述两个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
(3)4月10日,公司股东会在其召开的定期会议上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增资方案”,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为:3家股东赞成增资,这3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5840万元;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这2家股东的出资总和为4160万元。
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4)4月20日,公司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公司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5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时实际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2)天山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天山公司对王某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天山公司的“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在本题中,该公司累计债券总额将达到30000万元(1000+2000,未超过公司净资产8000万元的40%。
(2)天山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题中,天山公司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进行表决时,3家赞成增资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仅为58.40%,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3)对于经理王某擅自将公司资金5万元借给其亲属开办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将公司自己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