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措、安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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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措、安措管理制度

第一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原则:

1、贯彻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其他专业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项目必须按周期完成。

2、在检修、运行和其他生产工作中为防止人身事故,保证人身安全必须采取的措施。

3、重大设备缺陷,重大事故隐患的限期消除,保证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项目。

4、为提高生产人员安全技术素质和设备健康水平而提出的计划项目。

5、为防止生产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和车辆交通事故而必须完成的改进措施。

6、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中涉及到的项目所编制的计划。

7、其他需要列入反措计划的项目。

第二条反事故措施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1、各生产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负责人和技术员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对其设备进行一次巡视,掌握设备主要缺陷和薄弱环节,确定下年度反措项目并着手编制计划,于8月初将计划报生产技术处。

2、需要列入大修、技改工程的较大反措项目应将所需费用,设备材料计划以及必要性均详细列入计划内。

3、根据各生产单位报的下年度反措计划由局生产汇总,8月20日前提交总工,由总工主持审核会,并由安监、生产及有关人员参加,将核定的反措项目由生产技术处负责编制。于9月10日前报内蒙古电力公司生产部。

第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下达和实施

1、每年1月15日前由局生产技术处将集团公司批准的反措项目进行分解,将分解后的计划提交总工再次审批,审批后的计划由生产技术处整理下发到各生产单位。

2 、各生产单位根据批准的反措计划项目编制预算于3月15日前报生产技术处审核。安全监察处负责项目监督,生产技术处负责费用及项目的完成。

3 、各生产单位应将每年的反措计划分解,做到三落实(即落实费用、落实项目到人、落实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

4 、对于不需立项的反措可在日常生产维护工作中由各生产单位主抓实施。

第四条反措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和总结

1、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完成反措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应将本月完成的反措计划项目列入月生产计划中,在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应检查反措完成的情况。

2、由局总工组织有安监、生产参加的反措计划完成情况检查小组对反措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应每年七月、十二月分两次进行。

3、生产技术处主管反措人员应随时下生产单位了解反措的完成

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

4、各生产单位每年12月15日前将反措完成情况以书面总结报生产技术处、安全监察处。包括项目、内容、完成时间、数量、详细名称、地址、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安措计划编制内容

安措计划是有目的、有计划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人身安全健康,防止频发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安措计划主要包括尘、毒、噪声、高温治理,安全防护技术,改善劳动环境,安全教育等四个方面,属于更改业扩等新建工程所需具备的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安措项目,应按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的要求配套进行

1、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安全规定、指令和标准引起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改造,防护及保安装置的调整;安全标志的变更、完善、补充所需项目。

2、有关安全通报、简报中介绍的事故教训,联系本单位实际必须改进的安全设施和操作工艺的项目。

3、实现作业粉尘、毒、噪音、防暑降温治理规划中列入的年度计划项目。

4、安全检查中发现较大的隐患,需列入计划项目。

5、为防止人身频发事故或重大人身事故的发生需要进行的工程项目。

6、职工在确保人身安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提出的革新、创造、

合理化建设,经鉴定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7、有关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科研和试验项目。

8、为实现安全监察手段现代化,安全工器具和安全管理现代化,而需配备的设备器具项目。

9、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

第六条安措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1、安措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分级负责。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公司下达的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处负责本单位安措计划及上级下达安措计划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各生产单位每年年底将下年度的计划报安全监察处,经汇总报局总工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3、安措计划应分两个层次,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直接主管审批的项目及费用和本局主管的项目及费用两种。

4、每年1月15日前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安措计划下达各有关生产单位。

5、各生产单位每季初在二日前将安措计划完成情况书面报安全监察处,经汇总在五日前报公司安监部。

6 、安全监察处不定期的对各生产所对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安措计划所需经费

1、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安措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2、凡不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计划项目,按成本允许开支的范围,由本局成本费用中列支,具体计划项目由安全监察处提出。

3、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分三部分:

①凡局批准的安措计划费用由安全监察处支配。

②凡属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计划项目,费用由更改费用中提取支付。

③凡不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计划项目,费用由局成本提取的支付。

4、以上计划项目,费用经批准后由局安全监察处控制使用。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局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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