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侦案件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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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二〇〇X年X月X日
(加盖印章)
商丘市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10〕 号
经对
涉嫌 , 决定由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公安局
管
辖。
二一0年五月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 商公指商〔2010〕×号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 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号:
报
姓名
案
人
单位
性
年
别
龄
电话
住址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承办人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领导批示: 处理结果: 接警单位 接警人员
接警地点 接警时间
(三)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时的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 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 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 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 施。
•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 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 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 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四、立案审查的期限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 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 、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 十日。
二、移交案件立案审查内容
•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 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 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 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 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 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 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 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 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办理经侦案件程序
提纲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 第二专题:立案审查; • 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主要内容: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 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 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 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 备查。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 制作《询问笔录》; • 接受证据; •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现场处置
填报单位 (公章)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 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 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 (一)立案 • (二)不予立案 • (三)移送管辖 • (四)撤销案件
• (一)立案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
•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 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 《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案件来源
简要案情
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为了便于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等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根据贵院《关于规范审查
逮捕案件指定管辖程序的通知》(豫检文侦监[2007]18号)的规定,现将我厅指定 管辖的情况通报贵院,并商请贵院对该案做出审查逮捕等事项由××市检察机关管 辖的决定。必要时可请××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对办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
对于有控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 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 ①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 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 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 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 (三)移交管辖
• (四)撤销案件
1、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 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 重新立案侦查。
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 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 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 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指定管辖。
省厅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市局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县(分)局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
一、案件来源 二、简要案情 三、呈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三日内作出立案 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③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 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 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 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 》送达人民检察院。
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 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 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 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 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 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特具此函,望贵院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附:《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商公指[×]×号)(共壹页)。
×××年××月××日
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 、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 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
• ③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 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 《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 相应案卷材料。
• ①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 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 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 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律师会见的程序
• 《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 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 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 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 ,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 《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 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 法机关。
• (二)不予立案
第二专题:立案审查
一、一般案件审查内容; 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审查内容 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四、审查的期限; 五、审查后的处理。
一、一般案件立案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犯罪事实; (二)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三)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 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各侦查部门之 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 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确 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 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
(加盖印章)
商丘市公安局 指定管辖决定书
商公指字〔2010〕 号
经对
涉嫌 , 决定由
公安局和
公安局
争议的
案件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公安局
管
辖。
二一0年五月五日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商请指定管辖的函 商公指商〔2010〕×号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公安局向我局报来《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呈请我局 指定由××公安局管辖××涉嫌罪案件。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号:
报
姓名
案
人
单位
性
年
别
龄
电话
住址 案件来源
移送单位
承办人
电话
报案内容(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领导批示: 处理结果: 接警单位 接警人员
接警地点 接警时间
(三)无法确定案件性质时的处理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 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 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 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 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 施。
•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 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 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 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四、立案审查的期限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 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 、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 十日。
二、移交案件立案审查内容
•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 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 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规定: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 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 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 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 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 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 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
办理经侦案件程序
提纲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 第二专题:立案审查; • 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
第一专题:接受案件
主要内容: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二)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的处理
(一)接受案件的法律依据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 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 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 《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 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 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 备查。
(二)接受案件的程序
• 制作《询问笔录》; • 接受证据; •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 现场处置
填报单位 (公章)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 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 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 (一)立案 • (二)不予立案 • (三)移送管辖 • (四)撤销案件
• (一)立案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
•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 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 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 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 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 《刑诉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 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 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案件来源
简要案情
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为了便于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等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根据贵院《关于规范审查
逮捕案件指定管辖程序的通知》(豫检文侦监[2007]18号)的规定,现将我厅指定 管辖的情况通报贵院,并商请贵院对该案做出审查逮捕等事项由××市检察机关管 辖的决定。必要时可请××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对办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 。
对于有控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 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 ①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 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 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 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 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 (三)移交管辖
• (四)撤销案件
1、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 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2、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 重新立案侦查。
第三专题: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
• 一、聘请律师的主体; •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 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 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指定管辖。
省厅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市局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县(分)局领导批示
法律审核意见
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
一、案件来源 二、简要案情 三、呈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三日内作出立案 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③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 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 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 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 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 》送达人民检察院。
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 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 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 ,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 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 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 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 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特具此函,望贵院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
联系电话
附:《商丘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商公指[×]×号)(共壹页)。
×××年××月××日
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 、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 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
• ③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 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 《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 相应案卷材料。
• ①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 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 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 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 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律师会见的程序
• 《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 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 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 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 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 ,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 《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 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 法机关。
• (二)不予立案
第二专题:立案审查
一、一般案件审查内容; 二、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审查内容 三、立案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四、审查的期限; 五、审查后的处理。
一、一般案件立案审查内容
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犯罪事实; (二)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三)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 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各侦查部门之 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 发,通过协商,妥善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协调或者确 定管辖。各侦查部门和技术等部门,对办案单位提出的协助、配合请求,要主动、积极办 理。要做到分工不分家,正确处理管辖分工与相互配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