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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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酒政发[2008]82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27
【实施日期】2008.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08〕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酒泉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广场、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办公楼群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区公厕的规划和设置标准
第五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
行编制。
第七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
(二)主次干道两侧;
(三)住宅小区及车站、展览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设计和建造公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独立式公厕与其它建筑物的间距应在5米左右。
(二)公厕入口处及其附近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公共建筑内设置公厕的,应当有明显的导向牌;独立式和附建筑式公厕周围应当绿化、美化。
(三)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和金融经营交易场所内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为10-30平方米;其它场所每座公厕的建筑面积:市区为60-100平方米,县属镇为30-50平方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建设和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