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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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8/00/00【颁发文号】宁房改﹝2008﹞第6号【失效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统一建设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中统建区直单位职工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厅、局、委、办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在银直属事业单位统一建设的职工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建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二)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原则;

(三)“内循环”原则;

(四)集中统一原则;

(五)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统建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统建住房建设实行“五个统一”:

(一)统一规划管理。统一按照自治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批准实施,下达建设计划。(二)统一优惠政策。统一享受自治区有关统建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三)统一核定价格。统建住房价格,由建设厅会同物价局按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统一核定。(四)统一销售对象。统建住房销售对象严格限定在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

(五)统一建设标准。住宅建设标准,统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户型面积70—144平方米。

第六条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小区内医疗、教育、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自治区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七条统建住房由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具体负责建设,保证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八条统建住房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

第九条统建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职工购房预付款等方式筹集。

第三章供应对象及标准

第十条统建住房供应对象为自治区财政拨款的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

第十一条统建住房实行“一房两价”,每个区直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第十二条享受统建住房优惠价格的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宁政〔1999〕120号文件规定: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含25年以上工龄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

第十三条无房户(指没有参加房改购房、没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职工家庭)和住房面积不达标户(指房改优惠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可以享受统建住房优惠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未参加房改购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二)已参加房改购房,享受房改面积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干部职工,差额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三)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达标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的干部职工,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第十四条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干部职工家庭,退出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后,可优先购买统建住房。

第四章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统建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物价局依据实际建设成本核定。具体项目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宁价费〔2004〕130号)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统建住房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治区物价局依法对统建住房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统建住房实行按比例配售。具体配售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住房建设数

量、各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程度和需求情况提出并实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购房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申请购房干部职工的住房困难程度、职务、工龄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顺序进行轮候。对确定的购房对象单位要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提交审核、审批。第十九条干部职工申请购买统建住房,首先由申请购房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初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确定购房对象后,将购房人员名单盖单位印章报送建设厅房改办。

第二十条对各单位确定的购房对象,由建设厅房改办发放《职工购买区直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职工如实填写后,将《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交本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离退休职工到原工作单位审核盖章),再提交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厅房改办依据所管理的区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对职工购房资格及享受优惠面积严格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并将《申请审核表》送交统建住房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统建住房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建设厅房改办签署意见的《申请审核表》,向持有《申请审核表》的干部职工家庭销售住房。

第二十三条经过批准的购买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只适用于本人,转借、转让、涂改无效。

第六章售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统建住房后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需要出让的,由建设单位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按规定另行配售;五年后出让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受让方应当是经过审查核准的区直单位干部职工。出让统建住房的人员,不得再次购买统建住房。

第二十五条统建住房产权登记由建设单位负责,《房屋产权证》由建设单位分户办理,集中保管。

第二十六条办理统建住房产权登记,必须持有经建设厅房改办签署意见的《职工购买区直统建住房申请审核表》。没有《申请审核表》的,银川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职工所购统建住房中有优惠面积部分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统建住房小区应由建设单位选择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经区物价局统一审核批准。小区内和临街面的营业用房应限定经营的范围和行业,不得开设影响小区居住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营业场所。

第七章周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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