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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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案例分析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
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
年的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
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
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
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
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
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
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
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
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
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
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
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
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
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
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
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
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
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
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
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
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
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
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
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
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
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