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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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HAF601/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2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HAD系列约70个导则
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
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HAD101/06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12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
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
HAD102/01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
HAB·J0086—2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
HAB·J0086—4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
HAB·J0086—5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
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
1、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
主要内容包括:
a)适用范围:核动力厂
HAF001/0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HAF001/0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
HAF002/01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HAF603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制订过程中
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
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
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
HAD102/02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
HAD102/07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13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
对应于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
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
HAD103/02核电厂调试程序
HAD103/06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8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二○○七年六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
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
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
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
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
HAD003/01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6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3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
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
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编号为:HAF·J HAB等。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
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
HAF 0xx/yy/zz——通用系列
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
核动力厂系列: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研究堆系列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HAF00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
通用系列:
HAF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可证: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
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
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
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
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
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
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
如:
HAF·J00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
HAF·J0002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
HAF·J0007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
HAF·J0043核事件分级手册
HAF·J0045质量保证分级手册
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HAF·J0080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
HAB·J0086—1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
HAF00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
HAF0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
HAF001/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
其他反应堆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
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
b)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源自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
c)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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