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污坑塘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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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污坑塘排查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X市环境保护局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X政环函〔X〕30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任务
本次专项整治的纳污坑塘是指: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污染物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式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以下简称“纳污坑塘”)。
主要包括一是排水量较大或污然物浓度较高的化工企业;二是涉及排放重金属的企业;三是淀粉企业;四是涉及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农业、畜禽养殖用水企业;五是城乡结合部及偏远农村排查;六是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整治标准
凡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纳污坑塘,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存有有害污染物的纳污坑塘,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恢复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异味)超标1倍(按照功能区划类别执行相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且对敏感区域产生影响的纳污坑塘,要上报县政府,同时,由县环保局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对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水质要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
超标1倍以下的,各镇办要对其实施治理,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时间安排
本次整治自X年9月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X年9月1日-9月30日):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X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镇办彻底查清辖区内纳污坑塘底数和排污源,建立台帐并登记造册,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对纳入台账的纳污坑塘,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水质进行监测,对超标的纳污坑塘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周边地下水质。
纳污坑塘整治按照“发现-监测-制定整治方案-处置-修复”的程序进行,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X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镇办对辖区内纳污坑塘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于X年11月2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
县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将对各镇办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利用纳污坑塘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县纳污坑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制定纳污坑塘修复方案,按方案要求限期进行修复。
县公安局:建立与环保部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联动机制,参与环境保护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维护纳污坑塘专项整治工作现场秩序,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县监察局:督导相关部门做好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纳污坑塘修复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开挖纳污坑塘破坏土地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并限期恢复地貌。
同时对纳污坑塘周围土壤进行跟踪性监测,确保土壤环境及时得到恢复。
县水务局:负责对自备井进行摸底,摸清其数量及采水量,对涉水企业采水量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取缔违法企业的生产用水自备水井,同时对纳污坑塘周围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性监测。
县农业局:负责督导利用纳污坑塘排放污水的农业、渔业、畜禽养殖等用水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纳污坑塘修复方案,限期予以完成。
县卫计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水安全。
县环保局:负责对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排查出的纳污坑塘中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对水质超标的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地下水。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公安、国土、监察、水务、农业、卫计、环保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污坑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此次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导工作。
各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专人负责办公,全力配合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及时反馈情况。
各镇办要做到排查、监测、整治同步进行,原则上X年10月25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镇办要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有毒及超标1倍以上和敏感区域纳污坑塘要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
(三)加强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纳污坑塘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方案、修复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责任追究。
县环保局要认真组织督导督查,指导各镇办纳污坑塘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及时纠正动员部署迟缓、排查走过场、打击非法排污不力、修复进程缓慢等问题。
县纳污坑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整治完成的纳污坑塘抽查核实;对未按期完成纳污坑塘整治方案制定和公开的镇办,公开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对纳污坑塘整治工作主体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整治进展严重滞后的镇办,依法依纪问责;对利用纳污坑塘、渗井等排放、倾倒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造成重大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同时,建立纳污坑塘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后期监管,防止问题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