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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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扬州市区公交站台发布宣传广告事宜签订本代理服务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发布总量为1个正面,站点名称:(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二、发布时间:具体时间为 2015年 6月 1 日至7月 1日,时间为1个月。

三、甲方提供符合《广告法》的广告内容,乙方制作好样稿后给甲方签订认可后方可制作,广告内容由甲方负责设计和提供,甲方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甲方支付广告发布费总金额为4500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伍圆整)。合同签订画面上刊付清全款 4500 元(人民币大写:肆仟伍圆整)。

五、甲方需更换画面应提前7日通知乙方,并提供符合规格的样稿。

六、验收方式:乙方发布广告后,甲方在5日内对发布情况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间对乙方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发布的广告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七、乙方承担广告画面首次制作安装费,如在合同时期内,甲方需更换广告画面,费用自理(按照滚动类广告每幅300元计算)。

八、合同期内,甲方不受乙方媒体价格调整影响。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发布广告,按新的价格标准进行,并需提前5日与乙方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发布权。

九、如果由于任何天灾,自然因素或公敌行为,火灾、水灾、地震、社会冲突,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行为、政府城管规划部门行为(要求)等原因,使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尽量减小双方损失,双方按广告实际发布的时间结算合同款。

十、如遇政府重大活动,征用广告牌做公益广告宣传之用,则广告发布同期顺延;

十一、广告确认签字样稿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违约责任:为了双方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特制定本合同之特惠条款,同时也为了维护正常的商场行业政策,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执行价格,否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十三、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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