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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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管理规定

根据国食药监稽[2011]34号文及鄂食药监函[2011]75号文的要求,我院承担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供货样品的备案和存放工作,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采购机构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到我院进行报备工作。

2.报备时,应提供如下资料(所有资料应有红章):

2.1企业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2样品清单(附表1);

2.3品种批件;

2.4中标通知书;

2.5质量标准。

3.备案样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数量须满足按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其中1倍量为1个包装,2倍量为另1个包装;

3.2样品包装须与实际供货包装相一致;

3.3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相一致,如首次供货为多批次,留存一个批次样品;

3.4样品应包装完整无破损。

4.样品收检人员应对样品清单和备案样品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及包装情况

等。

5.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附表2),供货企业经办人及收检人员应对备案样品进行封签,封签上应有双方人员签名(供货企业经办人应是法人委托书上的人员)。

6.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7.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8.备案样品应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结束,过期药品按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9.若因工作需要,抽取备案样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

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

供货企业(公章):年月日

附表2:

×食药监基备字第号

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

××××公司(厂):

你公司(厂)的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材料收悉。经我院审核,下列品种(见样品备案清单)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年月日

样品备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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