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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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
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1月
目录
1.适用范围及办事依据 (2)
1.1适用范围 (2)
1.2办事依据 (2)
2.责任分工 (3)
2.1管理责任 (3)
2.2主体责任 (4)
2.3组织协调 (4)
3.办事流程 (5)
3.1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与技术工作流程 (5)
3.2房屋安全排查流程 (8)
3.3房屋检测鉴定流程 (8)
3.4房屋观察使用流程 (10)
3.5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12)
3.6房屋加固处理流程 (15)
3.7房屋处理使用流程 (17)
3.8房屋停止使用流程 (18)
3.9房屋拆除治理流程 (19)
4.材料清单 (23)
4.1复排查申请材料清单 (23)
4.2(复)检测鉴定申请材料清单 (23)
4.3“观察使用类”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3)
4.4“修缮处理类”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4)
4.5“加固治理类”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4)
4.6“部分拆除处理类”房屋申请信息更新材料清单 (24)
4.7“拆除处理类”房屋申请备案材料清单 (25)
5.材料模板 (26)
5.1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 (26)
5.2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 (27)
5.3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28)
5.4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 (29)
5.4房屋结构安全警示标识牌 (30)
5.6复排查申请表 (31)
5.7检测鉴定申请书 (32)
5.8房屋信息更新申请表 (33)
6.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适用范围及办事依据
1.1适用范围
为规范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鉴定整治工作,保障既有房屋的安全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工作指引。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之安全隐患的鉴定整治工作。

房屋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违法建筑的处置,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2办事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本工作指引所制定依据,包括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本市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文件等。

(2)技术依据。

本工作指引依据的技术标准包括《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1-2017)、《深圳市学校既有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JG 42-2017)、《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SJG 43-201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2.责任分工
2.1管理责任
2.1.1政府管理责任
(1)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职人员,纳入网格管理,对所辖区域内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管理,具体负责:对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及结构安全隐患治理;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规定的委托或授权开展行政执法。

2.1.2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1)主管部门职责
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牵头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统筹、指导和考核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和市场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房屋租赁、财政、公安、安监、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2)区主管部门职责
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开展房屋安全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和危险房屋巡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隐患排查
等具体事务。

2.2主体责任
(1)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或国家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当事人(管理人)非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2)其他部门职责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期限、权属性质等指标信息并实时更新,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登记。

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2.3组织协调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联席会议由住房建设、规划国土、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房屋租赁、财政、安全生产、公安、应急、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城建档案等部门或机构组成。

3.办事流程
3.1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与技术工作流程
3.1.1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流程
如图3.1.1,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管理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图3.1.1 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管理流程图
(1)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房屋结构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

(2)区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

(3)对于统一委托的,各区主管部门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排查机构,移交相关主管
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委托合同。

对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的,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

(4)房屋安全责任人配合排查机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机构将排查结果发送至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若有)和街道办事处。

(5)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隐患排查工作结果得到待整治房屋清单,按照 2.1和2.2节的职责分工,督促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鉴定整治以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并加强本系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管。

如查违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及结构安全隐患治理。

(6)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待整治房屋进行整治。

(7)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房屋安全隐患整治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区主管部门,并汇总至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3.1.2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技术工作流程
如图3.1.2,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技术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区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具体见3.2节。

(2)排查机构按排查结果将房屋分为A、B、C三类,其中B类房屋按照3.4.1节进行治理。

(3)排查机构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将C类房屋再分为C1、C2、C3三类。

其中属于C1类且排查意见为修缮处理、加固处理、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分别按照3.5.1节、3.6节、3.9.1节进行治理;属于C2类的房屋,按照3.3节进行检测鉴定;属于C3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分别根据排查意见按照3.6节、3.8节、3.9.2节进行整治。

(4)鉴定机构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将经检测鉴定的房屋分为A、B、C、D四个等级。

其中需要修缮处理、加固处理的B级房屋分别按照
3.5.2和3.6节进行整治。

(5)属于C、D级危房且检测鉴定意见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处理的房屋分别按照3.4.2节、3.7节、3.8节、3.9.2节进行整治。

图3.1.2 深圳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鉴定整治工作技术流程图
3.2房屋安全排查流程
(1)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区主管部门、其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应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区主管部门牵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

对于统一委托的,各区主管部门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排查机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委托合同。

对于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的,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排查机构进行排查。

(3)相关专业排查机构根据《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SGJ 41-2017)对在使用房屋的结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根据工程资料、场地、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排查细分类,将房屋的排查结果评估为A、B、C三类,并提出详细处理建议及方案,其中C类为存在疑似安全隐患的建筑物。

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将C类房屋再分为C1、C2、C3三类。

其中C1类房屋是指采取修缮、加固或拆除加建部分等措施后可消除安全隐患的房屋;C2类房屋是指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房屋;C3类房屋是指需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4)排查机构出具排查报告给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经排查需后续处理的房屋,由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图3.1.2进行处理。

3.3房屋检测鉴定流程
图3.2 深圳市既有房屋检测鉴定流程图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C2类的房屋,或对损伤处理后仍存在安全隐患且需要详细检测鉴定才能确定具体处理方案的B类房屋,或其它需要检测鉴定的情景。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通知书》,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工作。

(3)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委托检测鉴定专业机构(简称鉴定机构,下同)进行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4)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如有)和街道办事处。

(5)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出具的建议,依据图3.1.2中对应的处理流程对房屋进行处置。

3.4房屋观察使用流程
3.4.1 B类房屋观察使用流程
图3.4.1 B类房屋观察使用流程图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后出具结果为B类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治。

(3)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损伤处理,处理后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排查申请。

(4)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复排查。

(5)若复排查确认损伤未完全处理或者又存在新的损伤,视为未通过。

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按复排查要求对房屋进行损伤处理,直至下一次复排查确认全部损伤已经处理为止,通过复排查。

(6)若复排查已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第2章的责任分工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反馈给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8)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使用房屋。

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检测鉴定,流程参见“3.3房屋检测鉴定流程”。

3.4.2 C、D级危房观察使用流程
图3.4.2 C、D级危险房屋观察使用流程图
该流程适用于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检测鉴定后为C、D级、且鉴定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房。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整治解危期限,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街道办事处在危险房屋及其周边显著位置,以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公示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并将危险房屋信息登记备案。

(3)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整治。

(4)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损伤处理。

(5)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检测鉴定机构编制观察使用方案,确定对房屋进行监测的内容、监测的频次,是否有限制使用范围等要求,并提出应急处理措施等等。

(6)检测鉴定机构对危险房屋进行连续监测,定期解读监测结果,并反馈给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主管部门(若有)和街道办事处。

(7)一旦发现房屋有异常变化,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进入“房屋停止使用”流程。

3.5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3.5.1 C1类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图3.5.1 C1类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C1类且排查意见为“修缮处理及局部拆除”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修缮处理。

(3)房屋安全责任人选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整治工作。

(4)整治工程竣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排查。

(5)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复排查。

(6)若复排查结果依然为C类(C1、C2、C3),视为未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继续对房屋进行整治处理,直至复排查结果通过为止。

(7)若复排查已通过,即房屋可继续使用。

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

(8)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反馈给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3.5.2 B级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图3.5.2 B级房屋修缮处理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检测鉴定后为B级且鉴定意见为“修缮使用”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修缮处理。

(3)房屋安全责任人选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开展修缮治理。

(4)修缮工程竣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第2章对应的责任分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鉴定。

如,若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复鉴定。

(5)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市住建局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自主选择鉴定机构开展复鉴定。

(6)若复鉴定确认修缮处理不全面,视为未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继续对房屋进行修缮处理,直至复鉴定结果通过为止。

(7)若复鉴定已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当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反馈给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3.6房屋加固处理流程
图3.6 房屋加固处理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C1、C3类且排查意见为“加固处理”的房屋,以及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检测鉴定后需加固处理的B、C、D级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或《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处理意见和治理期限,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对于C、D级危房,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及其周边显著位置,以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
识等方式公示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

(3)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

(4)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房屋加固改造方案设计。

(5)房屋安全责任人和鉴定机构进行加固适修性评估,从技术、经济等方面对比加固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

(6)若加固设计不经济,应进入停止使用或拆除处理流程。

(7)若加固设计较经济,房屋安全责任人和施工单位签订加固合同。

(8)施工单位进行加固施工。

(9)加固工程竣工后,对于C1或C3类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排查,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主管部门统一委托或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单独委托排查机构进行复排查;
对于危房,房屋安全责任人根据第2章对应的责任分工,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鉴定。

如,若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复鉴定。

(10)排查或检测鉴定机构对加固后的房屋开展复排查或复鉴定。

(11)若复排查或复鉴定未完全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继续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直至复排查或复鉴定结果通过为止。

(12)当复排查或复鉴定通过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并反馈给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

3.7房屋处理使用流程
图3.7 危房处理使用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检测鉴定后为C、D级且鉴定意见为“处理使用”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治理解危期限,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街道办事处在危险房屋及其周边显著位置,以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公示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

(3)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

(4)房屋安全责任人选取有资质的施工机构开展治理。

(5)工程竣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鉴定。

(6)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组织鉴定机构对治理后的房屋开展复鉴定。

(7)若复鉴定确认未完全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继续对房屋进行治理,直至复鉴定结果通过为止。

(8)若复鉴定已通过,房屋安全责任人当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反馈给区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更新,确认解危。

3.8房屋停止使用流程
图3.8 房屋停止使用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C3类、且排查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经检测鉴定后为C、D级且鉴定意见为“停止使用”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搬迁,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街道办事处在危险房屋及其周边显著位置,以张贴告示、设立警示标识等方式公示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

(3)街道办事处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清空,若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文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系统公共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清空。

(4)房屋停用后,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居住使用。

(5)督促解危期间,危险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出现房屋倒塌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主管部门应紧急疏散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示区域,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6)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将该房屋纳入日常巡查范围,进行常态化监管,并随时将该房屋的最新情况反馈给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9房屋拆除治理流程
3.9.1 C1类房屋部分拆除处理流程
图3.9.1 C1类房屋部分拆除处理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经排查机构排查后出具结果为C1类且排查意见为“部分拆除处理”的房屋。

(1)街道办事处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治理告知书》,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若有)。

(2)相关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第2章责任分工督促对应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治理。

(3)房屋安全责任人选取合适的施工企业开展拆除治理。

(4)竣工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向相应的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排查。

(5)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排查机构对部分拆除后的房屋开展复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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