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化学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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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装卸运输和报废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装卸、运输和报废处理工作的部门的各管理环节,必须制定本部门管理危险品的制度并实施,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供销部负责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擅自经营。并对有期限限制的许可证负责办理延期手续。
六、做为原材料、化学试剂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供销部负责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购买许可证等手续;使用单位提出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供销部采购;购买、使用、储存等情况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及经营场所;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生产、经营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明;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八、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供销部随产品向客户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在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供销部外购危险化学品向厂家索取一书一签。
九、公司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应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十、公司应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公司应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十二、公司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三、公司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生产和使用
十四、公司应根据工艺设计方案及生产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十五、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十六、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使用放射性物质,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如密闭隔离操作等,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必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十七、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十八、易燃易爆、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余压不低于50k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十九、易燃、易爆容器设备检修,要按安全检修和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刷洗机械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第四章储存和保管
二十、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熟悉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担任。
二十二、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为公司重点防护部位,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二十四、库房一般管理规定:
(一)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二)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
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0℃。
(三)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四)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五)危险品必须分类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灭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能同室或同堆存放,严格控制储存数量和堆存方式,库内要有一定的安全通道。
(六)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仓库周围必须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要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
(七)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八)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九)危险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担任。
第五章出入库管理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二十六、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二十七、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质量检验部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二十八、库房管理人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一)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二)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二十九、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三十、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