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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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

通知

保监发〔2010〕5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我会制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工作,加强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编制、复核、使用的管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是财产保险公司和分入非寿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以及评估工作的记录(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准备金评估包括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与财务报告中的准备金评估。

第三条工作底稿包括保险公司在整个准备金评估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评估模型、形成的评估结论和报告等,要做到数据真实、格式规范、链接清晰、标识统一、结论明确。

第四条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过程中,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章编制原则

第五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真实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涉及内容要确保资料和数据来源可靠、取数逻辑合理并且一致、措辞严谨、材料翔实。工作底稿应充分披露所使用数据可信度信息。

第七条完整性原则是指工作底稿应包括准备金评估涉及的各项必要信息,相关信息应涵盖公司经营的全部保险业务。工作底稿应满足具有同类业务评估经验的第三方精算师对准备金是否充分、适当做出基本判断的需要,并且能够作为第三方精算师独立对准备金进行重新评估的基础。

第八条及时性原则是指在准备金评估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和整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底稿内容

第九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基础数据,包括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数据

1、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清单。包括已决赔款清单、未决逐案估损清单等。

2、基础数据校验资料。包括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校验结果等。

3、财务数据。包括保费、赔款、费用等信息。

4、对准备金评估可能造成实质影响的其它数据,如大额赔案信息和巨灾信息等。

(二)各项数据来源

评估涉及各项数据的来源和计算方法。

(三)准备金评估流量三角形

(四)准备金评估模型

(五)评估假设、参数的选取和依据

(六)边际的测算过程与结果

(七)准备金评估报告

(八)精算意见

(九)评估结果的汇报流程和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意见

第十条再保险公司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第四章编制与复核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编制频率为每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编制工作底稿时,保险公司应确保工作底稿完整、清晰、公正,尽量减少底稿被误用、曲解和滥用的风险。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第十四条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钩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作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署名。各复核人如发现编制的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应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修正,并作好处理记录。

第五章使用、管理与保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的整理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第十七条工作底稿应采取电子或纸质文档形式留存并备份。其中对评估结果有关键意义并能够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的部分应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对于为评估工作提供支持的数据和资料可以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电子文档形式包括数据库文件)。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对任何一次评估的工作底稿保存5年以上,其中年度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应保存10年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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