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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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贯彻省交通厅和项目办廉政建设的精神,---高速公路----高驻办与---标项目部签署廉政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实行标准化建设管理,实现“优质高效,规范标准,求精创新,安全环保,廉洁和谐”项目建设总体目标,保证安全有效的使用建设资金,发挥更大社会效益,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高驻办(下称甲方)与---标项目部(下称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范要求。

(二)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开展工程建设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单位电话,监督检查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工程施工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管理部和项目办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对监理工作的廉政要求:

(一)甲方监理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证券和礼物,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费用。

(二)甲方监理人员不得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从事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甲方监理人员不得安排亲友及子女在乙方工作。

(四)甲方监理人员不得推荐分包单位及有关的工程材料给乙方。

(五)甲方任何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无理刁难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向甲方监理人员行贿或增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二)乙方不得报销甲方监理人员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准安排甲方监理人员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准为甲方监理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第四条、违约规定

(一)监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给以清退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项目办及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项目办政监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二份,报项目办政监处一份。

--- 高驻办盖章---标项目部盖章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

2011年2月9日201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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