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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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家庭暴力可以避免

——关于儿童家庭暴力保障的实证性研究报告

概述

就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成因从家长和立法两方面进行分析,结合问卷调查的数据,建立以严格立法,媒体舆论宣传监督为一体的保障系统,以达到维护儿童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暴原因;儿童维权;儿童保障体系

一、写作背景及基本研究方法

儿童家庭暴力是长期存在于我们身边的难题。早在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国已经生效。同年,我国明确提出“儿童优先”原则,并重视保护儿童利益的政府和国家责任。但传统的家庭伦理和家庭自治都认同父母对于子女有适度惩戒权,导致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且合理存在。在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上政府部门、家长、儿自身之间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所以本文尝试通过对儿童家庭暴力保障体系的构建,更好地维护儿童权益。在研究过程中,我首先开展了一项社会调查。这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份,其中有效问卷100份,调查的内容围绕儿童家庭暴力的一系列问题展开,所显示的部分主要数据统计如表1所示。其次,我收集了大量的信息,查阅了许多参考文献,通过筛选整合信息以支撑本文叙述的观点。最后,我在以上准备工作的帮助下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完成了这篇文章。

表一:社会调查主要数据分析

年龄分布10~20岁20~30岁30~40岁40~50岁20% 55% 10% 12% 50~60岁

3%

文化程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

2%5% 5% 10%

大专本科研究生其它13%60% 3% 2%

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关注程度非常关注一般关注不关注35% 47% 18%

你认为解决此问题最应该从哪入手政府家长儿童其他46% 45% 5% 4%

杜绝儿童家暴当下应该加强哪一

方面立法普法执法53% 16%31%

政府应该介入儿童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吗应该不应该无所谓86%4% 10%

你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家庭暴力的作

用大吗非常有用一般没用3% 42% 55%

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普遍吗普遍一般很少72% 27% 1%

你喜欢看暴力影视

作品吗非常爱看一般不喜欢36% 38% 26%

二、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1.法律不够完善导致政府被动执法

据调查显示,只有3%被调查者认为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发挥非常大的作用。42%被调查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作用一般,甚至55%的被调查者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没有用。但另一项调查却显示,86%的被调查者认为在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上政府最应该介入以发挥其效用。仅有4%的被调查者认为政府不应该介入这个问题,另外还有10%的被调查者认为无所谓。由此可见,到目前为止被调查者仍然把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但是政府在处理儿童遭受

家庭暴力问题上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手段,所以导致政府的被动执法。民事部门部门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时采取的是民法上的“不告不理”原则。基本上是在已经发生了家暴事件后且有关人员举报才进行干预,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进行查处。其实政府往往可以在平时就把法律制定完善,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2010年11月出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儿童保护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父母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儿童,处以5万港元以下,5千港元以上的罚款。经过一年的实施,截止2011年11月份,香港虐童案由2010年356起下降至134起。可见,主动执法的效果是非常好的。这就说明不是政府办不到,也不是政府办不好,而是法律制度完不完善的问题。(新闻引自:大公报.hk)

2.家长固有身份的因素

权力是社会控制个人的力量,社会分派父母承担对子女的教化责任。父母按社会对自己要求的标准,甚至高于自己的社会标准来要求子女,父母之于子女就如同社会之于个人。为了完成子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教化过程,国家往往赋予父母以适度惩戒权,这成为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合理借口,是家庭暴力合法化的制度依据(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俗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殊不知他们在对孩子施暴时,已越出了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范围。因为这些因素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些虐童事件时,家长仍强词夺理的说:谁让他是我的孩儿呢!(社会常见现象)

3.暴力宣传常常唤醒沉淀于人类的暴力记忆。

根据调查显示,36%的被调查者喜欢看暴力电影,38%的被调查者对暴力电影持一般的态度,而只有26%的被调查者不喜欢看暴力电影。由此可见,人们内心的深处仍然潜伏着动物的暴力本性。原初社会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就像狼与狼一样。暴力是解决纷争的唯一有效办法。不但如此,暴力还可以控制敌人、暴力可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甚至暴力还可以赢得爱情。原初社会里的暴力就是力量的代名词,存在于人的身体里,无论男人还是女人。暴力的历史告诉人们:暴力可以维护权威,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因而形成了人类不能磨灭的暴力记忆。当我们从影视作品或其他渠道看到“英雄”利用暴力拯救

女人、孩子或人类时心理充满景仰,同时唤起了我们自身的暴力记忆,即用力量可以征服他人。

4.人们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忽视

在“中国知网”自1994年-2012年11月收录的以“家庭暴力”为文章标题检索词的全部9101篇文章中,绝大多数是论述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二次检索标题直接涉及“儿童”、“子女”、“未成年人”的仅998篇,其中将父母对孩子直接实施打骂等行为作为家庭暴力分析的只有25篇。学术界对儿童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研究状况,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整个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忽视。

三、儿童家庭暴力保障性研究

(1).严格立法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所以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刑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介绍,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法里面都设定了虐童罪,这是一个发展趋势。就中国来说,在刑法里面增加虐童罪主要的理由有几方面:第一,为了贯彻履行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参加了很多儿童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落实国际公约,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上是一个义务。

第二,我们注重国家保护儿童,在国内法里面,宪法、相关法里面,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禁止虐待儿童、老人、妇女,有虐待儿童这样一个单独的提法。但是在刑事责任里面,刑法的设置里面,没有分得这么细。从保护儿童角度来说,这个法不光是解决幼儿园的问题,对儿童虐待更多来自于家庭暴力。所以,这个罪可以通过刑法来完成,也有建议我们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中国的反家庭暴力在世界上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反家庭暴力里面涉及到民事法律的保护问题、行政的保护问题,最高的涉及到刑法的保护。反家庭暴力法或者刑法把行为作为单独罪名的话,对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保护儿童是非常有力的。

第三,中国社会修改刑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一是中国经济发展,再一个是中国国民的意识非常强。幼儿教师在拎着儿童耳朵,扔到垃圾桶里或者封嘴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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