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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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打造透明政府已成为我国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信息公开作为重要的制度安排日益得到重视。整体看,我国政府的信息公开仅仅处于初级的实践阶段,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存在着范围狭窄、渠道单一、缺乏规范、成本高昂等诸多问题。因而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和秩序化,需要在加强立法、整合流程、创新体制方面作出更为艰辛的努力与探索。关键词: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委托代理

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扩大和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作为操领中国改革的政府,一方面有通过加快自身改革建设现代政府的内源性希冀:另一方面,受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外在化强制,要求我国必须加快政府改革、创新和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取向就是增强政府透明度,建设透明政府。本文旨在剖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和实践(更多是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层面)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改革和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浅见。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广义上)存在的问题。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与创新的效果看,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拓宽了公民的监督渠道,某种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树立了政府在公众中的新形象。但是,由于处于实践初期,一些配套改革尚未到位,特别是一些相关的制度缺失,难免存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远未达到群众的期望和现代政府的要求。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机关翻,而且大多处于封闭和闲置状态。原因之一是保密范围过于宽泛,甚至滥用保密措施。很多政务信息一旦被贴上保密的标签(即便是没有必要保密的事项),也会成为政府部门不公开的理由,导致许多信息被永久尘封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原因之二是信息归属认识错位。很多行政人员认为,政府信息是政府行政的结果,当然归属于政府所有,既然归政府所有,政府就有权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因之三是我国民众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缺失,使得政府垄断信息的行为没有得到来自权利和民主的抵制,因为公众还较少地意识到自己才真正是信息的“最终所有者”,政府垄断信息和随意伸缩信息公开边界是侵犯公民知情权。

第二,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

第三,因为缺乏法律约束,公开信息也呈现出很多乱象。法治社会下,法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以及违规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会作出严格规定,以保证信息公开的秩序化和规范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颁布前,使得许多政府信息要么被政府进行“弹性过滤”,要么千篇一律,无法实现其作为公共资源的消费价值。

2.狭义上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存在的不足。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广义上和狭义上的公开。从公开的主体上,广义上的公开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还包括管理公共事务组织所掌握信息的公开。由于我国政府尚处于转型时期,在建设透明政府的实践中,往往将信息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显然在认识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更准确地讲,我国政府进行的政务公开,应该是“狭义上信息公开”,公开的主体大多是政府(行政)机关。由于政务公开也尚处于改革的探索阶段,难免存在偏差。

(1)从公开的内容、时机和程度上因为没有统一规范,制度化水平不高。从公开的程度上看,随意性较大,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从公开的内容上看,一些部门公开的内容线条过粗,甚至是内容陈旧,有的甚至从部门利益出发,避实就虚,形式主义严重;从公开的时机上看,存在着严重的时滞,一些信息公开因为丧失及时性,决策利用的价值性已经荡然无存。

(2)电子政务建设中,“重开发,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政府网站上,只介绍政策法规、联络方式等静态信息,政府新闻发布占据主要地位,而表格下载、网上申请等为公众带来更多价值的在线服务寥寥无几,从而形成了“有电子无政务”的尴尬局面。此外,我国电子政务的建立和运行有着严格的条块分割界限,因为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闭,相当一部分已建成的电子政务系统模式不统一,这些独立的、异构的、封闭的系统使得彼此之间难以实现互联互通,从而成为一个个“信息孤岛”,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各种系统难以兼容,信息资源难以共享,既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又使大量的信息资源休眠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用。

(3)听证程序形式主义严重。不少听证因为带有明显的政府操控印痕,被民众冠以形式主义、走过场之名,已经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政府信息公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的缺失和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使政府公开信息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而缺乏规范化。尽管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无论是从立法技术、立法层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内容、法律适用反馈和遵循国际惯例方面都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制定更加完备、层级更高的法律应该是健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根本之策。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转型,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和修订也阻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诸如《保密法》、《档案法》等因为制定时间较早,一些过时的规定依旧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法律依据”。(二)观念的滞后

1.受到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所有的错位观念的支配。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最终属于“委托人”即民众,而不是代行权力的政府。因而,民众作为委托者有权利知道政府(代理者)究竟做了些什么?从权责对称的角度,代理人应该将公共管理信息向委托人汇报,这也是满足民众知情权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是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的表现。人民依照宪法参政议政,然而发挥监督的前提是政府行政的信息要公开透明,否则监督无从谈起。在一些地方,政府内部文件之所以大行其道,决策失误造成巨额损失等负面信息喜欢捂着盖着,行政过程习惯于暗箱操作,带有强烈作秀色彩的“形象工程”不断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行政缺乏透明进而缺乏监督造成的。

3.没有意识到公共信息是一种资源,是企业组织和个人决策信息源。由于政府信息与微观主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及时、准确、详实、高质量的信息会影响他们的行为,科学配置信息会增加民众或组织的收益,进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既然意识不到信息是一种可消费的资源,也就无法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也就成为边缘化的工作。

(三)民众对自身权利认知不足

统治行政造就了民众“被动性服从心理”,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漠,意识不到权利可以制约权力,民主可以制约权力。因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履行义务,甚至是违规操作,鲜有来自公众知情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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