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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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也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

二、办理流程

(一)报告表填报本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

税机关。

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

(四)报告表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相关反馈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反馈及核销情况。

1.注意事项

2.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的纳税人,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并通过通过经营地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验跨区域涉

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纳税人办理《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

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友情提示

对上述公告,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至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国税特服号、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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