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陆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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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农村土地管理陆有礼

发表时间:2019-08-27T10:24:31.28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作者:陆有礼

[导读] 摘要: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管理环节比较薄弱,防治灾害的能力有待加强。

身份证号码:45233119801101XXXX 广西省 530000

摘要: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管理环节比较薄弱,防治灾害的能力有待加强。此外,基本田以及耕地的保护力度也不够,对土地的征收、转用等缺乏规范的流程,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除了要在上述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外,还要探索更多的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措施,以便更好地的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近年来,我国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提升,这使农村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要认真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解决的办法,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也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国务院也对农村建设中的土地管理加强了政策的引导。土地管理将是在农村建设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新农村土地管理中,党中央及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对农村土地管理有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我国国土资源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农村经济建设发展中,土地资源的管理是其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农村土地管理中,主要是对土地中的林、地等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土地的质量,提高土地排灌能力,并在整体上改善农村土地的环境。在农村建设环境下,对土地进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土地管理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建设的进度,因此,为了更好地做好农村的建设工作,土地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2 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主要措施

2.1 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

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2 坚定不移的遵循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原则

在目前的土地资源保护与利用中,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循低资源高效利用的原则,在有限的自然供给中,创造出属于人类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政务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为广大群众提供政策咨询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可以充分的了解我国的国情,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在土地整理上的整体认知,使经济发展理念和资源保护观念深入人心,增强了群众自身对土地资源的认识,从而能够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有效实施,奠定了最坚实的人民群众基础。

2.3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期间,农民应当有权利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流转,不管以什么方式,包括土地流转补偿措施以及标准等都应当由流转双方自行商讨决定,严厉制止妨碍或者强迫农户依法对承包地进行流转的行为。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积极为农民提供各种土地信息,让土地依法转得动、流得出。应当对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以及流程予以规范,对流转用途、流转对象严格审核,对流转收益的主体以及范围予以明确,依法、有条不紊的进行。

2.4 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

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2.5 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6 强化执法监察,对违法占地行为严肃查处

目前,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建立起一套执法监察巡查、联络员、批后跟踪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审计、司法、监察、纪检等部门加强合作,提升监督机制整体力度。以最新的《信访条例》为准则,做到不推、不拖、不避,将登记、查处以及结案等环节抓好,大力实施三个转变,即将滞后工作转变为超前工作,信访源头要努力控制;将行政处理转变为依法处理;将一般工作转变为抓重点,重实效的工作,尽量减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以及重复信访。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配合,加强土地执法措施,对有法不依、目无王法的依据刑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坚决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

2.7 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近些年来,农民由土地所创造出来的净利润有所降低,农业经营效益不高,仅靠土地收入维持生计较难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4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 中国财务总监网2008-02-04 14:2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式一)实用版

YF-ED-J217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 式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样式一)实用 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租凭范围,即土地的确定。 3.租凭期限。 4.租金标准。 5.出租方的权利、义务。 6.承租方的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理。 二、格式:

土地使用权租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省_____市签署 甲方:××集团公司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乙方:××股份有限公司(筹) 住所: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鉴于: 1.甲方是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乙方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甲方作为独家发起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甲方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协议所列的各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年; 3.乙方在正式设立后将使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各宗土地和有关房屋,经双方协商,甲方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 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

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 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 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11803 【发文字号】津党发[1997]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中共天津市委 【发布日期】1997.07.15 【实施日期】1997.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决定 (津党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全面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实现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我市作为中央直辖城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市计委和市土地局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市土地管理动态监测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二)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或市政府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冻结占用耕地的监督检查。 (三)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今年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区具体落实到地块。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切实做到保护面积落实、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落实、保护组织落实和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依照《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全面推行基本农田占用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者依法严肃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定的基本农田至少要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表时间:2013-01-06T10:12:53.9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2年11月供稿作者:叶小虎 [导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 叶小虎(响水县国土资源局 224600) 摘要:众所周知,建设现代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是现代化建设中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本文试述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是战略任务更是实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得人心,顺乎民意的一项德政工程。这次会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明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很多工作与之紧密相连,息息相关。这就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从搞好农村用地规划管理,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征地足额补偿等方面,切实将工作做到实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1新农村建设的用地指标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的是指令性管理,层层切块下达,中央切块到省、省切块到县、县切块到镇。虽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一再申明要合理安排、优先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但事实上用地指标大多用到了其他项目上,最后落实到新农村建设上的指标少之又少。特别是在实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巩固城市发展基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土地。 1.2土地调整和流转问题 土地调整和流转困难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严重问题,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已取得共识。但规划就得调整土地,而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是30年不变,自从国家免收农业税之后,竞相要地已成为农民纠纷的热点之一。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建房除部分项目带征的拆迁安置用地外,绝大多数的用地均为集体使用土地,如果不解决好土地流转和承包地调整的问题,建设工作很难开展,往往由于一户农民的承包地无法调整可能导致整个新农村点的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1.3用地报批的严要求一时难以适应 全国开展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到《决定》的出台,国家对土地管理越来越严,确属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审批。这一政策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件和报批程序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用地报批的程序和要求十分严格,加上当今社会体制人治重于法治的症结未能彻底纠正,还有历史上遗留问题等,造成用地仍较混乱无序。如因用地指标对必要的用地无保障,因此需要征用土地时往往顾不了用地指标。 2 建设新农村的思路 建设新农村,必须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开展先进生产进农家,幸福生活进农家,文明新风进农家,美化整洁进农家,和谐民主进农家的“五进农家”实践活动,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求突破,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而土地管理就是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既定的发展目标,着实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问题,切实保障国家和粮食安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提供用地,把好土地审批关,指导土地整理工作,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 新农村建设的土地管理措施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是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项战略安排,是一项重大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在用地保障、土地规划、资金配套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努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坚持依法管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严格保护、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1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用地 新农村建设要以村镇建设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现代乡村理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县可持续发展,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扩大建设用地比例,扩大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实事求是地确定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等,使规划适应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用地需要,认真做好规划,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足用地空间,从而使新农村居住和产业发展用地得到保障,并引导农村和农民节约集约用地,达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的目的。 3.2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推动新农村建设 建设新农村,主体是农民,战场在农村,要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契机,一是宅基地复垦新增的耕地指标首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得到有效保证;二是拆迁户的集中搬迁有利于新农村的集聚;三是“政府补一点、集体贴一点”的模式减轻了广大农民向新农村点集聚的经济压力,也更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3建立和完善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 在我国现行土地税、费体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冲突,同时也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村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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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为出租 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付承 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土地使 用权返还土地使用人的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 当具备以下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享有人或者 将来可以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后, 方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反之,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

时,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当同时出租; (4)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必须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如果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征得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经使用的年限的余额。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由出租人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请在此处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分析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分析 摘要:土地为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等作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变革,土地管理与利用随之变化。基于此,文章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的要求入手,结合山 东省菏泽市曹县普连集镇成功案例,提供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土地管理;多功能利用 前言: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三权分置”、“三块地”等改革方案,实现了农村土地管 理与利用的创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强调了土地管理与利 用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区深化土地改革,结合土地资源特点,开展综合性、系统 性土地管理与多功能性土地利用。 1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要求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改革应以农业、农民、农村现代化发展为 目标。在此基础上,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三资性”。在农村土地管理与利用中,土地资源为工作基础,“三资性” 是指土地资源保护(生态开发农村土地资源)、资产赋权(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益)、资本盘活(创新开发模式,发挥农村土地生态优势,为农民创造更高收益)[1]。 (2)共享性。在农业发展规模经济背景下,应结合农民土地经营需求,适度发展小农经济,为农民提供更多元的经营模式,如托管经营、生产联营等,打造 共享农业生产体系,在农村地区发展共享经济,实现小农经济与规模经营的和谐 共存,提高规模经营质量。 (3)生态性。在土地开发利用中,政府部门应注重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复合性,把握农村耕地的“红线”,避免土地开发利用过度,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简而言之,政府部门应遵循高效利用、适度开发、生态优先的原则,开展土地多功能利用工作。同时,在“多规合一”发展要求下,政府部门应遵循保护性原则,以生态宜居 为发展目标,在土地开发利用时,综合防治农村土地环境问题,加强农村生态环 境建设,实现农村绿色可持续发展[2]。 2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管理与多功能利用建议 基于上述管理与利用要求,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普连集镇对农村土地管理与多 功能利用工作进行创新改革,本文借鉴其成功经验,为其他地区开展农村土地管 理与多功能利用提供建议。 2.1 加强土地资源管理 为落实“三资性”要求,普连集镇政府部门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优化农村 产业结构布局,实现农村土地管理与农业发展的相互促进。细化来说,普连集镇 政府部门深度融合一二三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为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在 土地管理中,以农村产业延伸用地与农业生产设施服务用地为先,通过土地资源 优化配置,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有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以林业产业链为例,普连集镇政府部门利用肥沃土壤、良好气候条件等区位 优势,在种植农作物的同时,大量栽种桐木、杨木及杞条,打造林木组种植、加工、出口的优质产业链。细化来说,普连集镇共建造约4.5万亩林业种植基地, 以此为基础,大力发展林业加工业,林业加工企业近200家,产品远销50余个 国家和地区,为1.5万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农民收入增加超亿元。就此,在土地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宝府[2004]156号 【发布部门】80903C002 【发布日期】2004.11.29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宝府〔2004〕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2004年11月15日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制定目的)

土地既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又是建设和发展必需的资源。为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管好、用好每一寸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用地原则) 土地利用应当遵循“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 布局集中是指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用地集约是指坚持“审项目、核土地”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土地利用率;产业集聚是指相同类项目有效集聚。 土地预审应当遵循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集约利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园区建设用地) 工业园区是指经清理各类开发区后保留的市级以及区级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区房地局应参予项目用地预审,没有房地部门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区计委不应批准项目或备案。 第四条(工业园区外建设

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管理中问题及对策 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以及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对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视,努力寻找解决方法,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

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村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村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 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_________号 《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2、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号:武政[2003]87号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2003年12月22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以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特别是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现就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规划指导土地利用的原则,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批前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宅基地。 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以乡(镇、场)为单位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的新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应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相对集中,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坚持城市规划和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的 通知 针对目前农民在承包农村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其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事项中遇到一些具体纠纷问题,并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通知如下: 1、针对目前不少农户反映二轮延包承包的土地,实际面积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大,农户要求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 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的具体原则规定:“已进行农村二轮延包且大多数群众没有意见的村,不准随意变动,不准推到重来搞重新发包,不准重新丈量土地,以防引发新的矛盾。”又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承包土地按等级分的,如何计算面积?答:不确定等级,按习惯面积确权”。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综述在二轮延包时实际面积大于经营权证面积的属正常,不须更改,也不得更改,各村委会不得再出具类似证明。 2、针对目前不少农户税改时,为了少交税,故意将其承包面积报小,而现在又要恢复其原来的面积,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按原来

的面积落实惠农补贴资金。 根据《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咸延包组发[2005]12号文件答复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不得突破1996年二轮延包时的面积”。只要农户的经营权证的面积与1996年二轮延包的面积一致,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出具类似证明,财经所也不得办理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手续。土地经营权证承包土地面积与1996年土地面积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看是不是国家征用、退耕还林、村级公路、村级公益事业占用、农户建房、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造成减少的。根据《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精神,以上几种情况在二轮延包时要核减面积。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给农户出具要求增加承包耕地面积的手续。 3、关于二轮承包时全家外迁及全家农转非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的农户。根据咸丰县人民政府(咸政发[1996]文件的有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三户’(死亡绝户、全家外迁户、全家农转非户)的耕地。只要在1996年以前类似三种情况的村里已经收回的经营权就归村小组所有。2005年以后就按《咸丰县忠堡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堡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二轮延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忠政发[2005]3号文件执行。原则上绝亡户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属原组集体,主要用于化解人地矛盾和组集体福利事业占地补偿,个别五保户挂靠同小组内农户,并按合同履行了对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原承包地可确权给赡养五保户的农户。若跨组赡养五保户死亡后的土地承包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正、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下简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 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 租赁。 第三条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 内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内容应当

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 义务等。 第六条国有土地租赁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要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及省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监督。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地,租金标准应按全额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 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本情况实行短期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

土地使用计划书怎么写 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计划书 精品

土地使用计划书怎么写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计划书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X]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干府字[XX]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武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

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严格执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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