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
四川概况机构职能政府领导政务信息办事服务互动交流投资四川旅游四川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年06月27日来源:省政府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川办发[2011]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一)认真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特别是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建设,严禁“以租代征”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必须坚持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防止耕地净减少。
严格执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行以耕地保护为重点、以基本农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考评,实行“一票否决”。
(二)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尽快划定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示,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耕地保护基金制度。
严禁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改变用途,非法占用、使用基本农田。
严禁各种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
(三)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全面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按等级折算制度。
继续开展“金土地工程”,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努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结合,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人、部门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权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力争到2012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盘政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盘政发〔202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加强统筹推进。
紧密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要求,坚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统筹土地要素有序供给,提高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
处理好土地储备供给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加强土地储备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机衔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注重区域平衡发展。
遵循“全市统筹、科学规划、节约集约、利益共享”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建立“让前必储”的工作机制,以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和节奏,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主体责任,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市、区协调联动。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运行规范、权益落实”的土地储备和供应制度,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市政府充分发挥宏观统筹的优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与供应流程,增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要素支撑。
二、健全土地储备和供应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市长任主任,分管自然资源的副市长任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市政府土地储备和供应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筹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和供应活动。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农民权益、健全责任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各县市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存在着征地难、征地周期长,私搭乱建、违法占地进行建设等现象,土地管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建设用地行为,构建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建设更具活力新型城市、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思路。
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坚持节约优先战略和规划计划管控,统筹协调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
坚持公开供地程序和用地信息,实行阳光行政。
明确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要抓好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重点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主导在县市区,落实在乡镇”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巡查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责任,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每天巡查,对于群众投诉、网上举报等途径获悉的涉嫌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所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28•【文号】国土资发[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8日国土资发[1998]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
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12]3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工作的意见(威政发〔2012〕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用地准入标准,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
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高科技、民生、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禁止“两高一资”、重复建设和违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
(三)提高用地准入标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根据规划,集中到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或工业新区,不得分散零星建设。
对新上工业项目,实行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控制:国家级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平均不得低于54亿元/平方公里,环翠区和工业新区参照国家级开发区标准执行,省级开发区平均不得低于42亿元/平方公里,其他区域平均不得低于33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行政办公及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对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租赁标准厂房等途径解决经营场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按照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原那么,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根本农田行为,建立和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一〕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土地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执行情况、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负总责。
县〔区〕、乡〔镇、办〕、村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切实负起管理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二〕明确责任,加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
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对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
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那么,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确保园区用地标准有序,促进园区经济开展。
设有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土地征收、用地报批及土地供给、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由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园区,按属地化管理原那么,由园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二、切实做好效劳,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一〕重视规划编制,确保依法用地的长效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西宁市和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把市、县经济开展、城乡建设、产业开展、根底设施建设等统筹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延伸至乡〔镇〕、村一级,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依法用地的长效性。
〔二〕抓好双保行动,确保土地供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根底上,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保增长的决策部署。
通过扩增量、挤存量、调结构,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从源头上防止因供地量缺乏导致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三〕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土地供给步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快速审批通道,进一步加快土地审批速度。
对一些国家新增规模投资、有时限要求或施工期短的重点工程,主动跟踪效劳,参与前期论证,力争重点建设工程在立项、可研之前完成用地预审,保证及时供地。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中共黎平县委 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09.02.192
中共黎平县委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州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县土地资源县情,增强保护耕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了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文件。
我县采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落实土地调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当前我县土地管理还不很规范,特别是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严格土地管理任务还很艰巨。
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关系到我县粮食安全,关系到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我们必须提高对保护耕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充分认识,自觉地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把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我县土地管理规范化、法化。
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把土地法律法规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司法部、国家广电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按照省、州的安排部署,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别日子,认真策划、突出主题、加强宣传、力求效果。
在县城几个主要出口制作永久性标语。
各乡镇要在各村寨醒目处至少保证书写一条永久性标语,强化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依法用地自觉性。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一)提高规划意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成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空闲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11〕5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形象,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已征未供和已供未建的各类土地(以下简称空闲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一)属地为主。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空闲土地加强监管。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7〕41号)和有关既定要求做好空闲土地涉及的城市管理工作,监管、查处扬尘污染、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并将本辖区各类空闲土地城市监管责任落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空闲土地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五城区政府负责配合处置本辖区内空闲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二)分工负责。
市国土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空闲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并依法清理处置各类闲置土地。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交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空闲土地未按要求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乱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要求土地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
市和区(市)县规划部门负责,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体制和机制的意见》(成府发〔2010〕25号)要求,对空闲土地违法建设加强监督管理。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依法管理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经四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差别化供地一是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中、省规定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均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除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且列入出让规范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凡属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各类营业性用地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及工业用地变更用途由政府收回重新供应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予以规避。
严禁以项目招标规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严禁旅游、娱乐等项目配套居住用地,严禁工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
二是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加油加气站或其它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应逐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可根据产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分别确定为10、20、30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豫政[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实现土地合理高效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在用地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下严格保护耕地、缓解用地压力、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和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更好地促进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核心的中原经济区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农村土地整治机制,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一)科学编制并从严落实农村土地整治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层级编制省、市、县级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统筹安排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城镇化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原则和任务,优化村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各地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组织报批和实施整治项目,切实增强规划和计划的约束力。
(二)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土地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聚合村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农业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实行专账管理,集中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以及整体搬迁和改造的农村新型社区,发挥资金综合效益。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06]56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06〕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27日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按照中省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一是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及集镇规划。
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国办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切实解决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含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用地结构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布局分散、粗放利用等问题,维护好中央单位用地权益,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中央单位用地归口管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中央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中央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
中央单位用地管理范围包括: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归口管理机关事务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单位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镇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加强和创新土地利用管理,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是一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战略任务。
根据国家、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挖潜与节约并举”的总要求,构建完善土地资源保护、标准控制、调查评价、督查监管、责任考核五大体系,全力促进工作重心从争取用地指标向挖潜盘活存量转变,土地利用从低效粗放向高效集约转变,土地配置从侧重融资需求向侧重项目需求转变,行政管理从单一职能部门管理向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转变。
(二)具体目标1.近三年(考核当年及前两年)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率达到60%、80%、100%,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40%、70%、80%,中心城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率、供地率达到60%、40%。
2.年度低效、闲置土地清理率达100%,低效用地盘活率达5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
3.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逐年下降,至2015年末,全市亿元GDP建设用地占用规模控制在570亩以内,下降率达31%以上;以后年度目标确保达到国家、省下达的控制规模要求。
4.全市平均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25%左右。
5.确保完成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有量以及省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二、主要任务1.强化用地政策刚性约束。
以规划管控、计划调节、准入审验、批后监管等为抓手,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和禁止类供地目录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
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
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萍府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意见(萍府发〔20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设用地计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1.加强规划管理,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加强与市“十二五”规划对接,严格执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
编制全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保障、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两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通过各类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拓宽发展空间。
2.实行差别化管理,合理分配计划指标。
2011年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市统筹安排,重点用于消除2010年产生的违规用地。
从2011年起建立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机制,依据各地固定资产投入、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和存量建设用地等情况,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区),增强县(区)自主调控能力,促进县(区)按照保重点、保民生、保急需的原则将年度计划优先保障转型升级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以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县(区)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用地指标在保发展、促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
3.加强协调联动,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调度。
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由政府牵头,发改、国土、工信、商务、教育、交通、建设、环保、人保等部门参与的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年度用地计划的安排使用,重点推进重大项目进入省用地协商会议调度,争取安排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工作。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国土资发[2007]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陕国土资发〔2007〕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明法纪,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文件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土地问题。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土地开发利用在宏观调控、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凸现,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去年以来,在贯彻国务院28号、31号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文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紧紧围绕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严把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闸门”,坚持“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确保土地供应有保有压;始终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保持高压势态,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使一大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得以依法严肃查处,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我省土地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据统计,截至2006年全省新发现违法占地案件数量虽然连续4年下降,但违法占地面积较2005年相比出现了明显反弹;未批先用土地案件占新发现违法案件的75%以上;边报边用、“以租代征”、以及假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名非法占用土地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土地主管部门疏于监管,甚至帮助违法者补办用地手续、默许或支持违法行为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法人代表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与村组商定征地、用地事宜,签订征地、用地协议,以及村组干部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仍比较普遍,这些都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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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规范用地秩序,保障经济发展,根据孙绍骋同志在全省土地利用管理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树立土地利用管理新理念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形势严峻、矛盾突出。
一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今年全市提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城镇化率提高2.5个百分点的目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仍在5万亩以上,省分配我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为6800亩,缺口非常大。
二是耕地保护难度加大,XX年耕地质量等级成果数据显示,全市1247.38万亩耕地中,高等地504.66万亩,中等地742.72万亩,没有优等地。
个别县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困难重重,保持耕地数量稳定和质量不降低的难度日益增大。
三是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较大,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达53977亩,是六年年均批准用地面积的2.13倍,个别地块拖延多年仍未得到处置利用或完善供地手续。
四是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全市建设用地地均GDP约为0.69亿元/平方公里,仅占全省平均水平的30%。
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为2176.42亩/亿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即使“十二五”末下降到1960亩/亿元,仍属全省最高。
五是土地执法形势严峻,XX-XX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全市违法用地面积分别为2106.44亩、10518.11亩、5468.13亩,土地执法面临较大反弹压力。
涉地信访问题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市级受理涉地信访问题211件,其中反映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156件,占74%。
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破坏、浪费土地现象屡禁不止。
对此,要认清形势,转变理念,围绕“守红线、保发展、保民生”的总体要求,用足用好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低效用地二次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等“1+5”组合政策,坚守耕地红线,积极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加强城乡土地统筹利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完善耕地保护考核制度,逐级落实保护责任。
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到农户、地块,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逐步增加优质耕地面积。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禁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
科学编制整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一批“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成规模的土地整理项目,每年整治耕地不低于10万亩,到2020年累计整治100万亩。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规范实施的原则,完善增减挂钩推进机制,严禁安置区擅自变动位置、超范围用地及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严格落实留地安置政策,确保不低于15%的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住宅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项目区内节地率不超过50%,安置区容积率不超过1.0。
经批准节约的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挂钩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坚持先建新、后拆旧,拆旧区腾出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
三、强化管理,发挥规划计划管控作用完善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进一步做好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确保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求的落实。
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出让方案。
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
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保障重点、从严从紧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
严格落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5%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建房需求。
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控“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
严格限制低层建筑,商品住宅用地容积率必须大于1.0,并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三、多措并举,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实行区域和项目差别化管理,对超出用地标准的坚决核减用地面积,对符合标准但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探索实行分期供地。
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市区不低于260万元/亩,各县不低于200万元/亩。
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者用地面积小于2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除公共租赁住房外,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提升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
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划拨外,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
深化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尽快推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
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加大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闲置土地发现、调查、认定与处置利用程序,推进土地闲置预防体系建设。
实行供地率月通报,落实处置整改措施, XX年年底前,XX-XX年度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截止每年一季度末,前3年供地率分别不低于75%、65%、40%;自XX年起,每年年底前前5年供地率总体水平达到80%以上。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手续、等比例核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措施。
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旧住宅区、城中村用地等,分类施策,稳步实现挖潜低效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用地布局、保障新兴产业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年底盘活利用各类存量土地10000亩。
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取合同违约金等方式,提高保有环节的用地成本,形成“倒逼”机制,推动工业企业预留地、非生产用地向集约高效用地转化。
鼓励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
健全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以“十二五”时期单位GDP消耗建设用地下降34%为目标,积极探索实施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设置评价指标体系,掌握建设用地集约状况、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作为其计划指标安排以及申请扩区或升级的重要依据。
深入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
健全完善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抓,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
党委政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不予推选参评模范县区。
XX年,所有县区力争全部达标,积极推选各1个县区分别参评省级模范县区和国家级模范县区并力争实现创优目标。
对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在用地政策方面给予奖励;逾期未达标的,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等措施。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
适时出台《XX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地价确定等工作,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四、综合监管,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严格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以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开竣工申报、建设项目跟踪、信息现场公示、现场核查等为手段,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建立巡查档案,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相关巡查结果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更新,切实提升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管、灵活反应能力。
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全面落实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分区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对违法违规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坚持约谈一批、查处一批、挂牌一批、曝光一批,每季度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两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典型案件。
突出抓好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运用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县区违法用地比例务必降到8%以下。
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积极推进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违法用地情况挂钩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严格征地拆迁管理。
坚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合法、土地征收程序规范、被征地群众满意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确认权和申诉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依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留地安置等多元化安置方式,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认真做好土地信访工作。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涉土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察制度,完善土地信访案件统计、分析、排查工作机制,实行重点约谈、定点接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和领导干部包案制度,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化解涉土矛盾纠纷。
对重点土地信访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限时办结制,加强调度,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创新举措,提升土地储备和开发经营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
创新资金运作体制,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经营活动,经营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规范土地储备运作,积极协调,加强沟通,在旧城改造、退二进三、新增用地开发项目运作中,全面落实市区两级权、责、利的关系,促进项目开发的全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