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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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指导:司法的基本原理
(一)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中立性;
2.被动性;
3.程序性;
4.专业性 ;
5.判断性。
(二)被动性与司法能动性的当代政策
1.司法能动性的基本含义
(1)从人民司法的目的来看,司法不应该仅仅满足于对个案“定纷止争”的解决,而是要努力实现通过个案正义来促进社会问题的全面解决。
(2)从人民司法的过程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提供各种诉讼服务、创造各种诉讼便利、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参与途径。
(3)从司法的技术来看,应该在审理过程中突破对国家司法考试条文机械、简单的适用,强调能动的解释国家司法考试、进行国家司法考试推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技术的运用来实现普遍正义。
2.司法能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
(1)二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司法被动性强调的是司法的启动过程应该严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应该主动启动争议和纠纷的解决程序;司法能动性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主动与积极。
(2)司法被动性是根本原则,不能动摇,司法被动性是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的保证,因此带有更加根本的意义,司法即便发挥能动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是否有明显不正义的情况。
(3)司法能动不是“司法盲动”,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则
司法能动不能突破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权的功能去行使相关权力(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法院也有招商引资的任务),另一方面不能背离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基本的目的去主动行使职权。
(三)国家司法考试适用的基本原理
1.国家司法考试适用的基本目标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是指国家司法考试裁判的结果应该能够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准确的估计到,这是对形式正义的基本追求。
(2)正当性
正当性强调国家司法考试裁判的结果还应该符合实质的正义精神与准则,这是对实质正义的基本追求。
(3)二者的关系
①有可预测性的国家司法考试裁判结果不一定是正当的;
②正当的裁判结果也可能突然地作出;
③应该努力实现二者的统筹兼顾。
2.国家司法考试适用的特点
(1)国家司法考试判断与道德判断相分离
国家司法考试判断不能首先考虑道德的因素,应该首先以国家司法考试条文本身为依据来思考国家司法考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价值判断与逻辑判断相分离
价值判断应该是国家司法考试适用最本质的特征。它强调法官适用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也就是不断寻找正确的价值、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来实现正义的过程。
(3)注重说理与程序
比起日常的思维,国家司法考试思维更加注重说理的重要性,国家司法考试是说服的艺术,而不是征服的艺术;同时国家司法考试适用也更加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四)国家司法考试解释
1.国家司法考试解释的一般原理
国家司法考试解释就是对国家司法考试进行含义和基本意义进行发掘与解释,以求准确理解国家司法考试的真实含义,消除漏洞、淆乱与含混,从而正确的进行国家司法考试适用。
2.国家司法考试解释的基本方法
(1)文义解释
①含义
从国家司法考试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出发,来理解国家司法考试的意思。文意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也是最能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客观性的方法。文意解释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也是从前在司法考试的选择题里经常考到的地方。所谓扩张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缩小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
②合理性
a.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b.增强了国家司法考试解释的可预测性。
③局限性
一定程度上比较机械与僵硬,不利于实现实质正义。
(2)目的解释
①含义
法官解释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积极探究立法目的或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客观目的。
②合理性
增强了法官的能动性与积极性,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③局限性国家司法考试*网
容易破坏国家司法考试的稳定性,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总结: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关系——文义解释是前提和基础,目的解释是有益补充和发展。
真题考点解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具有针对性,针对《民法》的部分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第一时间提供考生,本文将为考生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这个知识点。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其构成要件包括:
(1) 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如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等。
(2) 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
(3) 污染行为与损害实事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
已经违法排放了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除非行为人证明损害不可能由其排污行为所致。
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
(1)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
(2) 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 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计算。
【例题】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三/65)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