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监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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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药品广告市场的调研
【摘要】本文通过实际走访和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西安市药品广告的监管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管提供资料。
【关键词】药品广告市场调研
最近几年,药品广告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然而,大量的违法、违规药品广告也充斥着市场,这种现象的存在,误导了广大患者、提高了医疗成本、扰乱了医疗秩序、埋下了用药就医安全的隐患,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有的还直接危及到群众的生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有关违法医药广告泛滥的问题,广大群众反映强烈,切实有效地打击违法医药广告,是建立社会诚信、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
1 药品广告发布、监管的政策及规定
药品是不同与一般商品的特殊的商品,发布广告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监管制度,目前受理药品广告依据的两个法律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药品管理法》第60条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但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非处方药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广告法》中也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即药品广告必须经过药品
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发布。按照法律授权,西安市的药品广告审批工作,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和器械处负责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西安市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西安市工商管理局共同负责,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还没有监管药品广告的直接管理职能,主要是协助抓好广告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2 目前西安市药品广告市场的现状
西安市是制药企业和各种媒体行业发达的城市,目前,全市一年审批各类药品广告达700余种、备案近1000余种。我市的药品广告市场,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虚假广告、扩大疗效功能、误导患者的宣传目前均有存在,遍布西安市众多媒体,涉及到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户外各种广告和部分医药企业,而且数量之多、危害之大、影响之广,严重扰乱了我市药品的广告市场。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三家主要报纸(华商报、西安晚报、三秦都市报)药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其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今年以来西安市工商局,也先后对陕西电视台和西安电视台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集中监测和检查,其中陕西电视台9个频道和西安电视台7个频道的药品广告违法率分别为30%和60%,仅一季度共监测各类药品广告8560条次,责令停
止发布广告564条次,行政告诫(限期整改)的广告756条次,查处广告违法案件205件,罚没金额25万余元。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直接干扰着我市的投资环境和经济的发展,给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失,更严重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藐视法律,无视法律威严,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形象,损害了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3 药品广告市场存着的问题
3.1反映在广告主体方面。
一是一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迁就广告主对药品广告宣传的不合理要求,不严格把关,甚至明知广告主要求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所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合也予发布,导致违法广告的屡屡出现:二是药品广告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制药企业拿到药品广告批文后,随便委托一些无资质的经销代理商宣传,造成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同时,媒体之间的利益竞争,更是导致虚假药品广告的泛滥:三是有些新闻媒介在广告经营中重发布、轻审查、承包版面、记者拉广告的问题比较突出,对监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3.2反映在广告市场方面。
3.2.1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医药广告。《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中均要求药品广告在发布前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中也明确规定异地发布药品广告还应事前向发布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可在实际过程中,不经审批或备案擅自发布广告情况非常普遍,从其发布内容来看,往往也是夸大疗效,监管部门因为不能及时了解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情况,在查处上存在很多困难。
3.2.2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处方药必须凭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需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才能保证安全的药品,患者不能随意购买,因此,《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但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目前我省仅有《国外医学妇幼保健分册》、《西北药学杂志》和《中国美容医学》3家杂志,被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列为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而实际情况是大量的处方药广告在我市的《华商报》、《西安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大众媒体随意发布,其中冠心七味片、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双丹颗粒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处方药品广告,更为普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多次对此类广告移送工商部门查处,但效果不明显,目前仍有发布。
3.2.3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有些广告虽经药品监督部门审批获得了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但是随意篡改审批内容,夸大疗效,有的一些生产企业擅自增加或者篡改说明书的内容,违法进行虚假宣传。药品说明书中哪些内容必须在药品广告中体现和反映,哪些内容可以不体现,目前的规定还不是十分明确,造成了审查与监督的漏洞。有的药品在作广告宣传时甚至连药品名称都变了。2003年,西安市工商局临潼分局查处的临潼养生神醋厂宣传神醋可以防治“非典”的违法广告案件,被国家工商总局定为“非典”时期十大违法案件向全社会发布,同时,较为典型的品种还有三九牌风湿骨痛药酒、赛雪西施等,这类违规广告抓住了患者的心理,使广大患者深受其害。
3.2.4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发布广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中规定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戒毒药品、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等七大类药品不允许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但由于受利益驱动,某些属于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尤其是改善性功能障碍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广告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在大众媒体上。
3.2.5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不是单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