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的法律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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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辉:微博法律问题浅析
2011-07-04 12:40:07来源: 作者:韩明辉【大中小】浏览:368次评论:0条一、简述
随着微博这种通讯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已将它做为一种生活方式,每天发博文成了必做之事,这足以替代人们写日记的习惯,无论你在哪里,只要通过互联网终端均可将生活的一点一滴记录下来,但与写日记不同的是:日记是以个人隐私和特殊保护的方式存在的,而微博是以公开发表的方式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悉。这使两者从性质上有了一个本质的区别,也使微博具有了特殊的法律特点:
(一)、微博博文的著作权可以用现有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微博只是从技术上更新了互联网文档传播方式,从本质上与博客和BBS等方式没有区别,都是由作者进行注册之后并由本人发布作品,享有发表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微博法律问题主要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微博侵权主要是博文内容对他人人身权的侵害。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类权利,进而侵害到权利人的财产性利益。
(三)、微博侵权也有特殊之处:
1、侵权主体具有不可识别性。网络社会适用网络语言与网络身份,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用户注册大多未采取实名制(或允许作者以匿名方式使用),博主以网络身份进行信息发布,即使出现侵权行为,由于主体身份不可识别,
造成被侵权人诉讼时认定被告困难。
2、侵犯的权利客体具有多元性,包含个体权益与公共权益。“微博”文字尤其是评论通常具有即时性与主观性,网站管理员往往仅对所发信息的敏感度进行适当筛选,但对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微博信息发布易发生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如博主在发布和转载信息时未加核实,或夹杂个人猜测与情绪,极易导致散播不实信息,从而引发舆论恐慌,影响社会秩序。
3、举证具有相当难度。权利人权益被侵犯后,在与博主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交涉索赔不能时,如选择诉讼方式维权,由于博主通常会在产生争议后否认侵权事实或将所发布信息删除,甚至关闭博客,从而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另一个别风险是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对证据加以固定,而对于一般的公民侵权,这会使维权成本大大增加。
二、微博侵权的界定
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微博客侵权界定的问题做出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微博自身的特点中来判定微博侵权的标准。鉴于微博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延伸,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可以适用于微博侵权,结合微博所具有的独自特点,我认为微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有微博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微博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指的就是博主在微博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微博的专属性与自由性使得一部分人认为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文章、言论以
及传输照片是属于自己的意思自治范围,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是,对于博主来说,在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同时,微博的内容也一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公序良俗不相违背,如果微博中记载的内容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在微博侵权中,由于微博侵权行为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它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会使微博的内容很快在网上传播,判断微博侵权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的时候,不必一味的坚持在一般侵权中所要求的一定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最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只要证明微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联系就应当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三)、微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有意识的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或传输照片来实现这个目的。过失则是指当事人自律意识不够,或者根本未加注意,在无意中无心的造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说,无论博主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只要是因自己在微博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造成微博侵权的原因分析
微博侵权是一般侵权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一种新兴的侵权形式。造成微博侵
权的原因有多样,大体上讲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未形成完整的网络侵权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在网络上的法律规范主要是200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此外在处理关于网络侵权案件时一般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宪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新型的微博侵权,这此规定显得过于分散,这种分散也不利于对受到网络侵权主体的强力保护,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分散,使得网络使用人给在提升个人网络法律知识上带来不便,结果就是造成因不懂法而进行网络微博侵权。
(二)、微博网络环境较为混乱,未形成制度化管理机制。在我国微博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交流平台,不管是网络的提供者还是使用者,在管理上还是未形成规范化,特别是对使用者的管理更是具有松散性,甚至是管理盲区,微博使用者只要进行网络注册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络微博。提供者对使用者身份的真实性一般不进行核对,并且核对的难度也很大。各网站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注册使用者,对使用者的注册要求都比较低,低要求也是造成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
(三)、微博使用者恶意使用微博这一形式对他人进行人格权的损害,或者用此方式来使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微博适应现代人的需要,是社会高压力下人的精神家园。人们不需要有很高的文字功底,也不需要有华丽的辞藻修饰,便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心情、观点大广播。微博不失为是一种现代人网络
沟通交流的一个绝好的平台,信息破碎,但是却可以自发性的集中反映同一个问题。然而,有的使用者并不对微博进行合法、合理地使用,而是恶意以此方式来对他人进行攻击,这种恶意行为往往带来微博侵权的后果。
四、微博侵权的具体表现
微博侵害合法权益的类型应该是多样化的,只是由于微博限定的字符要在140字以内,所以它同博客侵权的表现形式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我认为微博侵权的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微博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在微博中应该是较为常见的,因为,微博作为一种网络交流工具,它的功能之一就是博主可以对人对事发表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这些评论和观点还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所以,在微博盛行时期,微博的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应该是最常见的。宋祖德在博客中侵害谢晋名誉权的案件审理结束后,应该会对很多博主的微博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二)、微博侵犯隐私权。在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是关于私人的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私人的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主体对自己所有的信息的控制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决定何时何地与外界沟通的权利。尽管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以上观点具有的共性都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如果博主在微博中将其所知悉和掌握的与他人私权利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并予以传播,造成了他人的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