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社(2010)21号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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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年度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 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实名统计表
主题词:残疾人△ 补贴 资金 办法 印发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 年 5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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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后,报省残联、省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申请材料由所在市汇 总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情况进行复核,并采取随 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复核、核查情况研究确定省级 补助方案,并下达补贴资金。 第九条 各级残联部门应根据当地已审批通过的重度残疾人
数和补贴标准,于每年 9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度残疾人生活补 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第十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 资金使
不同情况,采取分类补助的方式,对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低 保重度残疾人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 威海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 元,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 芜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 元,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 菏泽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 元; 对荣成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 元,商河县、高青县、利津县、莱阳市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 元,安丘县、金乡县、泗水县、宁阳县、莒县、郯城县、平邑县、 夏津县、庆云县、莘县、冠县、曹县、鄄城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 月 30 元,惠民县、阳信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4 元。不足部分 由市、县解决。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申请与下达。每年 3 月底前,各市 将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市××年度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 贴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1)和截止上年底的《山东省低保 重度残疾人实名统计表》 (附件 2)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09〕12 号)文 件关于“从 2010 年起,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 50 元的生活补贴,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规定,加强和规范低 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是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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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社〔2010〕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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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残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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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用于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低 保重度残疾人” )基本生活的资金。 第三条 凡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且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该项生活补贴,原则上从获审 批下月起享受该补贴待遇。 第四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在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待遇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 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视情况适时 调整。 第五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遵循属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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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使用阳光透明、切实保障重度残疾 人基本生活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列入预算。 第六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或捐助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区分
用管理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任何个人或部门挤占、挪 用和虚报冒领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重度残
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重度 残疾人补贴资金专账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重度残疾人生活。 第十二条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已确定的补 助额,按季或按月直接发放到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 下年继续用于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 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去世或迁出本
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以及补贴对象、补助金额等 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不定期对 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补贴资金等违
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的,从去世日或迁出日起下月停止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的
管理,认真填写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证和审批表,县、乡两 级对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进行实名制档案管理;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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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三级分别建立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并每年对享受补贴资金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及时办理停发或增 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