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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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

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95)

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

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

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1】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2】国家单独或与他人合股设立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p177)

12、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本全部由国家投入,或国家投入的资本在所投资的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或虽然不处于控股地位但能实际控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体。

13、宏观引导调控,是一种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是指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计划、各项经济政策以及调节手段,引导、约束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现国家预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14、计划:是指在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对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作出分析,经过预测确定未来的行动目标,并以此制订未来的行动方案。(p235)

15、金融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对金融市场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10)

16、中央银行(p311):是指制定和执行一国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和监管,维护一国金融稳定的特殊金融机关

17、产业政策法(p241),调整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针对性、阶段性、综合性的特点。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立法特点(p27—p28)

【1】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2】立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经济法立法总结改革经验,指导改革,为改革服务,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不断“立”、“改”“废”【3】立法反映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互结合的经济体制【4】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

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这一时期经济法的中心内容。

2、根据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类(p42)

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国家对市场的制约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

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是国家运用强制干预性调节的方式规制市场,反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所引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宏观引导调控关系,是国家运用指导、鼓励和必要控制的经济调节方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p136)

(1)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2)国家机关与经营者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者生产、销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3)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与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p145)

【1】与消费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节组织调节【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5、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p151—p152)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仅仅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2)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有:【1】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产品,如农林石油等,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2】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3】不动产、军工产品【4】建筑工程

6、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p158—p159)

【1】含义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

【2】责任的类型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私法责任的性质。

【3】归责的依据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归责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是否承担质量责任,要看当事人是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而产品责任是以民事侵权法为依据,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造成他人损害为前提。

【4】责任的功能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具有积极预防功能,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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