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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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
采购编号:DGGP200748
协议编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甲方:东莞市财政局
乙方:
根据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编号:)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本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由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双方就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采购编号DGGP200748的招标项目,由东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发给乙方的中标通知书、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服务承诺;
(二)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附件一: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分配办法及考核办法及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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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附表二;
(四)附件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费的计费标准规定;
(五)附件三: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完成时间要求。
上述文件间在表述上如有冲突,以顺序列前的文件的表述为准;上述文件在表述上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二、甲方授予乙方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格。乙方保证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规定要求提供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乙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编审结果。
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注:如金额超过2.5亿,需按规定另行招标。
四、委托咨询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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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咨询服务费用=(1-各中标单位投标承诺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b%)×计费标准。
计费标准详见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咨询费的计费标准规定(详见附件二)。
五、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体采购程序如下:
步骤1.委托人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委托人按照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分配办法及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一)从入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中选出一家。
步骤2.委托人与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双方签订《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步骤3.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事项(项目完成时间参考附件三,具体以合同所签订的时间为准)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人也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彼此间不应提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步骤4.结算
委托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双方按照所订立的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办理相应的结算手续。
六、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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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等效力。
七、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现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乙方的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如过于偏袒对方和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等)、误导或欺骗用户单位,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收费标准,损害委托人或相关用户单位的利益;
(三)拒绝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生产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五)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恶劣影响;
(六)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提供服务人员或提供人员职称低于原定拟派人员;
(八)擅自将本协议约定服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
八、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只能接受一方的业务委托,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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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的委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和招投标业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得既接受编制业务委托,又接受审核业务的委托。若已接受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的, 必须主动向甲方及委托人提出回避审核业务的委托;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甲方及委托人提出回避。
(二)须独立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将本协议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对一些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驻场服务的项目,咨询人有义务派出专业人员驻场服务,服务场地由委托人提供。接受市财政局委托提供造价审核服务的,还需执行《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四)甲方根据需要,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质量稽核。
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在效率、质量等方面与投标承诺不符,或其他乙方的原因对甲方及委托人或相关用户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本协议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程序的一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均被视为无效,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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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解决。若协商开始后30天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且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07年月日起至2010年月日止。
(二)在协议执行期内,如因乙方违规经营或违约并被受查处时,本协议将自动提前终止执行,并将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没收。
(三)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七份,甲方五份,乙方一份,市政府采购中心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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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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