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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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2017)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平交易,推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节俭高效、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区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务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探索政府采购体制创新,发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支持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发展。

第六条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实行集中采购的,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

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条例规定自行采购。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预算、规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

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前款所称的强制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优先采购措施或者强制采购措施。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条推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根据预算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制定,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

(二)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并参与验收;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并参与验收;

(四)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对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采购项目实施效益评估;

(六)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和评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七)负责受理并协调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八)建立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库,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分析;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受主管部门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建立和管理供应商库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政府设立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依法确定,依照本条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

(三)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

(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

(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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