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县级体校发展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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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县级体校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县级体校的全面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训练水平,强化县级体校在我省业余训练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体校是指县级体育、教育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体育运动学校、体教结合中小学。

第三条县级体校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体育、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面落实九年制义务教育,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质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县级体校,在训学生规模应达到120人以上,每年向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运动学校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应达到20人以上(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在训学生规模应达到50人以上,每年输送体育后备人才应达到10人以上)。

第五条省体育局每年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300万元作为专项扶持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县级体校新建、扩建训练场馆,新上运动项目,配置训练器材、教学与科研设备,举办全省县级体校比赛和补贴其参赛运动员的经费等。

第六条申请新建、扩建训练场馆经费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建和扩建的体育训练场馆设施已经完工并由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新建和扩建的体育训练场馆设施主要用于运动队训练;
(三)新建和扩建的体育训练场馆设施达到相应运动项目训练要求;
(四)新建和扩建的体育训练场馆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归体育运动学校;
(五)新上运动项目的训练场馆设施,其新上项目符合省市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发展布局。

第七条申请新建、扩建训练场馆经费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建和扩建的体育训练场馆设施规划和用途情况简介;
(二)向所在地政府申请基础建设资金的报告;
(三)当地政府对新建和扩建体育训练场馆设施的批复和经费投入等相关文件;
(四)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新上运动项目情况说明。

第八条申请训练器材、教学及科研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动队有固定的训练场馆,能够满足训练基本要求;
(二)所开展运动项目符合本地区体育发展实际,并有较大优势;或属于根据省市体育行政部门运动项目发展布局新上的运动项目;
(三)教练员有较高的执教水平,在训运动员具有一定的训练规模;每年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四)有高水平、高素质的文化课教师队伍,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良;
(五)学校设有科研室(医务室),有专兼职科研、医务人员,有规
范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训练器材、教学及科研设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训练器材、教学及科研设备申请报告;
(二)现有训练器材、教学及科研设备情况简介;
(三)新上运动项目申请材料。

第十条参加全省县级体校比赛的运动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
(二)在我省辖区内县级体校学习、训练;
(三)参赛年龄符合单项竞赛规程要求;
(四)本人自愿签署代表山东省参加比赛的注册协议书。

第十一条省体育局每年举办市、县级体育局长,体育运动学校校长,教练员、科研医务人员及文化课教师的培训班与各类讲座。

每两年将上述人员轮流培训一遍。

第十二条省体育局根据本办法给予县级体校的经费与设备支持,所在的市或县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投入。

第十三条投入的资金必须用于县级体校的训练、教学、科研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县级体校按年度向所属市体育局提交申请,省体育局主管业务处室将根据市体育局的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验收,合格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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